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川、璧山、荣昌、合川、铜梁、大足原二轻系统退休老职工(名单附后)
代表人:代德树、陈枝禄、袁昌泉、尹正兰、杨胜举、伍洪菊
委托代理人:郑建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办公地址:沙坪坝区沙杨路85号。联系电话:13101351043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该市市长。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将原告等纳入社保统筹。
2、在确认被告已经不能依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国家赔偿12291*12*1500=221238000元(自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暂计至起诉时止,按照依法纳入社保统筹正常退休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赔偿额,并随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最终以社保部门依法核准的基本养老金为准)。【计算说明:总工龄*12*1500】
3、在确认被告已经不能依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79400000元。【计算说明:原告起诉总人数*100000】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在《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前,均在各自的企业按当时的规定,向主管局上缴有劳保统筹基金,以确保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被告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将原二轻企业定性为乡镇企业,进而将原告划定为乡镇企业的农民工,认为原告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参保条件,拒绝原告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最终导致原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在近20年的时间里,原告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直到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该行政错误导致对原告的侵害仍在持续发生。
自2003年起,原告多次推荐代表通过信访、走访的方式,从地方到中央请求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彻底纠正政府当年犯下的历史错误,客观公正地解决将原告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历史问题,使原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实保障原告的基本生存权,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中的正面形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下,被告认识到【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中将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为乡镇集体企业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虽然纠正了该错误的身份认定。但是,在具体解决因该行政错误导致原告未被依法纳入社保统筹问题上,被告再次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只解决江津、巴南、合川太和镇(重庆市社保局副局长宋成的家乡)等部分区县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不解决原告等同为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造成一个政策,两样执行,并以超过退休年龄、企业破产无力缴费等理由,不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而只给予原告处予城镇低保线的生活补贴。再次制造社会矛盾和不公正。
原告认为:不是原告不愿意参保,而是政府认为原告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条件,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参保,不将原告上缴的劳保统筹并轨造成的。对于造成原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状况,原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从不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此,原告于2008年5月 12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纠正自己作出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等按照江津、巴南等已经解决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的区县所依据和执行的政策,纳入社保统筹的书面请求,但被告在60个工作日届满后,并未对原告的书面请求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但是,被告通过自己的行政不作为,表明了被告不愿意尊重历史,不愿意实事求是地彻底纠正和承担当年政府对原告犯下的历史性错误的责任的主观意愿。被告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坚决维持当年政府作出的侵犯和损害原告基本生存权利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坚决地侵犯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生存权!用实际行动抵制“三个代表”精神的贯彻和否定“执政为民”的执政方针。
由于被告始终不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乃至原告这些风烛残年的老人长期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有的甚至只能躺在床上等死的悲惨境地。造成这一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本原因是:【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中将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错误认定为乡镇企业,被告进而据此错误地认定原告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中的参保条件,不同意将原告按城镇职工纳入社保统筹。被告政府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纠正历史错误,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 并在确认被告无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对自己因作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行政赔偿,并对该历史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川、璧山、荣昌、合川、铜梁、大足原二轻系统退休老职工
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
关于落实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原二轻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请求书
一、请求事项:
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有错必纠、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纠正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将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等地区原二轻系统城镇集体企业老职工[以下简称原二轻企业老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违法行为,依法落实上述地区原二轻企业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使上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事实及理由:
原二轻企业是五十年代初经国家计划建立的城镇集体企业,隶属手工业管理局,后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劳动招工和劳保关系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其职工来源均系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可查。自1993年《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起至2002年近10年间,重庆市、区、县各级社保部门都将我们错误地认定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准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自2003年起,随着巴南、江津、大足等临近区县原二轻职工社保政策的落实,我们就不间断地、逐级地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落实社保政策。虽然政府相关部门纠正了我们属于“乡镇企业”“农民工”的错误认定,承认我们属于“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却又以种种理由不落实我们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一再回避政府部门在执行社保政策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一拖再拖,造成我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进入社会统筹的严重后果,现在又将我们错误地划入“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超龄人员”行列,废除我们的“工龄”,始终不将我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范围,政府部门应将我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理由如下:
1、我们作为国家计划建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完整的建制和归口管理部门;且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性质保持不变。
2、我们不属于政策性扩保范围,而属于符合《暂行规定》应纳入社保统筹的企业和人员,享有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统筹的资格。政府部门应对当年将我们错误划定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允许我们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过错承担责任。
3、在纠正对我们的错误认定前,绝大多数职工都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参保条件。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过错和一拖再拖,将我们拖过退休年龄仍未纳入社保统筹,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严重后果。政府部门不仅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将我们纳入社保统筹,反而应对此承担责任。
4、在纠正对我们的错误认定前,绝大部分企业是经营正常的,且有劳保统筹提留,并按时上缴主管局,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时是有能力参保的。因此,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时根本不存在“破产、关闭、解散、无力缴费”的事实,这是政府相关部门为推卸责任,强加给我们的。
5、重庆市对原二轻企业老职工的政策不统一。2003年重庆市对江北、江津、巴南、大足等区、县的原二轻老职工落实了政策,而对我们却不落实政策,存在执行政策和制订政策的不一致,在落实参保政策过程中体现“只要年轻人,不要老年人”的主导思想,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享有城镇职工参保资格,且按时、足额上缴了劳保统筹提留,应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将我们并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造成原二轻企业老职工没有并轨参保的根本原因,不是我们不参保,而是政府错误地将我们列为另类,不允许我们参保,不将我们上缴的劳保统筹提留并轨到社会统筹中造成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属于渝府发[2005]121号、渝府发[2008]25号文所归纳的人员范畴。
我们坚决要求重庆市政府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精神,落实原二轻企业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使上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不要让我们这些曾经为共和国经济建设流血流汗奉献了青春的原二轻企业老职工死不瞑目!不要让我们的悲惨遭遇成为国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缺乏基本人权保护的事实例证!
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共和国政府有能力纠正历史错误;坚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方针能得到贯彻执行,坚信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共和国政府不会剥夺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永川退休人员代表:代德树13206150197 璧山退休人员代表:陈枝禄 荣昌退休人员代表:袁昌泉 铜梁退休人员代表:周有惠 合川退休人员代表:尹正兰 大足退休人员代表:伍洪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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