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桩冤案沉十年半,害得当事人家破有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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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鹏飞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19:16:03 |
起 诉 状
赵鹏飞授权《维权网》发布
原告:赵鹏飞,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胶辊厂厂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八达委一组。
被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被告:彭自强,男,193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建委建经管理站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府明小区7-44楼6单元502室。
诉 讼 请 求
被告违法评估提供假证据《建标(1994)449号》文件进行违法鉴定。《(1997)庆中法鉴字第52号资产评估鉴定书》,故意欺诈原告财产24万元归他人所有,造成了十年零186天违法错误判决。有《(2006)萨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改判证明。被告触犯《刑法》305条、385条、399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必须受法律追究。要求二被告给付24万元及利息、赔偿11年期间24万元迟延履行金、11年期间的误工费1371193.032元,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工厂的实际损失146.2000元,以及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二被告合谋串通,提供与工业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无关的假证据材料,《建标(1994)449号》文件进行违法鉴定,歪曲事实、歪曲国法。造成《(1997)庆中法鉴字第52号资产评估鉴定书》的形成。两级法院利用假的鉴定书进行十年零一百八十六天违法错误判决。2007年11月23日,《(2006)萨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改判,结束了长达十多年的错误判决。这四个错误判决:《(1997)萨民初字第541号》、《(1998)萨民初字第423号》、《(1999)庆民终字第16号》、《(2000)庆民再字第92号》证明,二被告做伪证故意欺诈原告合法财产24万元归他人所有。由于非法鉴定导致合法财产24万元至今逾期未能执行收回,害得原告有家难归,食宿街头,家破人亡(期间有两位亲人去世),给原告企业在十一年期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在精神、身体、工作、家庭、子女上学等造成终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毁了原告及家人的一生。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监督执行。
后附证据材料共52页。
起诉人:赵鹏飞 电话:0453-6578883 13836358042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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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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