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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概况介绍第11号(第一次修订版)         ★★★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概况介绍第11号(第一次修订版)
作者:联合国 文章来源:联合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9:20:17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1948-1998)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概况介绍第11号(第一次修订版)

导言

人们承认生命权是人权中最根本和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确实是其他所有人权的渊源,因此应受到最大的尊重。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非殖民化进程的开始,国际社会宣布了《世界人权宣言》,从而奠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基础。联合国大会确认了“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中揭橥了生命权,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系统中是稳定增进保护人权包括生命权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生命权随后也深深扎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该《公约》第6条重申“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该条还规定“该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以及“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随着这些事态的发展,增进和保护受到若干国际文书保障的生命权的任务,已不再被认为是一项完全由一国国内管辖的事务,而是一项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事务。各国必须确保受其管辖的机构尊重生命权。

大会数次指出了生命权的特殊方面。大会在1968年11月26日第2393(XXIII)号决议中,请各国政府确保在施行死刑国家内使死刑案件之被告享有最审慎之法律程序及最大可能之保障。

1980年,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谴责了“武装部队、执法或其他政府机构、准军事或政治团体”在官方力量或机构的支持或默认下“杀害和处决政治对手或嫌疑犯的行径。”1大会对世界各地发生的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事件感到震惊,也关注发生出于政治动机杀人情事,于1980年12月15日通过了第35/172号决议,敦促会员国作为最低标准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14和15条规定的内容,其中涉及生命权和确保公正而无偏袒的司法程序的各类保证。

由于有关出于政治动机而将人处决或杀害的事件的报道日益增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决定将这些事件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来处理,而直到1980年代初小组委员会一直将这一问题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联系在一起处理,于是在1982年的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对此问题提出了关注。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国际社会极为关注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这一令人憎恨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任命了一名独立专家担任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这是首次指派一人在世界范围内研究某一特定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

根据小组委员会的有关建议,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3月11日第1982/39号决议中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请人权委员会主席任命一名公认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士担任特别报告员,1《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1.IV.4),第一章B节,第5号决议。

就“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事件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报告。经社理事会第1982/35号决议制定了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问题的职权范围,并任命一位肯尼亚律师阿莫斯。瓦科先生为特别报告员,他也是非洲律师联盟的创始秘书长。在瓦科先生于1982年辞职之后,塞内加尔的一名律师巴克雷。瓦利。恩迪亚先生被任命为特别报告员,他也是非洲律师联盟的创始成员,是大赦国际国际执行委员会的前任副主席。同年,委员会将任务的标题改为”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这一改变表明委员会成员对处决的任务采取了较广泛的处理办法,以列入一切侵犯有关国际文书所保证的生命权事件。

在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范围内,有关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任务属于人权委员会专题机制一类的任务。专题机制处理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某些形式的侵权行为,而不是某些国家的一般人权情况。2向联合国秘书处报告的个别侵犯人权事件增多,为了处理这种情况,因此设立了这种机制。

由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的任务并不是根据条约制订的,而是以联合国机构的决议为法律依据的,因此它也被称为公约外或以宪章为依据的程序。报告员的工作由设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活动和方案处提供协助。

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2人权委员会设立的第一个专题机制是于1980年设立的被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专题机制的其他例子是: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人权委员会每年通过的关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各项决议界定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委员会在最近一次的决议,即第1997/61号决议中请特别报告员在执行其任务时:(a)继续审查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b)对提交给他的资料作出有效反应,特别是当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即将或非常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之时;(c)进一步加紧他同各国政府的对话;(d)继续特别注意对儿童和妇女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以及有关以暴力对付示威和其他和平公众示威参与者或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而发生侵犯生命权行径的指控;(e)特别注意受害人系以和平行动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个人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f)铭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时所作评论以及该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对现行有关处死刑的保障措施和限制条件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继续进行监测;

(g)用性别观点处理工作。

特别报告员应审查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包括国家代表所犯下的一切行为和不行为,而这种行为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载的普遍公认的生命权。

3、这些普遍的国际法律标准是特别报告员工作的主要实质性法律依据。这一依据又得到联合国机构通过的其他若干条约和决议的补充,其中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人权的保障措施》5、《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6、以及《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7、特别报告员如何工作?

3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虽只授权特别报告员审查政府所犯下的杀害事件,但他也对非政府行为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生命损失表示关注。人权委员会请特别报告员注意这一问题。参阅比方说关于在居民中制造恐怖的武装集团和贩运毒品分子的暴力行为对人权的享受所造成的后果的第1992/42号决议。

4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古巴哈瓦那。见《秘书处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1.IV.2,第一章B节。

5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

6经社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第1989/65号决议。在决议第1段中,理事会建议各国政府在其国家立法和惯例范围内考虑到并尊重该《原则》。

7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

特别报告员主要根据非政府组织、各国政府、个人和政府间组织提请他注意的资料履行其任务。

8特别报告员收到的来文载有关于指控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死亡威胁的具体案件和(或)与生命权有关的一般资料。特别报告员对收到的所有资料进行了审查和分析。除非特别报告员有充分理由认为来文方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取信,否则他会将指控转交有关政府。

紧急呼吁

在特别报告员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情况下,他可向一国政府发出紧急呼吁。这种案件包括死亡威胁和恐将违反国际有关文书所规定的限制执行死刑。这种恐惧有时是因为有人指控业已犯下侵犯生命权的事件。特别报告员在获悉有人即将被驱往有生命危险的国家或地方时,也将向有关政府发出紧急呼吁。

在紧急呼吁中,特别报告员请有关政府保证有效保护受到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威胁或可能遭此类处决的人。他还促请有关当局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充分的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生命权进一步受到侵犯。特别报告员还要求获知就此问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紧急呼吁的目的是防止人命损失。因此,特别报告员转交即将进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指控,不论是否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8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委员会的1993年报告(E/CN.4/1993/46)中全面叙述了其工作方法。

在1992年7月20日至1996年9月1日期间,特别报告员代表6,500多人以及代表个人群体、包括家属成员、土著社团、难民群体、国内流离失所者和某些冲突地区的平民人口转交了818项紧急呼吁。自1995年以来,特别报告员与人权委员会的其他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一起就超出一个专题机制的有关问题发出联合呼吁。

其他指控

特别报告员不必立即采取行动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指控案件将编为摘要转交有关政府,并附上信函,请其向特别报告员提供资料,答复有关进行调查的进展和结果,对触法者所施加的刑事或纪律制裁、对受害者家属所提供的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以及提供任何其他有关的评论或意见。各国政府应答复的问题清单转载于本概况介绍附件。

一般性质的指控,如关于持续存在不受惩治现象或关于违反载于有关国际文书有关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的立法的指控亦转交给各国政府。在这方面,特别报告员要求澄清指控的内容和(或)提供更多的具体资料,如法律案文和其他有关文书。

政府的答复和后续来文

各国政府对特别报告员的询问所提出的答复既有对报告案件提供详细资料的情况,亦有未触及报告员主要关注问题的情况。尽管有越来越多的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对其询问作出答复,但报告员转交的许多来文仍未获答复,尽管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决议要求各国政府与其合作。

1992年人权委员会请特别报告员对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采取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正式向若干政府发出后续来文,询问转交给它们但未获答复或有答复但答复不令人满意的指控。后一种答复包括内容过于一般的答复,表示调查未完的答复以及由于证据不足而已结案的案件或政府认为指控的事实不确的答复。特别报告员认为后续工作主要应注意各国政府如何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对转交给它们的一切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指控进行充分的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以期澄清案情,查明和起诉案件负责人,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以及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行为。

特别报告员还向提出指控者发出后续信函,将政府对他们提出的案件的答复内容通知他们。在这些信件中,特别报告员请指控人向他提供其他评论或意见。指控人的答复若与政府的答复有冲突,特别报告员亦向有关政府发出后续来文,请其提供其他资料。

国别访问

现地访问是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的基本内容之一。这种访问的目的是取得被访问国家生命权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就其调查结果提出报告,以及本着合作和协助的精神,提出建议,改善被认为令人关注的情况。

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特别报告员对下列地区和国家进行了访问:前南斯拉夫、秘鲁、卢旺达、印度尼西亚和东帝汶、哥伦比亚、布隆迪、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一些访问是与其他特别报告员一起进行的。

特别报告员希望访问的国家主要是根据指控的数目和严重性及接到的有关国家关于侵犯生命的报告作选择的。此外,如果政府的答复不适当或指控方和政府提供的资料有冲

突,也会引起特别报告员对某国进行访问的兴趣。特别报告员指出,现地访问并不在于涉及谴责某一国家;相反它只在于表示关注,旨在使其对某一情况取得进一步了解,以便能作出有用的建议。除此之外,访问并不是为了进行司法调查;它不能取代有关司法当局的调查。

其他活动

特别报告员定期与各国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进行磋商,他们可充当研讨会和会议的资询人员,并在有时间时在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演讲。在联合国范围内,他主要与其他专题机制、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联合国秘书处防止犯罪和刑事审判司合作。此外,特别报告员还发表新闻稿,以把他的活动和受其关注的国家的情况通知广大的公众。

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特别报告员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每年都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9报告内容为:他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方法的叙述;特别报告员与国家政府信件往来的摘要,并酌情就某些国家的生命权情况表示意见。人权委员会年度会议公开讨论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均积极参加这一讨论。迄今为止,讨论结束后,总是就此议题通过一项决议。1996年,委员会首次请9特别报告员提交委员会的最近四份报告载于下列文件:E/CN.4/1997/60和Add.1、E/CN.4/1996/4和Add.1-2及Corr.1、E/CN.4/1995/6和Add.1、E/CN.4/1994/7和Add.1-2及Corr.1-2.

特别报告员就全世界各地的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情况及如何采取更有效的行动消除这一现象向大会提出报告。10应指出,特别报告员转交的、随后载入其报告的指控仅对发生于全世界各地的侵犯生命权情况稍作概叙。是否可取得关于某一国家情况的资料显然取决于有关政府给予人权活动者的自由程度,以及后者的组织程度。因此,特别报告员所面对的情况仍然是:就有些国家而言,提请其注意的资料十分完整,另一些国家则完全未列入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因为他未收到资料或提请他注意的来文不够具体,无法在其任务范围内加以处理。

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的情况

特别报告员审查由政府当局、如警方、保安部队和武装部队以及与政府勾结或经其默许的其他团体或个人所犯下的侵犯生命权行为。在司法当局违反国际保障和保证措施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他亦采取行动。特别报告员查明了下列涉及侵犯生命的情况,并对其采取行动:

死刑

自1993年以来,人权委员会一再要求特别报告员特别注意与执行死刑有关的侵犯生命权事件。一般来说,在未遵守国际标准,特别是未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9和14条和保证保护面对死刑者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或进行审判、包括审前阶段的审判程序,特别报告员即采取行动。

10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4号决议。提交大会的报告载于A/51/457号文件。

特别报告员亦对通过不公平审判判处死刑的情况进行干预,特别是如果面对判处死刑的被告在审判各个阶段中未能获得够格的辩护律师的服务。被告还必须被假定无罪,直至根据最严地适用收集和衡量证据的最高标准在合理程度上无疑被证明有罪为止。此外,必须还考虑到一切可减轻情节的因素。审判必须保证可由非第一级审判案件的法官组成的上级法院复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权利。同时必须保证被告有权寻求赦免、减刑或宽免。此外,被定罪者如是青少年、智力迟钝者或精神病犯者、孕妇或初为人母者,特别报告员亦进行干预。

国际法虽尚未禁止死刑,但联合国机构在不同场合强烈重申最好能废除死刑,这些机构包括大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特别报告员密切注意各会员国在死刑方面的事态发展,并对扩大死罚范围或恢复死刑的情况表示关注。

死亡威胁在提请特别报告员注意的资料中占大多数的是提请特别报告员注意的个人生命和人身完整可能受威胁的报告和指控。因此,转交紧急呼吁以防止人命损失在特别报告员任务中是一项基本任务。

拘留期间的死亡特别报告员还对拘留中死亡案件的指控采取行动。在这方面,主要是由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以及疏忽、使用武力和危及生命的拘留条件而对生命权造成侵犯。11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造成的死亡警察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所造成的死亡是属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任务范围的另一种情况。

12特别11在这方面,特别报告员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7条。此外,特别报告员还考虑到《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大会1975年12月9日第3452(XXX)号决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原则15和16、《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大会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号决议)第3条、《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经社理事会1957年7月31日第663 C(XXIV)号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1号决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大会1988年12月9日第43/173号决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3号决议)规则13.5和27.1、《儿童权利公约》(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第37条。

报告员可对未遵守绝对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使用武力的情况进行干预。他特别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在示威和其他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所造成的侵犯生命权行为。

国家保安部队、准军事集团或私人部队造成的死亡特别报告员可对由国家保安部队、准军事集团、民防部队或与政府勾结或经其默认的其他私人部队所犯下的杀害行为的报告采取行动。

13这些集团在政府军队和警察的范围外作业,但被认为是政府人员,因为它们是由政府当局设立和监督、并在国内冲突或内乱期间采取行动的。

武装冲突期间对生命权的侵犯虽然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和受伤或已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的生命权,但在武装冲突期间、包括国内武装冲突期间,仍发生大规模侵犯生命权事件。

14特别报告员可就下列12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的主要文书是《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原则12和14特别适用于和平合法示威游行或其他集会的情况。《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3条就必要性和相称原则作出了规定。

13人权委员会第1994/67号决议请特别报告员适当注意民防部队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段)。

14特别报告员在考虑这种案件并就其采取行动时,主要考虑到的文书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97年

情况采取行动:平民因滥轰滥炸或蓄意处决被杀害,或由于被阻止取用饮水、粮食或药品而死亡。他还可通过转交紧急呼吁,采取预防性行动。

种族灭绝特别报告员还就种族灭绝情况采取行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5所界定的种族灭绝罪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杀害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特别报告员可代表个人受害者采取行动或提请国家当局以及国际机构和机关、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种族灭绝情况或即将发生这种情况。

即将人驱往有生命危险的国家特别报告员还审查了关于即将人驱往、推回或送回有生命危险的国家和地方的指控以及关于关闭国界,阻止寻求庇护者离开生命有危险的国家的指控的资料。

16的附加议定书。特别有关的是,四公约的共同条款第3条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

15大会1948年12月9日第260A(III)号决议。

16特别报告员就这种案件采取行动的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庇护权(第14条)以及不推回原则,该原则禁止将人强行送回其生命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不推回原则由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作出规定。与此有关的还有《有效防

不受惩治问题特别报告员注意到不受惩治现象仍然是造成人权遭受侵犯的主因,尤其是造成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事件的主因。各国政府有义务对所有侵犯生命权的指控进行彻底的公正调查,查明侵权者,以将其绳之以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17因此,特别报告员审查不遵守这项义务的指控资料,并对其采取行动。他经常促请国家当局依法起诉和惩治侵权者。此外,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可以造成不受惩治现象的国家大赦法。

受害者的权利侵犯生命权行为如是由政府官员或其他以官方和半官方身份行事的代理人所犯下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原则5,该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某一国家,如果有相当理由认为该人在该国将成为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受害者的话。”

17在这方面,特别报告员所依据的是《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原则9至19以及《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原则7.另参阅《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手册》(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1.IV.1)和《联合国调查屠杀指控准则》(联合国法律事务部,1995年)。

决受害人应由国家提供充分赔偿18。受害人或其家属有权获得充分赔偿既表示国家承认对其官员所犯下的行为承担责任,亦表示对人的尊重。遵守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的义务,以查明和起诉指称的侵权者,是提供赔偿的先决条件。然而,在进行或完成调查之前,先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财务赔偿或其他赔偿并不免除有关政府履行调查义务。

特别报告员的若干研究结果特别报告员在其提交给大会的1996年报告和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的1997年报告中,认为并无迹象显示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数目有所减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一般对象仍然是,参与维护土地权的人、防止或抵制种族、族裔或宗教歧视的人或为确保其社会、文化、经济、文化和政治权利获得尊重的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病弱者均无法幸免。

在这些报告中,特别报告员查明了造成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现象更扩大的若干因素。在这方面,特别报告员提到的因素包括有些国家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与快速都市化和日益贫困有关的问题,这种情况引起日益适用死刑,特别是对穷人和少数群体成员适用死刑。此外,冷战结束后,在国际舞台上出现的离心力有些时候将人民的认同做为争取建立单一民族、宗教或民族国家的主要依据。这就在许多国家造成动乱或内战,往往也造成生命权遭受侵犯。

此外,无法控制武器贩卖,极易通过走私取得资金以及贩卖毒品等各种因素造成游击队的出现,并使其活动具有经济利18见《为罪行和滥用权利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原则2、6、11、18和19.

润。有些人民夹在政府与游击队之间,左右为难,既被其本国政府抛弃亦被国际社会抛弃,自生自灭。最后,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由于缺乏取得公理的政治意愿而告崩溃,也造成不受惩治或有选择执法现象,引起了迫害和报复的循环。这种循环现象一旦根深蒂固会使人民陷入一种日益不安全的情况,使其本已不稳定的生活条件更加恶化。

特别报告员强调有必要打击不受惩治现象,不受惩治仍是促使并怂恿侵犯生命权的主要根源。各国政府应调查所有侵犯生命权的指控,并审判和惩治侵权者和对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特别报告员还深信有必要设立一个拥有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以及有必要通过制订一项公约,以使本国法院拥有对涉嫌犯有大规模侵害生命权的人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

特别报告员认为,重点应在于防止侵犯生命权。只有在各国政府有真正的意愿,不仅愿意执行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的保障措施和保证条款,而且还愿进一步增强它们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防止出现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现象。特别报告员还建议,国际社会应致力于有效防止进一步发生人权危机以及落实保护生命权的现行标准。

如何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情况或提出申诉任何个人、团体、非政府组织、政府间机构或政府,如掌握可靠情况,知道将发生本概况介绍第……页所列的一类

或数类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行为时,可将此类情况通知特别报告员。19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a)关于事件的资料:时间;地点;说明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如指控的侵犯生命权事件涉及死刑,应提供关于公平审判保障不足的资料;关于即将侵犯生命权的事件,应提出认为个人生命恐有危险的原因;关于即将发生与死刑有关的侵权行为的案件,除了应提供上述资料之外,还应转交呼吁;(b)关于事件受害人的资料:受害人人数;如确知,应提供受害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和(或)与(即将)发生侵犯生命权有关的活动;(c)关于指控的侵权者的资料:如确知,解释他们涉嫌侵权的原因;如侵权者不是政府官员,应提供这些部队或个人如何与政府勾结的详细资料(如与政府保安部队勾结,包括指挥系统的资料;国家纵容或默许其行为的资料等);(d)关于指控的资料来源的资料:向特别报告员提交指控的组织名称或个人的姓名和全址。

特别报告员感兴趣的其他资料包括:(a)有助于查明受害人的关于事件受害人的其他资料;如其居所或籍贯;(b)关于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其他资料:姓名、所属单位、等级和职称;(c)关于受害者或其家属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尤其是由谁提出指控、向哪个机构提出指控的资19可就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提出指控,不论它是否已加入载有特别报告员审查的各项标准的条约。

料。如尚未提出指控,则说明尚未提出指控的原因;(d)关于政府当局采取的调查指控的侵犯生命权的措施和(或)采取的保护受威胁者以及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措施的资料,特别是下列资料:如已提出指控,有关当局收到指控时采取的行动;提交指控时的调查进度和现况;在调查情况据称不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说明不令人满意的原因。

特别报告员还乐于收到更多关于生命权的一般资料:如关于死刑的最近立法、大赦法或说明不受惩治一贯现象的可靠资料。这种资料将使他能够更准确地评价某些国家生命权的一般情况。

任何涉及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特别报告员职权的资料可用信函或电传寄至下址: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c/o High Commissioner/Centre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1211 Geneva 10 Fax:41 22 917 0092

附件各国政府对指控的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案件所应作出的答复的问题清单1.任意处决案件所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如不属实,请提供调查的详情,反驳这些指控。

2.死亡证书所载的死因是什么死因?

3.是否验过尸?如验过尸,谁是验尸人?验尸结果如何?(请提供验尸报告全文)。

4.是否曾代表受害人提出正式或非正式指控?如已提出,由谁提出指控?与指控受害人的关系?向谁提出指控?

收到指控后采取什么行动?由谁采取行动?

5.由哪个单位负责调查指控?由哪个单位负责起诉侵权者?

6.是否已就案件进行任何调查或司法程序或其他程序?

如已进行这种程序,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迄今取得的进展和完成这种程序的时间表。如已完成这种调查或程序,请提供取得的结论的详细资料。(请附上任何有关的文件)。这些结论是否为最后的结论?

7.是否已查明被指控进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人?他属于进行勾结的警察、保安部队、武装部队或集团的哪个单位或支队?

8.是否已对指控的侵权者施加刑事或纪律制裁?如已进行制裁,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施加这种制裁之前,为确定侵权者的法律或纪律责任所使用的程序。如尚未施加制裁,则说明未这样做的理由。

9.如尚未进行调查,说明未调查的理由。如调查无定论,则说明无定论的理由。

10.是否已向受害人亲属提供赔偿?如已提供赔偿,请提供详细资料,并说明赔偿的形式和数额。如尚未提供赔偿,则说明未提供赔偿的理由。

11.请提供你认为有关的关于本案件的其他资料或意见。

人权概况介绍:第1号:人权机构第2号:国际人权宪章(第一次修订版)

第3号: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第一次修订版)

第4号:反酷刑斗争的办法第5号: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二个十年行动纲领第6号: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第一次修订版)

第7号:来文处理程序第8号:世界人权新闻运动(第一次修订版)

第9号:土著人民的权利(第一次修订版)

第10号:儿童权利(第一次修订版)

第11号: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第一次修订版)

第12号: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13号:国际人道主义法与人权第14号:当代形式奴隶制第15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6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一次修订版)

第17号: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8号:少数人权利第19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第20号:人权与难民第21号:享有适当住房的人权第22号:对妇女的歧视:公约和委员会第23号:影响妇孺健康的有害传统习俗第24号:移徙工人的权利第25号:强迫迁离与人权

《人权概况介绍》丛刊由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出版。它阐述正在审议或特别令人关注的若干人权问题。

《人权概况介绍》的目的在于协助日益增多的读者更好地了解基本人权、为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联合国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现有哪些国际机构帮助实现这些权利。《人权概况介绍》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发行。鼓励用联合国正式语文以外的文字翻译出版,但不得更改其内容,出版组织应通知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并申明原文为人权中心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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