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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76岁老人讲述被林业与法院勾结陷害的经历         ★★★
一个76岁老人讲述被林业与法院勾结陷害的经历
作者:张洪波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21:52:42

我,张洪波,1933年7月15日出生,是双鸭山矿务局岭东煤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1989年开“洪波煤井”,法人张玉奎(我的次子)。全家人的生活还算稳定。

可是,1996年厄运降临了。

1996年5月,(买方)我--张洪波和(卖方)双鸭山林业局下属的青山旅游公司副经理邱佩和、护林队长刘新和青山检查站站长郭涛达成口头协议:卖方采,买方运,硬杂木混合材每立方米100元,预付款1200元。(没有径级限制)

6月16日上午,邱佩和在检查站遇到我,向我借1000元钱,下午由新任的护林队长张玉臣将收据送到我家,我老伴收的条但她不识字,我回来她告诉我此事,我也没看。等后面的事情发生后,我释放以后,我才发现:收据上写的是“罚款”,是张玉臣签字,盖的是护林队章,日期是采伐之前的1996年6月16日。说明此后所发生的冤案是被告有预谋、蓄意制造的。

7月29日,卖方派的油锯手田新攻到我家说:派他采伐这批木材。并说:天头热,让我家派人送水。我打发我的长子张玉贵送水。

8月15日,要运材我找邱佩和,邱佩和和张玉臣到采区,清点一遍后,他说:“预付款1200元不够,再补交1000元,把采伐的木材全部拉走。”我说:“没有检尺小票,我出不去检查站。”邱佩和说:“出不去检查站我负责,由张玉臣监装。”当时我就给他1000元,由于是在山上,他没有给我收据,但是,有装车工人的证言可以作证。在张玉臣监督下我带领工人开始装车,通过青山检查站运木材。张玉臣没有离开检查站。到了8月23日中午,我拉完木材,总共7趟。之后我和我的工人徐宝田上山取工具,被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人找到,押送到公安局,当天就作出了以盗伐木材为由的《(1996)第033号收容审查决定》,将我二人关押。8月24日,公安局又把我的黑J—92052长箱汽车扣押,并把我的长子张玉贵也关了起来。公安局让徐宝田交2000元取保候审(此款东挪西借交上了,但至今未退还)。9月24日,公安局作出了《(1996)第018号解除收容审查决定》,同时作出了《1996》第053号取保候审决定》。让我交52000元,说交上就可以结案,把我的长子当人质先关押着。被逼无奈,我们全家四处借贷,只借到51000元。11月22日我带1000元到公安局找局长协商,公安局说少一分都不行。没办法我又找到林业局局长杨春杰,杨局长让我在外面等一会。结果森保科葛长江再次以盗伐木材为由作出了《(1996)第45号收容审查决定》把我再次关押,明知我身上有1000元,次日所长赵富带两警员以搜监的名义非法没收。我的次子张玉奎为了救我们,忍痛把两万多元买的卡马斯车贱卖2000元,凑足了52000元交上了“罚款”,当时他们说交款就放人给车,结果我得到是《第75号取保候审决定》,到1997年5月20日,才结案,给释放证,人放了,车没还。我说你们不对劲。葛长江说现在你可以告,我没权抓你了。我到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诉讼,得到了《(1997)尖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林业局没有上诉。我开始申请执行。执行人高波到林业局执行,林业局的治安大队长张忠宇说:局长不在,回来后给答复。我回家后,就给劳教所打工。1998年3月20日,林区公安局再次抓我,说:“你敢告公安局,这回押死你也不放你。”24日,案子交到检察院。检察院问:“谁采伐的?”答:“田新攻。”检察院说:“田新攻也听你们的。”我说:“人家采哪棵,我运哪棵。”检察院就公诉到林业局法院,5月25日开庭。在庭上我的律师唐海涛问法官:“没有油锯手?没有卖方?没有证人?怎能开庭?”审判长恼羞成怒,说:“你是审判长还是我是审判长?谁说的算?休庭。”没有再次开庭,6月5日就宣判了,判二缓三,罚款30000元。依据就是 11份证言:8个是不在场人回答的是“不知道。”另3个人是直接厉害关系人:邱佩和、张玉臣、郭涛(卖方),10天的上诉期,到了16日我次子交了1800元才放我出来(票据在卷宗)。剥夺了我上诉的权利。16日非法查封了不在林业局管辖范围内的张玉奎的煤井至今。我从双鸭山市,到佳木斯市,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北京最高院,都以过了上诉期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这就是我最具特色的经历,胜诉后的‘罪犯’。

林区公安局被执行了30000元后,就以“已给付完毕”为由不再支付了。

2008年6月,我找到田新攻有他的录音可以证明法院造冤案。

而我直接损失: 52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非法没收的1000元和给法院的1800元;给徐宝田交取保候审的2000元;被非法查封煤矿的经济损失(煤井应该马上解封);被扣押没收黑J—92052长箱汽车;我的126天、我长子的99天、徐宝田的16天,被非法关押的赔偿金。

这就是我76岁老人血与泪的控诉。

相关直接受害人:张洪波、张玉贵、张玉奎、徐宝田 四人。                   

陈述人:张洪波

电话:13846905412

2008年7月4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洪波,男,汉族,1933年7月15日出生,是双鸭山矿务局岭东煤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32委8组。

申请人:张玉贵,男,汉族,40岁,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45委。

申请人:张玉奎,男,汉族,38岁,“洪波煤井”的法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14委。

申请人:徐宝田,男,汉族,68岁,岭东煤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12委5组。

被申请人:双鸭山林业局法人局长宫春还。

被申请人: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法人局长杜海青。

被申请人:双鸭山林业局下属的青山旅游公司副经理邱佩和、护林队长张玉臣和青山检查站站长郭涛。

主 要 请 求

申请人不服《(1998)双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判决,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再审。

申 请 事 项

1、撤消《(2003)黑农林刑监字3号》;

2、撤销《(1998)双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3、执行已部分执行的《(1997)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依法追究涉案违法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 实 与 理 由

双鸭山林业地区公安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用《(1997)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中已撤销的案由,对申请人下达了《(1998)双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非法关押、判刑,执法犯法,使用伪证对申请人打击报复,肆意陷害,知法犯法。  

证据1、该判决依据就是 11份证言,其中8个人不在现场回答的是“不知道。另3个人是直接厉害关系人:邱佩和、张玉臣、郭涛(卖方),对申请人判二缓三,并处罚金30,000元。2、采伐人油锯手田新攻是郭涛的亲戚,是郭涛找的(有田新攻录音可以证明)。3、采完木材后,邱佩和、张玉臣到采区,说木材多,预交的1200元不够,申请人又补交1000元,有装车工人的证明。张玉臣一直都在监装。4、青山检查站站长郭涛一直在检查站,而且下山只有通过检查站的一条路,没有可绕行之路。

《(1998)双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所说的“罪证”,都与事实不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此案应依法立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违法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的清白,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申请人:张洪波 张玉贵 张玉奎 徐宝田

2008年7月5日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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