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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唯一一例最大的医疗纠纷赔偿案被害家属鸣冤信         ★★★
焦作市唯一一例最大的医疗纠纷赔偿案被害家属鸣冤信
----我的丈夫李贵河被焦作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无故害死,至今冤魂难以瞑目!!!
作者:宋秀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9 21:55:12

全球正义人士:

我叫宋秀荣,家住河南省焦作市15号院6号楼3单元1号。2005年12月13日(星期二)晚7点我的丈夫李贵河因胸腔积液住进焦作市人民医院呼吸科。2005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十点左右转入心胸外科。2005年12月17日(星期六)上午进行手术,当天中午12点院方还告之家属手术顺利,但当天下午四点多院方给家属说病人已经死亡。在手术过程中竟然用了七袋血液,这相当于人体总血液量的三分之二,说明病人死亡前曾出现过大出血。后来我们看了病历,本是一次性写成的病历有多处被涂改和添加内容,病人手术同意书被随意涂改添加内容。活生生的一个人在没有不治之症,不进行心脏,血管等高难度手术的情况下竟死在手术台上。尸体在院太平间停放四个半月(2005年12月17日——2006年4月30日),死亡至今院方没有一句安慰话,有一位主治医生在市专家鉴定会上还说我们“啥也不啥”,表现出他们对生命的轻视!

2006年5月8日因与焦作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另外一位58岁的病人陈贵福的病历被夹杂在李贵河的病历里,而且陈贵福的肺脓疡被当作李贵河的病与当日进行手术,致人死在手术台上,这样大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完全不应该发生的医疗事故。当时死亡证明没有开具,主刀医生说不知死亡原因,让去尸检。而且尸检后没有发票。尸检结果和手术记录显示被害人被去掉肋骨8根,折断4根,共计12根,非常残忍。缝合刀口非常随意,只有在人不在时才会有这样的缝合。为给死者讨个清白,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了4个月半月(2005年12月17日-2006年4月30日)。2006年的春节期间,我们全家人都是眼泪陪着照片度过的!全家人都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丈夫的死太冤太冤!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我亲人,无法弥补我失去亲人的痛苦。我的女儿也失去了父亲和父爱。

为了讨回公道,我们起诉了人民医院要求赔偿,2006年10月19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山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224,000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元月9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中院不让当事人说话,审判人员的态度让人无法忍受。有一个男陪审员说,"人死就死了,还能还你个天".等到调解时他又说:"这和下赌注一样,说不定判下来还没有调解的多。你好好想想,杀死个人才顶多包2万".当时俺说你们法院尊重事实,公正判案。事后俺全家人送锦旗来感谢你们。另一个女陪审员说:"不需要,走吧,走吧,走吧,不要耽误工作".那个男陪审员还说,“那你还能得理不饶人”。

我的天哪……当时我确实无法忍受他们说的话。但是我还是强忍下来,我想俺病历,尸检报告,省、市医疗鉴定书,CT,B超各项证据都有,法院也不是他们个别人说了算,我坚信法院会公正处理的。谁知2006年元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焦民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6)山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对患者李贵河的治疗存在明显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赔偿原告224,000元。

而在二审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从07年元月9日开庭到07年元月15日下达(2007)焦民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仅仅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就下达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老百姓来说,一个证据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还要发回重审,无论从时间还是精力上我们家都已经崩溃了。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老百姓给他们荣誉他们都不要,我们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在这一年多里,我和女儿都没有勇气再踏进家门,进家就思念我的亲人,夜不能寐。灯没有关过,电视也没有关过,对我们母女来说这个世界已没有什么可留恋了。为了打这场官司,我们已经耗尽了所有的积蓄和精力!

我们一直关注着你们的节目,我很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很想请你们来介入我们的案件。给死者一个交代,让他泉下有知,得以放心的离开我们。

权比天大,权能压死人!

含泪手写,我只求在我们党大力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能还给我们一个公道!

叩谢青天!

死者妻子:宋秀荣

联系电话:13343917721

13343912688;13333916363联系邮箱:13343912688@zy165.com

szaijiejie@126.com

二○○七年二月九日敬上

补充

一:尸检是由焦作市卫生局医学会委托焦作市卫生学校病理尸体解剖检验中心进行的,检验费800元,他们以人已调走为由没有出具发票,还说是辛苦费。

二:我的律师与我当时签定协议,执行终止。但于一审判后其被人民医院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和律师。该律师即与我解除了代理合同。使得我二审情况下找了个朋友

临时代理诉讼。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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