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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为什么法院非法扣押的巨额财产长期不返还?         ★★★
为什么法院非法扣押的巨额财产长期不返还?
作者:徐崇阳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22:58:39

徐崇阳委托《维权网》发布

(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外新闻界人士关注我们遭遇并恳请转有关高层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利益,①返还交保的保险柜及其它财产, ②批示撤消错误判决)

我是美国公民乔丽,我和我丈夫徐崇阳(中国公民)于2002年3月在湖北省武汉市设立了湖北金涛美食有限公司。同月武汉市官办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政府文件强迫我们投保,该公司欺骗我们与虚假的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的法定代表人张可兰于2002年6月29日签订了交保实物标价值1.3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合同(详见所附《保险实物封存协议》、《标的清单》。根据保险协议,我们交保险的天然钻石、名人字画等物品被对方(甲方)封存在本公司的保险柜内。万万没想到,对方以保险为名,实际上是设立的一个圈套。竟然勾结法官编造成了一个本不存在的所谓民事纠纷,以虚假的公司和虚假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诉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所谓五万余元的诉前财产保全。于2003年1月20日上午,法官集结二十余人将封存在本公司内的保险柜连同公司的其他全部动产用卡车拉走(注:补办的保全申请书时间是2003年3月没写日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以(2006)武民商再终字第50号民事终审判决已经结案,并在下达上述非法生效判决时,我们已将非法判决执行完毕,但是被其非法拉走与案件无关的保险柜及其中巨额财产仍未返还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被受理。对此,经向湖北省若干有关领导机关多次申诉,他们既未认真查处,又无书面答复,为此,特此请求中央有关领导部门批示查处,迅速将被拉走的保险柜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返还,并请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受害当事人。

此呈

申诉人:乔丽  徐崇阳

注: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乙一号金龙大厦3102室

邮编:100005   手机:13552828622  13269131281
   
邮箱:
xuchongy@sina.com.cn

敬呈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欧阳淞先生
 
尊敬的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委欧阳淞先生:您好!
 
本人:乔丽,美国公民,护照号211313596。徐崇阳(侨眷)。

2002年6月30,我委托我先生徐崇阳在湖北省武汉市经营金涛美食公司期间,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用已注销的原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的虚假的名义与我们签订虚假合同,以政府文件强迫我们为我们的巨额财产提供保险,而后勾结司法机关办私案,用合法外衣抢劫我们价值1.4亿元的巨额财产包括61.3克拉天然钻石、珍品名人字十二幅、八零发行珍品猴邮票二百一十三版(详见 所附证据目录),抢劫后以国家司法机关名义玩障眼法,贼喊捉贼。

涉案背景有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高级官员、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其中特别是武汉市委常委涂勇(原分管政法副市长),原武汉市市长李宪生、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某、江岸区法院院长张某、庭长杨钢 、市工商局局长吴某 、武昌区公安局局长夏某、刑警队长王军、水果湖派出所所长、教导员等多人或直接参与此案或暗中压制、曲改国法、肆意迫害我们,涉案的官员多达三十多人。

办私案中武汉市、区法两级法院玩障眼法,贼喊捉贼,包庇刑事犯罪分子把刑事案包装成民事案脱罪审理,还狂笑公堂称:“法律是他们定的!他们就是法律!叫我们永远翻不了案......。”市、区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叫嚣:胡锦涛、北京是空壳政府。法官吴某自称:“前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吴某是她的后台”(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

另外湖北省官员、武汉市政府官员及其直系亲属操控武汉开发投资公司、武汉建设投资公司、武汉节能投资公司和四家私企武汉节投租赁公司、武汉天力实业公司等七家公司,以武汉市政府自属企业改制为名,擅自挪用国有资产,为自己的私企设定抵押担保,致使约10亿元利润和国有资产被吞噬、流失。以改制为名,行经济政变、将国有资产变成自家取款机,他们持有大量内参股,彼此勾结相互照应,形成利益集团,以上情况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陈良宇等一批大要案的查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严肃惩治腐败的决心,这也鼓舞了我们的斗志,增强了我们的信心。腐败分子, 无论是谁,无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基于这种信念,无论这些不法分子如何叫嚣、如何恐吓、报复,我们始终坚信,只要是在中国的土地上,案件一定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这些犯罪分子仇视共产党、他们抵制胡主席的英明领导,借合法外衣行犯罪勾当。

欧阳部长作为中共中央综治委首长,我们恳请欧阳部长在百忙之中对此案给予批示,职责部门监督追查根系,本人愿意接受调查组调查并提供实证,配合职责部门查清犯罪罪行并将他们送上司法祭祀台。祝福部长阁下终身福禄寿。
 
此致

恭祝圣安、新年万福!
 
徐崇阳  乔黎(译音:乔丽)呈上
 
2008年2月28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乙1号金龙大厦1112室北京礼华律师事务所  乔黎    徐崇阳收   邮编:100005        电话13552828622

附:证据、材料、内参

证人证言内容

现就我所知内容证明如下:

1998年6月25日,杨远华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 13号的私人住房,因硚口区(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的执行裁定,执行给何建辉,随后何建辉将其常年出租。而根据已生效的(94)武民二终字第109号,(93)硚民初字第942号判决,何建辉须返还给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的湖北01—39454号中巴客运车,何建辉却拒绝归还,非法私自经营至今。徐作斌、汽修厂曾每年多次向何建辉索要,并申请执行,但是均未果。汪国强、徐作斌、杨远华、徐崇阳、,每年不间断的向省检察院,省、市人大、法制办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多次进行了申诉、上访。在漫长的行使诉权过程中,从1999年至08年4月(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期间,汪国强、徐作斌、杨远华、徐崇阳等每年多次向何建辉讨还房屋及追回中巴客车,但是何建辉均拒绝归还;每年多次向公检法、人大、法制办等申请强制执行中巴车和申请执行回转房屋;每年多次向公检法、人大、法制办等申诉、上访,但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以上陈述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08年4月22日

证人证言内容

汪国强(男1956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420103195606151619,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望才里29号1楼2号,现就我所知内容证明如下:

1998年6月25日,杨远华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马家上巷 13号的私人住房,因硚口区(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的执行裁定,执行给何建辉,随后何建辉将其常年出租。而根据已生效的(94)武民二终字第109号,(93)硚民初字第942号判决,何建辉须返还给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硚口汽车修配厂的湖北01—39454号中巴客运车,何建辉却拒绝归还,非法私自经营至今。徐作斌、汽修厂曾每年多次向何建辉索要,并申请执行,但是均未果。徐作斌于是委托我作为汽修厂和其的代理人,代其向有关机关部门行使诉权,向何建辉索要中巴车,追回杨远华的私人住宅。从1999年至08年4月(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期间,我作为徐作斌的代理人,每年不间断的向省检察院,省、市人大、法制办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多次进行了申诉、上访。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徐作斌、杨远华、徐崇阳等每年多次向何建辉讨还房屋及追回中巴客车,但是何建辉均拒绝归还;每年多次向公检法、人大、法制办等申请强制执行中巴车和申请执行回转房屋;每年多次向公检法、人大、法制办等申诉、上访,但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以上陈述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08年4月22日

 (徐崇阳在外交部门前抗议)

 
 
 

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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