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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错埠岭于建利被非法羁押近三百天           ★★★
青岛错埠岭于建利被非法羁押近三百天
作者:刘飞跃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23:19:54

今天,曾经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的山东省青岛市错埠岭拆迁案有了新的消息,据在北京的维权律师李苏滨给我们发来的消息说,错埠岭拆迁维权代表于建利被控"诽谤罪"案将于本周五开庭宣判。

于建利是2007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关押,37天后被该市市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却不顾法律规定,迟迟不予宣判。

2008年3月31日,李苏滨律师接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于建利案已改由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并终于于近日宣布本周五将开庭审判。

至此,于建利已被非法羁押十个月近三百天,远远超过了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李苏滨律师的相关文章:

李苏滨:青岛错埠岭拆迁真相(六)

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维权代表于建利是2007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关押,37天后被该市市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至今于建利已被非法关押近300天。本案于2007年10月29日由市北区公安分局移送市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07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8年1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青北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检察员:杜永鹃)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建利因错埠岭村445号拆迁要求超过政策标准未得到满足,而对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以及党政领导和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不满。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建利公然在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捏造并散步言论,将政府正常的拆迁工作和人民警察维护正常上访秩序的行为,恶意攻击为官商勾结、侵占村民财产和镇压,致使境内外网站上出现大量帖子,污蔑、诽谤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和工作人员,攻击2008年奥运。2007年7月5日,被告人于建利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以'yujl'的网名在新京报网论坛的新闻社区、新闻报料栏目发表青岛市官商勾结、侵占村民财产的主题贴,在该贴中发表:'贪官王凤田、江世珠操纵政府侵占村民财产,市北区贾福宁区长坐镇霸占村民财产'的内容,并附有王凤田、江世珠、贾福宁照片,对三人进行诽谤。2007年7月15日,于建利以同样手段在'关于青岛市政府官员腐败举报'的主题贴下发贴:'举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贾福宁区长,他安排青岛市市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王凤田、江世珠、张高文、于建民、张健与开发商共同勾结,从拆迁居民的房源中贪污56套房屋等……。'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建利的行为致使被诽谤人员在社会、家庭、工作中承受了巨大压力,精神受到了极大损害,并破坏了拆迁动员工作,阻碍了市重点住房工程的顺利进行,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3月4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对于市北区公检部门强加在于建利头上的不实之词,辩护人李苏滨和滕彪律师作了针锋相对的辩驳。李苏滨认为:

一、检察院指控于建利犯有诽谤罪是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不仅是对于建利人格的侮辱、侵害,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极大亵渎和公开挑战。

二、于建利在互联网批评、检举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北区政府、区委个别人官商勾结、违法拆迁、破坏和谐社会,是在积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是在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三、于建利向有关部门和在国际互联网批评、检举市北区政府个别人官商勾结、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有大量铁的事实和证据,不存在"捏造",不构成诽谤罪。其理由是:

1、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拆迁的确存在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骗取拆迁证的违法行为,错埠岭拆迁确实存在个别官商已完成虚增56套房屋即贪占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财产第一步(即最关键的一步)的事实。这有拆迁证和市北区纪委和市北区拆迁办的说明为证。众所周知,虚增房屋,伪造被拆迁户获取私利,是近年来贪官污吏在拆迁工作中最常用敛财方式。我们在互联网GOOGLE或百度敲出拆迁、虚构、官商勾结等字眼进行搜索,就会看到成百上千起有关案例。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这样两起报道,第一篇《一个拆迁办八人同捞钱(广东)东莞查处一起贪污窝案揭开拆迁管理漏洞》,该篇文章报道拆迁办的一个主任仅把一套房屋由一层虚报为三层,就贪污人民币112万元;第二篇标题是《涉案金额1500万乌鲁木齐市拆迁处20余人涉贪"落水"》该案虚增房屋共21套,涉案贪官贪污受贿金额高达1500万。错埠岭拆迁,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突破了互联网报道腐败的新记录。

2、错埠岭拆迁确实存在个别官员严重违法并涉嫌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滥用职权等犯罪的事实。于建利检举的贾福宁等7名官员曾全部参与过严重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53条第6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

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规第35条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滕彪律师认为:

本案根本不应该适用刑法246条的但书条款,对于建利的公诉属于滥用公权力。

……

(详见滕彪辩护意见)

经过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多次交锋,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2008年3月3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向辩护人送达一份改变管辖通知书。全文刊录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

(2008)北刑初字第105号

李苏滨: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30日以青北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建利犯诽谤罪一案,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刑一指字第1号关于《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判。

特此通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1日

笔者认为,尽管市北区人民法院未能抓住时机,及时对于建利作出无罪判决,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改变管辖,也算是给了市北区个别贪官污吏当头一棒。

2008-5-19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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