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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法判决使人倾家荡产         ★★★
枉法判决使人倾家荡产
作者:张春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4 1:16:53

                         申 冤 信


尊敬的栗省长: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蒙受了十四年重大冤情,这是我今年给你写的第四封信了.尽管我写第一封信后,受到省领导的一定重视,但法院仍然互相推诿,我的冤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现在我的生活极度困难,饥饿与疾病使我每天处于濒临生死边缘.现在只有栗省长才能救我一命,否则我真的是死不瞑目了.下面是事情经过.

   1993年5月17日,我与张同政因合伙纠纷,经宝泉岭农垦法院于1994年3月7日作出(1994)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后,我向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期间,张同政于1994年3月14日以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对我向萝北县法院起诉,萝北县法院在明知此案审理结果的情况下仍一案两立违法立案,查封我的财产两年之久。使300多立方米木材腐烂成泥,厂房坍塌,设备锈蚀、丢失,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995年7月27日,我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下了(1995)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定萝北县法院(1994)萝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其判决。1996年4月12日,萝北法院解除了对我财产的查封。随后我以萝北法院枉法裁判、违法查封我的财产,造成了我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鹤岗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中院1998年1月23日,依(1997)鹤中法确字第3号确认书,认为萝北县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16条12项规定,确认赔偿我经济损失。萝北法院为逃避责任更换担保、更改卷宗,想尽办法不愿赔偿。使鹤岗中院又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萝北县法院不违法的确认。


    其后,我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3年12月12日,省高院以:“萝北县法院在我和张同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宝泉岭农垦法院受理,并已作出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仍受理同一争议标的提起的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查封我的财产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项规定。确认萝北县法院查封违法的申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鹤岗市中级法院(1999)鹤民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对申诉人提出的萝北县法院(1994)萝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查封我财产行为违法予以确认。

    确认书送达后,萝北法院不思悔改、不承担责任,而是上下串通,干扰司法公正,致使省高院于2005年3月10日(2004)黑法委赔字第5号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铁的事实就摆在面前,每一次公正判决后,法院就会出尔反尔,使我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现在因为萝北法院的非法查封,不公正的判决,使我原本红红火火的木器加工厂关门倒闭,使我原本富足的家庭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生活极度困难。为什么中院、高院数次公正判决最终得不到有效执行,法院出尔反尔,致使冤案14年得不到昭雪,十几年的申冤路让我深深地感到民告官难于上青天的艰辛!但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政府一定会为我伸张正义。我一定会坚持到底,直到公正为止!现在我已经处于生死边缘,恳请栗省长为我主持公道,救我一命,使我多年冤案得以昭雪。

 
     申冤人:张春孝
   家庭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镇五委42号
     邮政编码:154212
     身份证号:230830510804111
     联系电话:0468-6035846

 

2008年4月6日

 

 

 

文章录入:芳菲    责任编辑: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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