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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淮北7名排水管道清洁工作业时中毒身亡           ★★★
安徽淮北7名排水管道清洁工作业时中毒身亡
作者:葛如江、…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22:08:22

新华网合肥7月21日电(记者葛如江、程士华)不久前,安徽淮北市7名民工清淤污水管道时中毒死亡。蹊跷的是,事故发生后,竟然连事故单位都找不到,淮北市政府不得不垫支100多万元赔偿金。

谁该为这7条逝去的生命负责?

无保护清淤施工造成7名民工中毒死亡

谈及事故发生时的情景,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作业的工人孟祥海情绪激动,语气急促,双手大幅度地比划着,黝黑的面部通红,眼神中透露着恐惧。

孟祥海说,6月29日下午1点多钟,包工头孙善良带着他和王勇、老刘等人在南黎路中段的一个窨井清淤。王勇是第一个下井的,老刘在井口上看着。因为王勇过了好长时间没上来,老刘就下去看情况了。但老刘也没有上来。其他人就开始慌了,紧接着又陆续有三名工人下井施救,但下去的人依然不见有反应。这时,包工头孙善良闻讯也赶到了窨井口,赶忙下井救人。但结果同样音讯全无。

孟祥海说,他当时也慌了,正打算向井下通氧气,没想到孙善良的一个亲戚也下井去救人了,但是这个人下井后也是有去无回。此时,窨井内已经有7个工人了。

“我当时也要下去救人,幸好先打了120,120工作人员让我去路边等,给急救车引路,这才救了我一命。”孟祥海说,在清淤施工前,没有人为他们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安监、公安、消防、医疗等职能部门人员迅速赶到,控制了事态的扩大。至29日晚,证实7名民工全部遇难。

随后,淮北市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协调有关赔偿事宜。

究竟谁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有关部门确定“6·29”事故责任者颇为费力。

负责事故调查的淮北市安监局于勤周局长说,安监部门开始时找不到责任主体单位,认定事故责任很困难。南黎路污水管道工程由市排水公司通过淮北市招投标中心向社会招标,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公司在招标中中标。在没有竣工验收该工程的情况下,淮北市排水公司就启用了该工程。后污水管道发生堵塞,孙善良等人被派去清淤。

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公司负责淮北项目的金加庆说:“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淮北市建委就把我们喊到建委,要求我们出钱赔偿死者家属。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一定会全部承担下来,并主动赔偿。但是,事故确实与我们不相干。”

金加庆告诉记者,2008年4月25日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公司淮北污水管道工程项目部就已全部撤离了,此后他们公司多次要求排水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付清剩余的100多万元工程款,但排水公司一直拖着不办,也没有付清工程款。

“排水公司在没有验收污水管道工程的情况下启用了污水管道,按照合同约定,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排水公司负责。市建委要我公司赔钱,言下之意要我们来承担责任。”

金加庆认为,由于排水公司是市建委下属单位,市建委是在逃避监管失职的责任。

记者在南黎路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中看到,合同第32条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此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淮北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对记者避而不见。排水公司副总经理陈见说自己是负责公司内部营运的,不知道7名民工死亡的事;工程科工作人员李强说,一直到7名清淤工人死亡后,排水公司才知道南黎路有人在清淤。他们认为排水公司不应该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记者从事故调查组了解到最新情况是,淮北市排水公司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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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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