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近日,有多名有吸毒史的康复人员呼吁,公安机关随意对他们进行毒品成份检测,且违反法定程序强制传唤,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康复人员欲提起行政诉讼,诉公安机关对他们随意检测、强制传唤的行为违法。
某女,北京市人,2003年被强制戒毒半年,期满后留在强制戒毒所做志愿者。之后又在禁毒教育基地做志愿者、北京禁毒在线网站编辑。2007年被评选为北京十大优秀禁毒志愿者。2008年4月,在海淀某旅馆住宿时,被带到派出所进行毒品成份检测,结果为阴性。
某男二人,均为云南省人,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之后,一直没有复吸。2008年6月,他们二人自云南省路过北京。在海淀区一家宾馆休息时,被警察带上手铐,带到派出所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阴性。
发生的这两起有吸毒史的康复人员被随意进行毒品成份检测的案件,仅仅是类似案件中较为典型的,还有更多的曾经有过吸毒经历的康复人员反映,他们几乎都有被警方强制验尿的相似经历,其中有一部分人员被警方带上手铐,强制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但是在此类事件中,当事人许多并无任何“涉嫌吸毒”的事实存在。而警方仅仅依据他们曾经有过的吸毒经历即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此类事件中,公安机关传唤当事人时,许多当事人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违法行为人,警方在此情况下使用手铐进行强制传唤,违法了法定程序,也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我们认为:
一、此类事件中,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显存在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此类事件中,公安机关仅仅因康复人员曾经有过吸毒经历,即以“涉嫌吸毒”进行毒品成份检测,已经造成了对曾经有过吸毒经历的康复人员的严重歧视,一方面严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给他们融入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而且更容易增大其自暴自弃而复吸的可能性以及仇视社会的心理,导致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以及安定团结的大局面,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使得曾经有过吸毒经历的康复人员对公安机关产生严重的不信任及抵触心理,拉大了公安人员与他们之间的距离,加大了禁毒工作开展的难度。
三、此类事件中,公安机关仅仅因康复人员曾经的吸毒经历,不考虑其戒毒后多年检测的良好记录,随时以“涉嫌吸毒”进行毒品成份检测,严重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无法实现效率最大化。
公安部应当规范检测及传唤有吸毒史的康复人员的行政行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安部应当对“涉嫌吸毒”做出明确规定,列举“涉嫌吸毒”的法定事由,明确何种情况出现时才允许进行必要的毒品成份检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公安部应当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检测”作出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求公安人员严格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程序正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法律顾问:刘巍
电话:88142132
2008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