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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路: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下)           ★★★
刘路: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下)
作者:刘路 文章来源:维权律师关注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13:52:59

不得随意刁难律师会见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96条、32条更是具体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现实情况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很难得到落实。政治案件的律师,很少有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的,本人参与的十几个政治敏感案件,没有一个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侦查机关总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但是最后结案时,除了个别的案件如杨天水案件卷宗里有涉密鉴定,其他的案子都根本没有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可见,涉密纯粹是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一个借口。

除了政治敏感案件,普通案件刁难律师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今年5月份我在某市承办一个女孩贩毒的案件,5月9日提出申请会见,居然20多天得不到安排。我和助理跑了五六次,办案警官开始一周一周的推,后来一天一天的推,最后被我催得不行,居然说:“我就没有时间安排你会见,你找领导反映去吧。”我无奈去找了督察大队,这个警官才不得不安排,但是又不准我询问案情。我说:“《刑事诉讼法》96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情况的,你怎么能限制我了解案情?”警官竟然明确说,他们办案不管刑诉法,只执行不成文的内部规定。我只好再去督察大队反映,但是这次没有这么好运了,督察大队只是默默记录了一下,再无下文。可见内部规定确实比法律明文规定厉害啊。

警察办案不理睬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可是个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议在修改律师法中加上这么一条:公安司法人员为了刁难律师执业拒绝执行法律的,请他下课。

不得把律师协会当成丫鬟

根据律师法,律师有个行业组织叫律师协会,会长和理事都是执业律师。按说这应该是个标准的维护律师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可是很遗憾,律师协会除了向律师违章收费、强迫律师像警察一样学习考试之外,再也不会干别的了。这都因为律师协会的会长、理事都是丫鬟,真正的大管家是秘书长,而这个秘书长恰恰是司法局的行政官员。

山东某市近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司法局通过律师协会借年检之机向律师大肆收费,律师群情激昂,拒绝缴费。律师协会理事会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决定将收费数额压低一半。理事会做出决议后被秘书长拒绝,司法局强令全市律师必须在当晚12点以前把会费交到司法局,逾期不交者,不予注册!律师协会的那些会长、理事们(大部分都是律师所主任)这次知道自己不过是个丫鬟,做出的“决定”连放屁都不顶,一个个乖乖把自己的律师会费交了上去。著名维权律师东海松先生愤而发文——《我是律师还是狗?》,在网上风行一时。

律师协会既然是行业自治组织,就应该给一点权利,哪怕装装样子也好。不要干脆整得像地主黄世仁家的丫鬟。窃以为修改律师法应该记上这一笔。

不得强迫律师考试作弊

执业的律师都知道,律师的培训、考试这些年多于牛毛。而且大都与业务无关,走形式、走过场。纯属浪费时间,谋人钱财和生命。最近本人被要求参加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开考前几天才知道消息,开考那天发现居然跟监狱警察一个考场、一张考卷。据说,全市所有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都参加。鄙人就暗想,怎么这个时候把律师当成法律人了?不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了?打开试卷正想洋洋洒洒发表“高见”,领导过来给了我一纸答案,关照我说:你,李建强律师,必须按照标准答案抄,不得自由发挥,明白?

一屋子的律师警察都羡慕的看着我这个“异类”律师,目光暧昧而亲切,俺为了早些离开考场到北京找小乔妹妹逛街,脑子过了一秒钟,就决定放弃自由意志,按照领导的意志作弊。

不准作弊是考场的场规,怕我出政治错误而强迫我作弊是领导的好心,我的例子没有什么代表性。但是鼓励、默许律师们有口无心的作弊则是常态。因此,律师法修改应该加上,不得鼓励或者默许律师考试作弊这一条。

2007年7月5日旅途中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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