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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工作者陆军检举江苏省扬州市卫生局公开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           ★★★
公共卫生工作者陆军检举江苏省扬州市卫生局公开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
作者:陆军 文章来源:肝胆相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 23:08:58

检举江苏省扬州市卫生局招聘工作

公开违法歧视乙肝携带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扬州市纪委:


《扬州晚报》于2008年3月13日公布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毕业生职位表》,其中明确规定,"不含乙肝病原携带者" --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乙肝病原携带者都被拒之于此次招聘之外。这是一种严重的、公开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违反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政策,也违反了现行法律,特此向你们检举。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之多,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根据有关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的原因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例如,2007年,就在江苏省,吴江市某企业以乙肝携带为由辞退了22名工人,被工人告上法院,此案被国内外媒体广为报道,影响波及海内外。

事实上,根据我国权威医学文件,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行为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保护,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实施了乙肝检测,必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看到,这次扬州市公布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毕业生职位表》,却公然与党中央国务院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和保护政策相对抗,明确宣布不录用乙肝携带者,性质是极其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向你们控告检举扬州市卫生局的违法行为,盼望你们能关注此事,使得这种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扬州市卫生局予以一千元的罚款。

 

此致

敬礼

 

公民:陆军2008.04.2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电话:010-51917981

 

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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