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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静案一审宣判被告无罪       ★★★
黄静案一审宣判被告无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公民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1 0:17:16

编者按:2006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范建阳法官对黄静案宣判(以判决书为准):1、被告人姜俊武无罪;2、被告人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0元(姜俊武在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付清);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其他诉讼请求。这是2004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黄静案19个多月后所作的判决。

黄静父母对无罪判决的意见

一 今天是2006年7月10日,为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判决的诸位法官,历史将会记住你们的名字。你们的判决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蒙羞,让中国宪法第33条第3款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蒙羞。

二 本案的事实是:1、姜俊武强奸;2、姜俊武强奸致人死命。由于公安机关中的相关法医和侦查人员的徇私枉法,使原始证据受到破坏,也由于检察机关的不作为及法院的徇私枉法,使姜俊武在具备充分的指控证据的情况下,仍被判无罪。

三 我们曾为黄静的惨死哭泣,今天我们为法律失效哭泣,为公民不能在获得法律救济而哭泣。

四 试问苍天,为什么最先勘察现场的法医把受害人家属交给他的重要物证销毁掉包?为什么被害人的尸体在中大法医来做尸检前一周内高度腐烂?为什么心脏标本在公安局刑侦法医室遭到销毁?为什么所有这么多明显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受到追究?

我们不接受这种不公道的判决结果,我们会为正义,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抗争到底。

黄静父母:黄淑华 黄国华

2006年7月10日

《维权行动 黄静专题》网址:http://genders.zsu.edu.cn/bigclassdeta.asp?typeid=35&BigClassid=122&page=1

《永远的黄静》网站网址:http://www.huangjing.org/bbs/

《天堂花园》网站网址:http://huangjing.netor.com/ (或http://cn.netor.com/m/box200501/m44951.asp?BoardID=44951 )

《天堂在线》英特网公墓网址:

http://www.ettol.com/gb/cemetery/tomb/template8/singletomb.asp?tombid=20610

邮箱地址: huangjing224@163.com

强奸杀人,何以无罪?

——对可能出现的“无罪判决”的质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正式通知,黄静案将于2006年7月10日在湘潭市雨湖区老法院审判庭宣判。

近日,来自各方的记者纷纷要求我在宣判前预测判决结果。我很不愿意猜,勉为其难非要猜的话,理论上有三种可能:

1、姜俊武判无期或死刑;(这种判处结果能体现法律公正、弘扬司法正义,但从公诉人的起诉书认定姜的“强奸中止”罪和案件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两方面来看,这种结果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

2、姜被判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更轻;(此种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同案人员利用金钱和权力交换的结果,能给罪犯以惩罚,但极力减轻处罚。不过从司法环境及恶劣的社会现状来看,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3、姜被判无罪。这样的判决结果能使那些包庇罪犯为其毁灭证据、作伪证、指供问供、串供、一切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政府官员、违法犯纪的渎职行为都无从得以追究。罪犯及包庇罪犯者都皆大欢喜。这可能是18个多月来他们“斟酌”出来并渴望已久的“最好”判决结果。

(一个公安干警私下流露:反正人已死了呀,他姜金有只有一个儿子啊!此案从2004年12月7日一审开庭后,已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被害人家属不服,只能“用头砸天”了!)

对这样一个结果,我此时的心情只能用极度愤怒与万分绝望来形容。一起强奸、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怎么就能判凶手无罪呢?我倒想看看无罪的根据是什么?是法官疯了?还是社会病了?等了三年多,希望为冤死的女儿讨还一个公道,难道盼来的是一幕司法闹剧?!

我只能说是这个漠视妇女生命权的社会,无视客观医学证据效力的司法操作让我绝望;更有某些执法人员对法律公正精神的严重亵渎和背离,以及现行司法文化的惰性,让我们这些普通百姓对公正、正义这样的字眼感到陌生而遥远。如果这样一种状况得不到改变,我要说,今天不仅仅是我个人最为悲痛的一天,也是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呈现倒退的时刻。

案子从开庭受审,到今天正式宣判,已经有19个月零3天,这样一个“超长”的审理周期,是极为荒唐、极为不正常的。一年半对我这个焦急等待公正判决的母亲来说,每天都是一种煎熬;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每一天都滋长了他侥幸脱罪的心理,也为他们的周旋提供了足够的“活动”时间。而对这样一个费时超长而又难抚人心的宣判,我会刻骨铭心,也希望新闻媒体的朋友能见证并记录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实践中这丑陋的一幕、黑暗的一刻、极不和谐的图景。

关于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我想再次作如下声明,相信事实终将大白天下。

1、黄静绝非因病死亡。对此,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书审字第16号,2003年7月3日)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2003年8月14日)分别作了明确的表述:“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和“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可以提供给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医也出庭作证,明确表示“黄静不是病死,而是姜俊武骑跨胸部的行为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黄静身上的伤非自己形成。这些表述其实质也就说明黄静死于他杀。

因此,对于公诉人仍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最初的起诉书——“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的错误证据作为主要依据,我感到非常困惑,这不仅是对我个人寻找证据努力的否定,也是无视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的科学审查意见与鉴定,同时也是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鉴定及专家出庭作出的“黄静不是病死”的证词。这是司法环节中证据滞后与操作惰性的表现,进一步讲这是司法制度程序脱节、自相矛盾的表现。我不知道公诉人拒绝采纳最新的、权威的证据的法律依据何在?执法人员的公正之心何在?他们全然不顾“黄静无病”的科学结论,仍然坚持采用最初的由不负责任的公安法医做出的错误判断,除了让人愤怒外,我们想弄明白,真正“有病”的是谁。如果这个病态的司法鉴定制度不能革新,如果公诉人采纳何种证据得不到监督,如果执法者不勇敢地担当起实现正义的使命,恐怕会有更多健康的人将被他们“认定”为“有病”,更多的冤案得不到昭雪。

2、恋爱不是事实,恋爱更不能成为逃避惩罚的条件。恋爱已经不存在,第一,有我女儿黄静日记为证,她已经在逐步解除与姜的恋爱关系,作为女性,她当然有恋爱的自由与解除恋爱的自由。案发前,他们已经不存在所谓的恋爱关系,省公安厅办案人员也证实黄静要与姜分手。其次,从案件发生与案发后姜的表现来看,姜有的只是一个施暴者的冷酷、狡黠与凶残,对于黄静的死,他没有丝毫的惋惜和悲痛,完全不是正常恋人应有的表现。黄静与姜绝非恋人关系。

退一步说,即便是恋爱关系,也不能成为姜脱罪的理由,那种以他们曾谈过恋爱,姜没有杀人动机的推理是非常荒谬的。不管是什么人的多么伟大的恋爱,只要他违背了对方的意志,更无可容忍的是他以粗暴的方式结束了对方的生命,这已经构成犯罪,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更何况是蓄谋的暴力行为。被告人难脱其责,他必须为他剥夺了他人生命权的恶性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方反复强调恋爱关系,实为掩盖、淡化其行凶的动机,转移案件的焦点,误导对案件的定性,是别有企图的。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恋人之间,夫妻之间,家人之间的暴力与犯罪,一样可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判决残害黄静的凶手无罪,我不会接受、黄静的亲属不会接受、全社会所有关注黄静案的正义人士都不会接受!我要郑重表明的是:如果法院判决姜无罪,并不等于姜实质无罪!最后,我要追问的是,如果姜被判无罪,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的人身权如何保障?黄静的死又该由谁来承担?那个加害我女儿身上造成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外力又是什么???又是一种什么样偏向的“外力” 让伸冤者感到窒息与无助?

对于案件受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我希望相关部门一并给出合理解释,我保留追究本案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1、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室的黄静心脏标本被毁,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2、湘潭市公安法医吴建群提取的黄静内衣裤物证,至今未移交;提取的沾有姜俊武精液的卫生纸团被调包,至今拒绝交待;以及作出“黄静因心脏病死亡”不负责任的、不符合事实、影响审判结果的鉴定,我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保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权利。

3、遗体保存不到半年,就呈现高度腐败状,按照法医专家观点,这是不正常的,那么这一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希望法院或相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

4、对于当初那些不主张立案、耽误了立案时间的人,相关部门应如何对他们进行处理?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公安刑侦人员对姜俊武的审讯,明显都是指供问供、串供,总是回避实质性的问题!将关键证据毁灭或不进案卷,且又收集伪造假证据进案卷,为罪犯开脱,欺骗受害人家属,这责任如何追究?谁来监督?我要求相关部门能尊重事实找回真相。

6、检察院起诉姜俊武定性不准、重罪轻诉。将“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认定为“强奸(中止)罪”,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刑法理论依据。对于荒唐的起诉书,明显在放纵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公诉人已沦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再次受侵害,那些不法行为操作者的责任谁来追究?!法院依据错误的起诉书对姜俊武作出的罪轻或无罪的错误判决,检察院又不提出抗诉,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公诉人的不法行为谁来监督?!

希望相关部门依据法律给我们答复!

黄静母亲:黄淑华(13077386110)

黄静父亲:黄国华

2006年7月10日

附黄静伤痕照片1张:

文章录入:编辑    责任编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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