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星期一(8月11日)上午,张薇的儿子和马秀兰的丈夫从团河的崇文区公安局的拘留所取来了“刑事拘留通知”,理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警方并表示要把拘留期延长到一个月!“通知”上表示该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我从网上查出这一条法律,它的内容如下:“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希望有人告诉我:张薇本人在8月4日这一天和任何一天如何犯罪了?马秀兰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又如何犯罪了?先不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上述的刑罪八竿子打不着,即便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个帽子也只能是扣到那几十位到利康烤鸭店附近街头上阻挠采访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头上。如果不是他们阻挠,哪里会有什么“乱”?仅仅是一次正常的采访而已。要是拘留,也应该拘留这些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在却是倒打一耙,还给两位无辜的妇女安上一个“刑事犯罪”嫌疑!
据我所知,这几年来很多遭到强拆的四合院业主在事发后都是无人理睬的,记者们因此成为他们唯一可以申冤的对象,是他们唯一可以寄托的希望。这类采访时而进行的顺利,时而不顺利,但至少在北京,从来还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接受采访的行为竟成了“刑事犯罪!”
太过份了! 华新民 2008年8月15日
附件:
请立刻还两位北京四合院女主人的自由!
所有关心前门胡同的人都认识张薇.这是一位又漂亮又坚强的中年女性,是一位私有四合院的女主人.她家的位置在得丰西巷57号。
按照宪法,私有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2005)666号文件,这里的私人宅院要全部保留。
但是,两年以前,她没着谁没惹谁,就有人过来把她的房子推了,还因为她抗议而给她带上了手铐,并拘留了她。
两年以来,她一直在要求把她的四合院恢复原状,要求回家,但没有人理会她。
这星期一,一些曾被强行拆迁的前门私宅业主在到北京市政府上访回来的路上,在闻名世界的利群烤鸭店旁边遇见一些正在那里采访的外国记者,他们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张薇也在上访的人群之中,但她从市府接待室出来以后就坐公交车上班了,没有在采访的现场。
第二天半夜,前门派出所把她带走了,以前一天众人接受采访为“理由"诬陷当时不在现场的张薇带头"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天,也就是8月6日,她与另一位四合院业主马秀兰一起被送到了大兴县团河的崇文区拘留所,听说要被拘留三天,说是已经穿上了号服,还要受审,审完后可能还要延长拘留的时间。
得知后我感到非常气愤!张薇犯了什么罪?她已经受了莫大的冤屈,她的家已经变成了一堆土,怎么还能继续伤害她?她凭什么要"受审"?到底是谁应该受审?不用说张薇不在采访现场,无论哪一个“扰乱社会秩序”之“过错”都和她沾不上边,就即便她在场的话,接受记者采访本身又如何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
我看到了昨天开幕式上那只巨大的和平鸽,看到了那个巨大的"和"字.而同时在我眼前晃动是张薇穿着号服的身影,她正站在铁丝网的后面。
请带走她们的人立刻把她们放出来!
华新民 20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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