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违法侵权暴力拆迁
控 诉 书
控诉人:吴景高,男,71岁,汉族。世居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南桥村,江西省修水县茶科所退休工人。
被控诉人:江西省修水县政府(法人代表,县长李晨峰。现场直接负责人,县长助理袁观云)。
控诉请求:请求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为民作主,主持公正,依法查处、追究江西省修水县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强拆民宅,毁损、侵占公民合法财产,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罗织罪名制造冤案,造成公民巨大的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引起当地群众较大民愤,严重影响当地党和政府形象一案,还我清白,依法补偿损失,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事实和理由:
2003年修水县政府征收南桥村农田及宅基地从事商品房开发,我家住宅被列为拆迁对象。2004年8月修水国土局将我家座落在城南B6-1地块,两栋两层总建筑面积共计711.59m2,另有房屋宅基地1387 m2和菜地295 m2,转让给九江市星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作商品房开发。2005年11月7日,由开发商星辉公司委托九江市科艺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但这家评估公司不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场比较法评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所明确规定的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改为“房屋公开市场价格”,又用2001年补偿标准取代2005年补偿标准计算,给我地面和房屋补偿16.9万元,另无偿安置宅基地100 m2。他们的估价方法是成本比较法,每平方米237.5元,而当时房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为1200-1400元,价格相差悬殊。我家的住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制土地,而且我持有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属合法的私有财产。我不能接受评估公司的单方评估。2005年12月22日修水县房管局在没有严格依法审查评估的情况下,对我下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书》,我于2006年3月10日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7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6]修行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为修水县房管局作出的修房裁字[2005]第0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书》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其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负责。开发商和县房管局对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予理睬,于2007年5月20日向我发出最后通碟,对原评估补偿折旧价为14.3万元,限定必须在两天之内自行拆迁房屋,否则将于5月23日强制拆迁。
2007年5月23日,县长助理袁观云组织公安、城管、拆迁公司等数百人,调用两台大型铲土机,两台大型挖掘机对我家住宅强行拆迁,切断了水路、电路,全家被围困宅内。
为了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家被迫进行正当防卫,当挖掘机驶近我家房屋时,我家两个儿子向挖掘机投掷小石块,击碎了两块玻璃,价值仅200元,结果大儿子吴群被拘禁48小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小儿子吴云山被拘役5个月15天。同时拘留我家2名女性亲属。
6月10日我家只剩4人在家,中午拆迁公司组织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我家老小4人绑至茶科所办公楼拘禁长达27小时,此时,将我的房屋连同房内外全部财产包括现金一起推倒埋入土中,我们委托邻居欲进去取出现金9万多元,而被公安干警强行制止,现场围观者近千人。至此,我的2栋2层楼房被夷为平地,倾家荡产,三代同堂的13口之家,无家可归,生活用品被毁。
一、评估公司、开发商侵犯了我合法的房地产的知情权与申请复估权,背离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县房管局、开发商非法出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书》,而对修水县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无动于衷,继续非法行政。
三、县政府滥用职权,非法强拆民宅、毁损、侵占公民合法财产、非法拘禁无辜公民、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激起民愤。
请求党和政府还我清白,依法补偿各种损失,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控诉人:江西省修水县茶科所
退休工人吴景高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控诉人吴景高的联系方式: 13603030271、1313363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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