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我不向你要宽容,也不向你乞恩赐,我却要你遵法律!我更盼你复人性!
申办护照、港澳通行证,惹来荒唐“未了结民事案”
——强烈抗议上海当局为拒批我护照、港澳通行证制造“未了结民事案”的丑恶行径
一、申请护照、港澳通行证遭拒批,“未了结民事案”突现充“理由”。
2007年7月27日,我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护照和港澳通行证。8月10日,我在规定取证日去出入境管理局拿证,却被告知拒批,称“接到黄浦区法院的通知,你有未了结民事案,所以暂不能办理二证”。在本人多次追问有何未了解民事案、强烈要求告知具体案由、案号时,出入境警察称也不清楚,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但已要求法院尽快将起诉状副本寄给出入境管理局和我。
需要值出的是,我原本2006年就因事须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但当时我正处所谓的“取保候审”阶段,尽管我未在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过字,也无必须“取保候审”的情节,该“取保候审”无任何法律效力,但考虑到上海当局有法不依、无法无天的现状,届时肯定会以此理由拒批二证,故我未去办理。2007年5月6日“取保候审”解除,6月又断续被看管,身体状况也极差,故拖至7月才去办理,想此时应该无任何借口可以拒批,然而,上海当局推陈出新的无赖手段再次让我刮目相看。
8月16日,本人收到落款日期是07年8月9日的起诉状和8月28日在调解室审理的传票,并附证据《租用公房凭证》、老西门街道综治科长王素平于2005年9月22日写的水电煤情况。
此案起诉标的是要本人支付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2005年9月前的电费79.30元。
二、“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临时房——依法抗争八年后当局对我采取的最基本补救措施。
1998年8月我家地处黄浦区市中心、位置朝向好、结构优良、面积宽敞,设施齐全的一幢三层楼私房被违法商迁、强拆,我因此无家可归、陷入生活绝境;父母亲只能蜗居简易公房,极大降低生活水准。为此我走上坎坷、浸染血泪的维权之路。上告之初,区府就承诺解决即事实上承认侵权,但之后久拖不决还进一步欺凌,我抗争八年还因此二次被枉法“劳教”后,2005年10月17日,才由区政府办事处老西门街道出面安排了“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临时房。
按2001年3月、4月最高人民法院“给马亚莲安排的临时周转房必须有阳光、有煤卫,不得低于马亚莲原来的住房、生活水准,正式住房的解决慢慢再谈”的二次指令,此临时房标准远远达不到原先我私房的条件。当时我拒绝接受此差房作为过渡,老西门街道为此于2005年9月29日出具书面,答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再作符合我要求的调整,实在无处可安的我才在街道先口头承诺、后推拒、拖延至逼我向市府、进京向中央各级部门控告、抗议后,才安排了最基本却质差的必需生活设施、用品后被迫无奈入住。但现已过二年多时限,却坚不兑现当时调整临时房与归还、赔偿生活设施、用品的承诺,政府诚信尽失(见附件)。
【此临时房无任何装修和设施,由于水泥地、毛坯房,又照不到太阳,冬天极冷;安装的小功率电表经常断路,墙体损坏严重,墙粉、墙皮时常掉在正在煮的饭菜里;床是吱嘎作响、摇晃欲塌的;硬纸板类的简易小橱抽屉、橱门也是坏的。被损坏的电视机和洗衣机是我05年8月第二次“劳教”解教后屡屡讨要近二年,老西门街道才分别于2007年6月2日以企业资助方式给了我,而且还是中档以下的,且因房间、煤卫小,洗衣机无地方安放,致无法使用。在我多次交涉、抗议下,08年12月街道才总算维修墙面,在本就极狭小的卫生间里拦隔,解决洗衣机使用和洗澡问题,现上厕、洗澡转身都难。而我原先用的家电,在当时年代都属于较高档的。由于侵权者南房集团至今不肯赔偿给我,在讨要不到的情况下,我只能忍气先接受街道对我施予的部分“恩赐”。2005年我私房被违法强拆后损坏或遗失的其它生活用品和设施,如空调、冰箱、缝纫机……等等,至今无理拒不归还、赔偿,无任何答复。】
故此临时房是政府在对我的侵害问题未解决前、特定情况下采取的最基本补救措施,相比我所遭受的损失和原先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目前的生活状况是极大降低的。政府和“动迁”单位给我造成那么大的问题、困难,按理还应该支付我八年流落无居处、目前住差房且无设施的损失、差价,何谈再要我来支付房租、水电煤?故政府完全存在、也必须让我无条件居住的事实和理由,政府安排我入住时,也未要求我支付任何费用。
三、我才是真正的债主,而非南房集团下属单位老西门物业有限公司讨债的对象。
此案原告“老西门物业有限公司”,原名“老西门房管所”。按法律规定,作为主管动迁工作、对被动迁居民具有下达限期搬迁权利的区房管局的下属单位,房管所是不能具有动迁资格的。但市、区政府却违法批出“动迁资格证”和“动迁许可证”、违法下达强迁令。
由于区政府在我私房遭开发商和老西门房管所“动迁组”公然违法抢劫时,扮演了违法、不光彩的角色,且还因我上告北京,二次将我枉法“劳教”,并无数次软禁、监控,致我病痛缠身、一生被毁,故理应承担更主要的责任。我才是真正的债主,是南房集团和政府应该予以赔偿和补偿的对象,而非“讨债”的对象。
退一万步说,抛开是政府行为造成我困境的因素,即使应该由我支付暂住期间发生的费用,在目前情况下也必须是政府救济。我因上访、关押致健康损坏,无法上班,靠每月600余元长病假工资度日(刚增加到此数额),连日常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更勿谈支付庞大的医药费用,完全符合向政府申请救助的条件,政府也应该对我实施最基本的帮助和补贴。而目前对我的救助是杯水车薪和远远不够、甚至漠然拒之的。
在发达、民主国家,对穷人,政府对他们补贴和救助是作为制度存在的。目前,上海符合赁租房条件的困难家庭,政府都要拿出部分住房补贴,何况我目前所处的无家可归、贫病惨遇,是政府部门和南房集团联手违法造成的,本就不应该由我支付过渡时期的费用了。
实际上,已认识到错误行为的政府,目前已在用实际行动补救,故才会“无条件”让我暂住、并“恩赐”解决部分基本生活用品(并非归还)。尽管做得还很差、还非常的不尽如人意、不到位,但相比之前完全的“无赖”形象,已有了事实上的进步,虽然这个进步非常的微弱、点滴,虽然这个进步是本人和众多民众多年来艰难、滴血的抗争换来,更尽管这个进步实际是政府必须履行、尚未好好切实履行的义务和职责。4平方米特困家庭,都早在十几年前予以解决,而原来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优越的本人,却因被抢去化心血建造的私房后,成为流落街头的无家可归者、特困人员,这难道不是对民主、法制、文明的亵渎和对“稳定”“和谐”的最大嘲讽!
三、此案实际是因我申请港澳通行证和护照而起,真正目的是人为制造“有未了结民事案”,而卡住护照、港澳通行证。
2007年7月27日我申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8月10日为取证日,但老西门物业有限公司却在8月9日递交此诉状。请问:黄浦区法院怎会得知我正在办“二证”?原告又怎会如此及时的递交起诉状?本人暂住至今,没有交付过暂住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真有拖欠,也已有25个月之久,假使原告具有此案诉权,在提起诉讼时,也应该合并计算。现时隔将近二年,却仅仅为了一个月79.30元电费,支付更多的诉讼费起诉至法院,显然违背常理。
事过如此长时间才来讨要?且不讨要本人05年10月17日起真正居住至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说明原告明知本人根本不应该支付暂住期间的费用。
而真正的原因,任何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得出结论:原告是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以此案来拖住本人办理“二证”。
用此极下三滥的手法,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说明上海当局的无耻和低劣,“人治”的反复实践,非但要消除稀有的些微进步“努力”,更显现其才是欲颠覆现政府的真正元凶!
四、此案实际是因我申请港澳通行证和护照而起,真正目的是人为制造“未了结民事案”,而卡住护照、港澳通行证。
2007年7月27日我申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8月10日为取证日,但老西门物业有限公司却在8月9日递交此诉状。请问:黄浦区法院怎会得知我正在办“二证”?原告又怎会如此及时的递交起诉状?本人暂住至今,没有交付过暂住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真有拖欠,也已有25个月之久,假使原告具有此案诉权,在提起诉讼时,也应该合并计算。现时隔将近二年,却仅仅为了一个月79.30元电费,支付更多的诉讼费起诉至法院,显然违背常理。
事过如此长时间才来讨要?且不讨要本人05年10月17日起真正居住至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说明原告明知本人根本不应该支付暂住期间的费用。
事实是,原、被告之间也从未签订过租房协议和借用、支付水电煤费等协议,本人也事实上从未向原告租借用房和请求原告借我用电。原告也未能出示本人系向原告借房居住和2005年9月前我已居住于此的证明,未能出示电表系原告所有和原告向本人多次催讨电费的证据。
原告既借房于他人,当初为何不与借房者签订任何协议?而作为具有专业资格、原先又曾是政府房管局隶属单位的物业公司,这种最基本的道理、常识是必然具备的。如此房真是原告所有,原告却又如此“大方”,其中缘由只能是原告有着亏虚的事实和原因,有何理由再来厚颜不惭、主次颠倒地来讨要所谓的“欠电”费呢?此案给付之债的主体,不是本人!
而真正的原因,任何稍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得出结论:原告是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以此案来拖住本人办理“二证”。
用此极下三滥的手法,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说明上海当局的无耻和低劣,“人治”的反复实践,非但要消除稀有的些微进步“努力”,更显现其才是欲颠覆现政府的真正元凶!
五、法院依令受理已过六个月,简易民事案至今未审、判。
法院受案,首先必须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此案原告出具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具有起诉本人的资格。但黄浦区法院非但无视基本事实和法律,“及时”受理了此案,还在受案六个月后至今不开庭审、判,无疑是为拖住本人申办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发挥其具有的能量。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35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由此案案情和法院8月28日传票证明,此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从我收到起诉状至今已六个月,都已超过普通程序审判的时限,却仍未接到开庭通知,也没收到过法院从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的书面通知,当然更未收到过普通程序审理情况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通知。且此案无论从哪个角度、方面讲,都不存在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更不存在普通程序下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8月28日上午我按法院通知,与诉讼代理人李剑虹女士(即独立笔会的小乔)到达黄浦区法院时,门口有很多警察和信访办人员,几十位访民要求申请旁听此案,但都没领到旁听证。身着便衣的浦东新区国保警察要强行硬拖小乔离开,我和众多访民指责并抗议、要求他出示执法依据后,他才无奈离开。但之后,小乔女士仍为此事受到浦东国保警察的盘问,并警告她不要与我接触,不要管访民的事。
……
直至今日,我都未收到法律明文规定、竺法官也表示会发给我的“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告知书”。
黄浦区法院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我的合法权利。
马亚莲
2008年2月21日
附件:一、老西门街道司法科长郭洪才写的书面承诺;
二、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证受理回执二张;
三、不予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决定书二张。
四、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全程跟踪查询结果。

港澳双程办证受理回执

护照办证受理回执-

街道2005年11月15日前调整临时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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