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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强:蔑视法律的执法者         ★★★
张志强:蔑视法律的执法者
作者:张志强 文章来源:公民月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9/11/2007 11:50:15 PM

我的当事人是在2006年12月8日在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的案,所告的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开远分公司(听说北京几家保安公司都是公安局内有后台的人开的)。2007年3月12日开庭审理,仲裁员说案情复杂,4月5日开庭再审,后来通过数次质问劳动仲裁,一直拖到了2007年8月13日才下来。一桩劳动争议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审了8个月之久。居然还可以裁决劳动者的已超过申诉时效而不予支持。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必须在60日内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在工作60日内审结,同样的是60日,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肯定是已超过申诉时效而不予支持。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可以违反,而且是4个60日呢?这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典范!

怎么办?无奈!我只好在2007年8月22日下午13:28时,为我的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裁决不公而来到了朝阳法院立案厅,我领了一个4288的号,上面显示我的前面还有43个人在办理。只好耐心等待,因我作劳动争议案也有三年了,上百起,所以就相关必备手续和资料都整得非常地到位。但是,到了不一般的法官那里,他总能给你挑出毛病来,眼下这位法官说话了,你不能在我们这里立案,因为法院是以实际管辖权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来定,你看你的当事人的被告现在实际办公地是在宣武区。

我说,如果我到宣武去立案,宣武法官肯定会说你的仲裁裁决写得很明白,如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又说了,仲裁裁决书本来就不应该这么写,应该写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我说,我正好还有一个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案,仲裁委为了照顾我的当事人,就写的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我便向被告方的实际办公地址,于2007年3月14日在丰台区法院立的案,一直到2007年7月24日我又接到平谷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去为我的当事人交医疗纠纷案的诉讼费和从丰台法院移交过去的邮寄费,我才知道丰台法院在满了四个月后才把本应属于实际管辖权的案子,按所谓的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移交到平谷人民法院,因用人单位只是注册地址在平谷区内,而实际办公地址在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楼,我的当事人也就住在单位的办公楼里。2006年12月14日我的当事人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80%”。大小便失禁,终生瘫痪,永远无法康复。只好住在用人单位现在的办公大楼二层客房部的标准间里,由其的母亲护理饮食起居。害得我和用人单位都要从丰台赶到平谷法院去开庭,至少仅交通往返就得7个小时以上,交通费用每次往返就得36元以上,而且还是坐公交车,这就人民法院,真是可恨之极!

法官又说了,那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呢?

我说,在朝阳区第八水厂。

法官又说了,那你还得把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拿一份儿来?

我说,在劳动仲裁时单位已经提交了,这不已经就裁决了吗?

法官又说了,你不是不服吗?

我说,我只是对裁决的结果不服,而不是对用人单位的身份真实性有什么不服的呀?!而且单位都认可了。

法官又说了,那你必须在工商网上去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打印出来一份提交给我,不然我没法给你立案!你是回去打呢还是就在外面的复印店去打印一份送过来?

我说,你这不是在网上吗?你一查就知道有没有了?我在你们这儿就离了不下5个劳动争议案了,从来就没有这么要求过!

法官又说了,那你去找他们给你立吧,反正我这儿要!

我有什么办法呢?忍气吞声!

从法院出来找了一个复印店,很快从网上查到打印A4纸两张,非要我20元钱,我说,这不是抢吗?店主发话了,那你去告我吧!

怎么办?

大人不记小人过!

又要过道安检,回到法院里,交给了法官,法官才给我开完票,因从2007年7月1日起,凡劳动争议案起诉到法院只收10元诉讼费。我拿着票据,又得从法院出来去找农业银行交10元,然后再回到法院换票,再交给法官手里。在我等待交票给法官的过程中,我又看到了有趣的一幕:

一个立案的人说,法官,你收了我的起诉书应该给我一个手续,证明你收到了我的材料。

法官说,你这不是行政诉讼吗?我们不是要审查,7个工作日内我们会通知你的。

那人说,法官,因为行政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你不给我开具证明手续,怎么证明法院是哪天收到的而我又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呢?

法官说,你是律师吗?

那人说,我是!

法官说,你是律师不懂吗?

那人说,正因为我是律师,我们讲的是证据,你都不给出手续,我拿什么来证明呢?

法官说,我不是告诉你了吗?行政诉讼案子我们在7个工作日内才作出是否受理,我现在给你出什么手续?

那人说,正好我的时效也只有7天了,你不给出手续,你怎么证明你是哪天收到的?从哪天到哪天算是7个工作日内?而我的时效是从今天起,只剩下最后7天了!

法官说,你有律师事务所的函吗?

那人说,立案需要律师事务所的函吗?

法官说,我们只对律师事务所的出函,回去开个律师函来吧!

那人说,现在都快4点了,北京交通又这么堵,等我把律师函开来也下班了?

法官说,那就是你的事了,而不是我的事了!

怎么办?

律师也没辙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我总算把票据交给了法官,我不明白,只收10元的诉讼费所浪费的其他资源(银行工作、换票工作、最重要是我的往返时间浪费)都不只10元了,干吗不取消呢?这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呆在办公室里想出来,它怎么能走入到现实当中去呢?

2007年8月22日(周三)早上6点我就赶紧起床了,因我在周一上午忽然接到昌平区公安分局法制处的电话说,关于我的一帮共有10名工人被非法刑事拘留的事儿谈谈。当时把我高兴坏了,公安局终于找我面谈了,索赔就有希望了。所以,得早点起床前往昌平区公安分局法制处设在昌平区流村看守所内的,从丰台去至少得计划3个小时才能到达。

10时许,我从市内转了5次,总算找到昌平看所的昌平公安分局法制处办公室,一位姓陈的警官(警号049651)接待了我,态度非常地傲慢,目中无人地对我说,你就是那帮人的委托代理人,我们收到了从市局传给我们的材料,看了后我们态度是不予赔偿。

我说,为什么?有法律依据吗?

警官说了,我们当时认为他们也是事出有因——讨要工资吗,不应该去围堵别人办公室和损坏他人财物,所以,才改为行政处罚的。

我说,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罚我们都认了,但问题是依据法律规定只应该进行行政拘留的15日,可你们呢?却对工人们实施的是刑事拘留,而且也给相关家属发出了正式的《刑事拘留》公函,让家人恐慌不安。从2007年1月23日,就先把人给关起来再说,而且是关满25天后,在2007年2月16日出监狱时才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居然决定“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我想知道,你们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的?

警官说了,你可以不服,你去昌平法院告我们!

我说,你可以给我出一个书面的《决定书》吗?

警官说了,没有!傲慢地盯着我。

我说,为什么?你们不是法制处吗?不是依法作出决定的国家专职部门吗?如果说你们不愿意出,也没关系,我可以认为你们的决定无效,我只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我在2007年6月4日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给你们邮寄了《申诉书》,一直到2007年8月3日,也就是60日这内,你们并没有没有依法对我们申诉作出决定,我只好于2007年8月9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你刚才居然让我去昌平法院起诉,又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规定的?我想问一下,你是什么职务?

警官漫不经心地说了,我只一普通民警,反正我们认为我们不应该赔偿你们!

我说,你不是打电话过来让我来谈谈吗?那你就说说吧,或者说我们交流一下吧,你们为什么不赔偿?理由何在?法律依据在哪?

警官不说话了,无视我的存在,我强压着心中愤怒,仍然不卑不亢地说道,那好吧,我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去操作,我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讨一个说法!

我失望,甚至有点绝望,沉重地走出了昌平区公安分局的法制办公室。

这难道就是中国政府部门法制处的国家公务员吗?拿着国家的工资——纳税人的钱,就是这样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水平吗?他们都这样,中国还有什么法制可言?谈什么依法治国?

2007年8月23日凌晨3时完稿齐;记录这个社会在转型阶段的经历,对我来说是穷其毕生精力也未必能够达成一二的使命。公民权利运动如何开始、民间社会如何变成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能够起什么作用,这是我比较关注的侧面,它也是在全球化的时代研究中国当代社会的重要角度。以有限的力量来做这样一件困难而意义非凡的事情,我愿意接受这个挑战。

----原载《公民》月刊第七期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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