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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麻栗坡县政府开枪杀人事件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呼吁         ★★★
就麻栗坡县政府开枪杀人事件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呼吁
作者:李柏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23:27:16

就麻栗坡县政府开枪杀人事件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呼吁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香港《明报》、海外网络媒体“维权网”、“博讯网”以及其他媒体报道,2008年4月20日下午,在云南省文山苗族壮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猛硐乡洒西村钨矿开采区,发生了一起麻栗坡县政府指挥武警枪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民的流血事件。在这场警民大规模流血冲突中,一位名叫陈昌发(苗族)的洒西村村民当场被武装警察开枪打死,5个村民被重伤,20多个村民被警察的各种器械、棍棒打伤、打残。

事件的起因缘于福建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境内进行矿业整合收购活动,并在当地成立一家名叫“紫金矿业公司金玮分公司”的矿山企业,在当地从事矿山整合开采。在整合收购活动和开采活动中,紫金矿业公司金玮分公司不顾当地村民要求合理、公正补偿占用他们地基和耕地的要求,金玮分公司在政府支持下以武装为后盾,强行开工开矿,导致与洒西村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对抗。

在这次冲突爆发前,紫金公司金玮分公司已经与猛硐乡洒西村村民就占用他们的土地和房屋地基打洞开采钨矿的土地使用费问题谈判过几次,因为紫金公司金玮分公司出价太低,村民一直不同意占用他们的土地。2008年4月20日下午,在麻栗坡县猛硐乡洒西村。紫金公司金玮分公司在县政府的武装保护下,派遣大批公司保安和公安、武装警察保驾护航,强行在猛硐乡洒西村村民的土地上和房屋地基下面开挖矿洞和建选厂。猛硐乡洒西村村民拦阻紫金公司金玮分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用摄象机拍摄他们的强制破坏村民土地和房屋地基的行为。紫金公司金玮分公司的人员和武装警察不允许村民拍摄,警察要抢夺村民的摄像机和录象带,双方发生激烈争抢和打斗行为,在双方混战中,武装警察眼看村民人数众多,场面越来越火暴,武装警察于是开枪镇压,当场打死一个名叫陈昌发的农民,开枪重伤5个村民,现在文山州医院治疗,已经有2个村民取出了子弹,另外3个村民被打中了要害部位,还不敢动手续,重伤农民还处于生命垂危之中,奄奄一息。此外,还有20多个村民被打伤,有枪伤、棍伤、拳伤,有的村民被打得头破血流,现住在麻栗坡县医院。还有一些村民被公安局抓走,在审讯室里被审讯。

据报道,镇压事件发生后,麻栗坡县政府迅速封锁消息,采取各种措施封路、切断一切对外联络线路、武警在个道路路口站岗盘查任何试图进入麻栗坡县境内的人。更为严重的是,镇压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官方媒体《生活新报》于4月22日发表《云南文山发生70余人暴力袭警事件致1死15伤》的新闻稿,对事件的起因和过程进行了是非颠倒的报道,这使得该暴力镇压事件的责任人很可能通过这种混淆黑白的手法来逃脱法律的惩罚。

笔者作为为在云南省麻栗坡县投资矿业遭受侵权的民营企业主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此特向全国人常委会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出如下紧急呼吁: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迅速依法成立“云南省麻栗坡县政府暴力镇压村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一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政府违法行为展开深入调查,严防栗坡县政府毁灭罪证,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把发生在当地的这次开枪杀人事件的真相公诸天下。

笔者发出这一紧急呼吁的法律依据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笔者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即严格履行自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责,迅速依法启动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切实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职责,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把发生在云南麻栗坡县境内的这次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呼吁人:李柏光

2008年4月26日

(维权网首发,转载和引用此消息请注明出处)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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