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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立法:权力集团控制选举  农民无奈联名上访         ★★★
姚立法:权力集团控制选举  农民无奈联名上访
作者:姚立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9:59:52

中国农民维权协会广东分会筹委会文宣组

姚立法(中国农民维权协会筹委会召集人)

昨天(24日)上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岭北村上访代表余同安、任福强、任朝增、赵焕秀(女)和廖玲爱(女)五人,带着159位农民签名的"强烈要求新会区民政局界定岭北村村委会选举非法的联名信",到江门市信访局上访。

江门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把余等五人介绍给江门市民政局后,民政局官员答复说,选举没有问题,我们不予受理。

余同安等人坚持要求民政局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事,就是不予受理或不转送信访联名信,也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以保证村民要求对非法选举进复查和复核的权利。同时,余向江门市民政局官员明确讲,你不书面答复是否受理或转送我们的信访要求,我们马上到省民政厅去上访。在此情况下,江门市民政局接待官员,才答复15日内由新会区民政局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据我们的调查,岭北村的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典型的非法选举。

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当农民遭遇权力集团或黑道或红黑两道联手控制选举后,农民的选举权没有救济渠道。首先,中国农民选举他们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权利,是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即农民遭遇非法选举是不可能到法院诉讼的。法律不支持农民起诉保护选举权。其次,中国农民想通过行政救济来保障选举权,几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因为,农民所求助的那些官员们手中的权力就不是民主选举赋予的,而且若行政权力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话,那他们就会下台,就有不少人要坐牢、要杀头。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这是一个一般常识。中国农民近二十年来"充分享有"的"神圣"的选举村官的权利,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什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则是水中月和镜中花。

近日,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先生,在"北京人权论坛"上的"致辞"中说,中国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不负责任的和不实际的。
我们对岭北村村民联名"强烈要求新会区民政局界定岭北村村委会选举非法"的行为表示支持。

我们高度关注新会区民政局对岭北村民合法要求的处理结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强烈要求新会区民政局界定

岭北村村委会选举非法的联名信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我们是古井镇岭北村村民。

我们有大量的事实证明,刚结束的我们村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非法的、反人民的。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特要求贵局组建专班调查并界定岭北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非法无效。

主要事实如下:

1、3月16日,我们村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称选举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选举,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的规定,岭北村村委会决定并实施的"一户一张选票"、把全村分成三个分会场每张选票可等额填写9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做法,违法。
2、4月11日,我们村进行了一次性填票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的活动。在这天的活动中,有以下几个违法的问题。
①  会议的主持者是镇里的人,没有一个村选委会的人,违反了选举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②  一次性填票选举产生村委会,违反了选举办法第十五条"村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选举办法第十六条"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的规定,剥夺了我们的提名权。
③  11日的监票人、计票人不是依照选举办法第八条关于村选委会应履行"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的职责而产生的,是内定指派的。
④  11日的选举过程中,主持者规定--不会写字的人,不准请指定的26位公办教师以外的人代写选票,是违法的。
⑤  11日的唱票,违反了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的规定,唱票是在把我们骗走后进行的,是非法的。
3、李溪松等七人公然买票,数额巨大,依照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会区民政局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决定其当选无效。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岭北村村民签名如下:余国安,任福强,任朝增,赵焕秀,廖玲爱等159人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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