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晖,男,37岁,中国司法被害人 电话: 0451-89078881 住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146-70号 这是个好消息,在我含冤入狱11年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我无罪!也是坏消息,改判无罪已经整整一年,我和母亲仍衣食无着,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仍不肯归还当年非法搜查走的我的合法财产,维权之路漫漫。 在这里,你将看到一份残酷的真实,一个人守法公民用含冤入狱的青春谱就的法律悲歌...... 没有人愿意进监狱,但真的有人愿意以“ 把你送进去”为恐吓手段而使人就范,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当然这种恐吓很少会出自百姓之口,但您还别不信。我也不得不信。 我叫赵春晖,在1997年我因为与单位的业务市场划分有不同意见,就被检察院给抓了,后来经历了大家都知道但却没见到的诸多次刑讯逼供(就是官方人打老百姓)之后,我楞是没给他们签有用的字。就这样,他们把我送给法院,法院在找不着罪名的情况下给我定了个“业务侵占”罪(《刑法》上没有的罪名),估计就和薅(hao)社会主义羊毛罪差不多,我就被送进监狱,判了四年半,无助的我只能坚持申诉,可是几次我都被“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了,回来后,我和妈妈一直坚持上访,可喜的是在司法大幅度改革的今天,我竟于2007年7月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刑再终字第12号判决书)改判无罪了,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省检察院同样愤恨这样的冤案,援引某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是:“没有证据怎么就能抓人?就能起诉?还能判刑呢?证据确凿是怎么来的呢?《刑法》上什么时候冒出来个“业务侵占罪”?”于是我无罪了,但是,当年检察院在我工作的办事处,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搜查”走的几十万的货物和别人给我打的欠条竟然全部失踪!当时他们的经验真是老到,连帐本都给拿走了,今天,就和刑讯逼供一样,让我连证据都找不到。 此时,我来到天涯,拖着病体把我的“故事”讲给大家,已经十几年了,这故事也许很长,但,这却是你从没听过的真实! 我期盼着能有好心人把我的事情讲给更多的人听,只为了让我们的社会好起来,去争取我们本该拥有的尊重、尊严,为了不再有人度过如此凄凉的青春...... 汶川地震3秒种,中国损失几千亿,我家“地震”十二年,父母分离,小弟精神失常,我又病体缠身,妈妈至今仍在在北京东躲西藏、吃糠咽菜为我伸冤,这一切,是谁的错?谁该为此事埋单?改判已经整整一年了,仅这一年中我们就数次进北京上访要求当事机关妥善处理善后问题,可时至今日,检察院连返还我的物品的要求都一拖再拖,装聋作哑!昨日,仍在北京的妈妈在电话里告诉我:"咱们的家已经散了,你弟弟也变成了这样,如果要不回咱们的钱,连给你继续看病都没有办法了,那我活着又有什么意义?"电话那头 ,妈妈已泣不成声! 痛苦和担心占据了我所有的所有。 我只能——在这里,把我的故事——讲给你听…… 你将听到,来自监狱的真实故事、11年冤案改判无罪的血泪历程、 你也将看到,一个比佘祥林妈妈幸运一些的妈妈——因为她没有被迫害死! 你、我、他的每一声呐喊,都是我们正义的呼唤!为了我们的人民能够生活得幸福,为了我们的祖国繁荣富强!
纵观古,窦娥冤六月飞雪,终还贞烈名
再览今,赵春晖错案平反,复我清白身 赵春晖的蒙冤,缘于黑龙江的一起错案。这起错案从1997年4月7日起,历时11年,先后经过6次审理,下级法院多次经手,多次造假,还是没有瞒过省法院法官们的火眼金睛,邪不胜正,最终得以公正。这时的赵春晖苦辣酸甜个中滋味难于言表,愤恨多过高兴。原本踌躇满志的青年,在意气风发的年华被腐败枉法人员用刑法上根本没有的罪名错判入狱,他们为什么要坑害一个无辜的青年?是什么利益驱使他们错上加错,枉法办案?错案背后必有腐败,把无辜的人追究成罪犯,腐败的执法人员在强奸了人权的同时,更强奸了法律!这是人生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真相大白的今天,谁才是真正的罪犯?!!!
一、事实回放: 赵春晖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名普通公民,于1996年7月入股哈市天工集团担任股东业务员(有股金收据为证),负责在大庆地区的销售工作,他从公司赊销药品,再赊给大庆各个药店,药品售出后收回钱来返给公司,月交月结,业绩很好。越来越好的销售情况,引起了公司领导的贪欲,想让其亲属独占大庆市场,于是毁约让赵春晖一次性交出全部货款、交出大庆市场。因为前期开发市场的投入及一切费用都还没有收回来,赵春晖不同意,并从母亲处筹钱于1997年3月6日还了公司货款,由于当天带的钱不够,还欠公司货款1970.22元,公司当场出具了结算单(有结算单为证),一切均依法行事。还款后赵春晖继续在大庆销售药品,对各个药店仍然采用赊销的方式。 1997年4月7日趁赵春晖去公司还剩余货款和要求再发货之机,公司个别人将他非法拘禁一天之久,遭受毒打,不让吃饭不让喝水,逼他交出大庆市场,并扬言不交出大庆市场就不让他活过当天晚上。是他母亲得知此事后报了110。110由和兴路派出所出警将赵春晖解救出来,将他们全体带到和兴路派出所。公司为了强占赵春晖在大庆的业务市场,为了不承担非法拘禁的罪名,勾结了南岗检察院相关人员,南岗检察院不问青红皂白当天将赵春晖以“业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二、哈尔滨市南岗检察院刑讯逼供 南岗检察院的办案人王洪、黄振东无数次的刑讯逼供,还有他们的反贪局局长姓谢的,他们几个人轮番毒打,打累了歇够了再打,逼他承认侵占了公司货款。赵春晖说已和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没有侵占,只欠公司1970.22元钱,当场遭到检察院人员的一顿痛骂,接着是更残酷的毒打,打得昏过去就用凉水泼醒,打累了又叫进来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替他们继续打,直打得血流一地、面目全非。多次拷打之后,因南岗分局看守所出面干预,他们才有所收敛。更可恨的一次是律师会见赵春晖,赵春晖如实告诉律师他没有侵占货款,律师走后赵春晖遭到他们更恶毒的拷打,并且问赵春晖为什么说没有侵占货款。南岗区检察院的人还多次用枪威逼赵春晖在他们写好的笔录上签字,以达到他们阴暗的目的。 三、检察官非法搜查、非法扣押,扣押钱物至今赖着不还 1997年的4月18日,南岗检察院的王洪、黄振东携带枪支押着全部刑具在身的赵春晖去大庆搜查他的办事处,拿着修车用的工具企图撬门入室,多亏邻居及时通知了房主开了门,这才阻止了检察院人员的撬门入室行为。他们进屋后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件,也没有出示他们的身份证件,连撬四个抽屉,找出了大庆各个药店欠赵春晖的欠款条,另外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欠款条、合同以及物品和相关证明、证件、手续等一应物件被他们当场装进包里。没有当场清点、没有开列扣押物品清单,没有让当事人签字,也没有让在场的见证人签字,与本案毫无关联的财物就这样被他们非法抢走。他们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8条的规定。钱被他们当场要回据为己有,至今钱款物品等下落不明。 对于检察院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的违法行为,赵春晖和他的母亲连同法院的错案一起告了11年,法院的错案得以纠正。可对于检察院非法拿走当事人的钱物,黑龙江各级检察院及相关部门至今不给解决,检察院上下级相互包庇、造假,维护他们的犯罪行为,直至冤案得以昭雪之后他们仍然赖着不处理,被他们拿走的钱物至今不还,枉法犯罪的办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他们甚至恐吓赵春晖的母亲说:“再告就拘留你!”。2005年,在当事人加紧向检察院主张权利的时候,有人打匿名电话妄图诱骗当事人到郊区——白家堡,被赵春晖的母亲识破,某些人的阴谋才未能得逞。这究竟是谁?他们意欲何为?难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一定要冒着生命危险吗? 四、南岗法院腐败法官错判荒唐案 1997年9月,南岗检察院以“业务侵占罪”将赵春晖公诉到南岗区法院。公诉人孙晓琳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与赵春晖谈话时说:“你认判吧,凭你家打不赢这官司的。出去后可别和天工(集团)那帮人见面了,他们没好人。” 南岗法院开庭前,辩护律师多次找法官杨春平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还写了书面申请,法官杨春平说不需要证人出庭,我法官有权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就这样,开庭时由杨春平一个人独审。她违反了《刑诉法》第174条——本案不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四年半,不适合简易程序,而在判决书中却莫名出现两个“人民陪审员”赵永辉、陈晨。这样的刑事案件,南岗法院的合议庭成员为什么不是法官,而拿来两个“人民陪审员”充名,杨春平跟谁合议了? 此案以“业务侵占罪”(刑法上根本没有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理由是通过查帐赵春晖把货拿走了,这笔钱就被他侵占了。这是什么逻辑?难道当事人已经交还了货款的证据就被视而不见?难道欠了1970元2角2分货款就要被判刑四年半?这本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却被强加了刑事犯罪的不能承受之重!这是法律的悲哀,尊严何在??? 最为可笑的是,南岗区法院的法官杨春平判赵春晖有罪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第十二条,而这恰恰是一条能证明赵春晖无罪的法条。让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新刑法》是在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本案所涉及的行为1997年4月7日之前的行为,而当时的法律并没有侵占罪之说,有帐可查只能是欠款。这些法官怎么能不懂?什么都不懂怎么能当法官?对此判决当事人坚决不服,立即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市中院天天电话催南岗法院送卷,就这样杨春平竟然把此卷宗压了六个月之久!对此特别气愤,万般无奈的当事人找到了南岗法院刑事庭的庭长,怒问他们要给多少钱才能把卷宗送到中院,这时庭长才找到了杨春平,他们经过相当一番沟通,庭长回来告诉说你回去吧,今天下午我派车把卷宗送到市中院。送卷这样一个极其简单的事情,竟被杨春平压了半年之久,是什么原因让她做出了如此违背法律的行为呢!就是因为她深知此案是错案! 在赵春晖的母亲找到杨春平时,面对一连串疑问,张口结舌的她竟恼羞成怒地吼道:“我就这么判了,你爱哪儿告就哪儿告去,告到哪儿我都不怕!”这是一位本该铁肩担正义的法官嘴里说出的话吗?这与天良丧尽的人民败类何异???杨春平的这句话坚定了赵春晖母亲告状的决心,这一告就是十一年!而此时的杨春平不知蜷缩在舒适惬意的办公椅上做何感想.....多行不义,人民败类恐已时日无多!!! 五、官官相护,公民命运不及法院奖金
此案进入二审,主审办案法官是哈尔滨市中院朱殿君,朱殿君发现了此案罪名的错误,他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并没有把罪名进行审理,并且又一次拒绝让证人出庭质证,哈尔滨市检察院的公诉人肖福林在法庭上公然说出:“欠钱就是犯罪!”如此法律水平、如此道德水平的人是如何混到司法队伍里面去的?谁知道为什么???检查院又一次以“业务侵占罪”公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朱殿君偷偷的把“业务侵占罪”改成“职务侵占罪”,而且没有下裁定更改,用的法律还是《刑法》第十二条,偷偷改变罪名,仍然适用错误的、本该证明赵春晖无罪的法条,竟还能维持一审原判!此君斗胆可鉴!妄为就鉴!当面对赵春晖母亲质疑的时候,哈市中院主审法官朱殿君却说:“我知道这个案子是错的,你儿子是冤枉的,但如果我给你改判了,南岗法院一年就白干了,连奖金都没了。”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就以这样一个草民蚁命的理由结束了。一起错案就这样无法无天地通过了终审的审判! 六、法官造假,企图弄假成真
当事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哈市刑三厅主审法官李蕴(现已升任审监一厅副厅长)发现了此案没有犯罪的手段不能判刑,就在她的驳回通知书中无端加上了“非法”二字,且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她又发现检查院侦察时“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的欠条没有明细清单,于是伪造了二十一张放在卷宗里(检察院只承认拿走38张欠条,而没有明细清单),并驳回了赵春晖的诉讼请求。原本漏洞百出的卷宗被几审法官逐步添加有罪的假材料进行完善,最后仍难掩事实真相。 七、一错再错,中级法院妄图顽抗到底
2003年省法院立案再审。法官发现了本案的诸多疑点,是错案,以“一、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发了再审决定书。指令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再审。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再审法官(审监一庭)赵连忠针对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了审理,发现检察院承认拿走了38张欠条,而卷宗里只有21张(哈市刑三厅法官李蕴非法所补),尚缺17张,于是赵连忠偷偷在卷宗中将其全部补齐,竟在裁定书上公然写着:“经过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二审相同”。由此可见,共同再审此案的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监一庭庭长陈江(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赵连忠、代理审判员徐向等合议庭成员共同制造假证据,妄图将错案一挺到底。让人贻笑大方的是,这些人疯狂制造假证据,仍然没能将这件错案办成“铁”案,徒遗骂名。 八、正义犹在,省法院终还清白
赵春晖又一次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法官认真复查此案,通过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法律等等全面审理,决定提审此案。经过最终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7年7月26日向赵春晖下发了无罪判决书。至此,这起历经11年的错案终得昭雪。 九、沉冤虽雪,韶华已逝
蒙受了多年的冤屈,终于恢复了清白,赵春晖却变得迷茫,他说:“南岗执法机关的错误,完全毁了我的生活,毁了我家人的生活,我失去了朋友,失去了事业,也失去了爱情,失去了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如今,一纸判决还了我的清白,可谁又能找回我的青春?可不管怎样,我必须坚强起来,为了家人,也为了和我一样蒙冤受屈的人.....” 维权,还有太长的路要走,春晖,一定要坚强!
一个清白的人,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如今已面目全非,是谁在作奸犯科?!!!
十一年曲折路,十一年抗争不向奸佞屈服,冤案终真相大白,谁又在角落发抖?!!!
天道昭昭,事实终水落石出,而诸多阴霾也必将暴露于阳光下,让罪恶蜷缩于正义之下。百姓维权路虽漫漫,坚信,正义的天空终将晴朗,就算有再多的牺牲……为此,蒙冤者和他的家人,将,同丑恶血战到底!
2007年8月12日
赵春晖八问检察院
2007-08-16 12:07:05
2007年7月26日,在我蒙冤十一年后,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终于用(2007)黑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我无罪。一纸判决书还了我十一年来的清白,可这些年来,由于我的蒙冤受屈,使我自身、我的家人、我们的生活都已经面目全非。如果当年没有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的错误羁押、错误起诉,我就不会蒙冤入狱,如果没有哈尔滨市检察院和南岗区检察院不断制造假证据、对自身的错误百般抵赖,这起冤案的昭雪也不会迟到十一年之久! 一问检察院:你们的职责就是让守法公民含冤入狱吗? 一个清白的人,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却会被你们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以刑事进行起诉,你们根据的是什么事实?难道让你们吃着纳税人的钱,披着神圣的执法外衣就是为了让你们这样胡作非为?希望枉法办案的执法人员们记住,中国的权利是人民的,人民把权利赋予你们不是让你们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鱼肉百姓的!天道昭昭,背叛人民的人,终究会身败名裂! 二问检察院:你们凭什么刑讯逼供?手段为何如此残忍? 请问南岗检察院,当人民赋予你们执法的权利时,有没有人赋予你们刑讯逼供的权利?有没有人赋予对一个清白的人刑讯逼供的权利???1997年,我被你们打得多次昏死过去,又被你们用凉水泼醒,你们打累了就叫进去不明身份的人对我继续殴打,直打得血流一地,面目全非,至今我仍疾病缠身。你们打累了可以换班,休息够了再打,可我呢?你们与禽兽何异???南岗区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手段如此残忍,恐怕不是一天两天能锻炼出来的吧,还有多少人受到了你们的残害呢?你们站出来,回答我!!!我能活到今天已实属万幸,还好,我还能活着告诉大家这一切,告诉大家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是如何逼供的。告诉大家,你们凭什么刑讯逼供?手段为什么如此残忍?!!!!!!!!! 三问检察院:没有搜查证就可以强入私宅、强撬办公桌抽屉? 1997 年4月18日,南岗检察院的王洪、黄振东携带枪支押着全部刑具在身的我去大庆搜查我的办事处,拿着修车用的工具企图撬门入室,多亏邻居及时通知了房主开了门,这才阻止了他们的撬门入室行为。他们进入室内后,还是连撬了我办公桌的四个抽屉,拿走了我的包括与本案无关钱物在内的全部钱物、票据等等。可在这件事的全部过程中,南岗检察院的人员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搜查证件。南岗检察院的这种行为究竟是搜查取证还是抢劫,不言自知! 四问检察院:持枪强行拿走私人财物,财物至今下落不明,是不是抢劫? 1997年4月18日,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搜查证件的情况下,南岗检察院的王洪、黄振东携带枪支强行进入我在大庆的办公室,连撬四个抽屉,强行拿走了我的全部钱物,其中包括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的别人欠我货款的欠条若干张。在大庆停留过程中,他们拿着这些欠条向各个债务人要回了全部欠款,从此这笔钱和拿走我的其他钱、货、物品和各种资料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那么请看在本案中南岗检察院的行为:1.不出示任何证件以表明身份;2.持枪强行入室、撬锁;3.强行抢走私人财物,致使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其中持枪、入室已符合“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标准,那么检察院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论处呢??? 五问检察院:编造刑法上没有的罪名起诉,你们何以如此胆大包天? 1997年,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在本案的公诉材料中我的罪名为“业务侵占罪”。最为可笑的就是这个“业务侵占罪”,这是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根本没有的法条,居然用以对我定罪!希望请每位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都去查一下,共同去验证一下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的想象力。我没有罪,可你们检察院竟敢编造一个刑法上根本没有的罪名对我进行公诉,原本是保护好人、惩戒坏人的法律,到了你们手中却成了陷害好人的帮凶!可见你们的猖獗已经到了极点! 六问检察院:“欠钱就是犯罪!”——这就是你们的执法观念??? 1998年5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哈尔滨市检察院一检察官出庭公诉,庭审时该检察官在法庭上公然说出:“欠钱就是犯罪!”。呜呼!这就是堂堂检察官说出的话吗?如果不是亲耳在法庭上听到,我断然不会相信这句毫无法律常识的话居然出自人民检察官之口!!!!!!!哈尔滨市检察院居然有如此无知的检察官,真是骇人听闻! 七问检察院:掩盖错误十一年,不断造假、包庇责任人,何日才肯罢休? 由于南岗区检察院以及哈尔滨市检察院的错误公诉、非法搜查、非法扣押,致使我的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你们如此枉法办案,为什么至今都不思悔改?为什么还要造假、耍赖、歪曲事实等卑劣手段拖着不处理?甚至还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企图阻止我母亲上访,以掩盖他们的罪行!!!!!请问南岗检察院,什么时候处理责任人?什么时候归还我的合法财产?什么时候赔偿我的损失? 八问检察院:执法犯法,你们应当负什么责任? 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本应该是最廉洁、最公正、最懂法、最守法的地方,可你们呢?你们敢这么评价自己吗?你们敢让人民去评价你们吗?诬陷无辜、刑讯逼供、制造假证据、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包庇、不作为、麻木不仁,张开双眼吧,看一看你们的所做所为!看一看现在的你们,看一看现在你们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长此以往,受害的又何止你们眼中草芥蝼蚁般的平民百姓?悔改吧,不要再继续玷污法律、玷污党、玷污我深爱的祖国!!!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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