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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维权人士陈友仁被劳教今开庭           ★★★
福建南平维权人士陈友仁被劳教今开庭
作者:天盲 文章来源:博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1/23/2008 3:13:10 AM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月22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福建南平知名维权人士陈友仁被劳教一案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劳教所开庭,拒绝了家属要求旁听的申请,只允许其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单独前往,致使原先安排秘密录音向全球播放的设想破灭。

开庭审理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面,在陈友仁及其子向法庭要求验证对方当事人资格时,不是由被告而是由法庭向陈友仁及其子出示了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前面错将徐呈虎列为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词系工作人员笔误”。

法庭拒绝了陈友仁及其子要求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理由是证人已提交证人证言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人详细情况。但证人均系被告据以对原告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其没有出庭致使原告无法就该证人证言的真伪进行判断,并且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力证实情况。

面对陈友仁及其子提供的公复字〔2006〕第1号批复,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味主张其只能适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劳动教养行为的,由于可以处以劳动教养的法规过于繁杂,而对于本案其是适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但笔者认为:“所谓“屡教不改”应该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问题,其公复字〔2006〕1号批复中关于所谓“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不过是对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的肯定,其明确指出“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即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

该界定明确规定了其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所采取的手段是“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作出的界定是“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

因此该界定已经明显超出了被告所认为的该“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相关人员,而公安部的批复使其具有了广泛的普遍适用性,而不仅仅只是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屡教不改”问题。”

而对于被告的特别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为由,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仍然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笔者认为纯属断章取义,因为同一法条后续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除外条款排斥了被告所谓法律及规章不溯及既往的效力,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于《立法法》的出现,其所具有的效力应当自行失效,而被告依据一项业已失效的行政法规对原告处以劳动教养显然于法不合。

并且笔者就法律适用问题请教了专业律师,专业律师表示:“劳教委的观点不能成立: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法律生效前以往已发生的具体行为,而非以往的规定;2、旧法与新法不一致的,应以新法为准,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以上位法为准。”

虽然现在还不知道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会怎么样,但笔者对陈友仁其及子的精神表示钦佩,对他们多年来协助维权的行为表示赞赏,也许法院的最终审理不一定会如笔者所愿,能够还陈友仁先生自由,但是相信公正之心不死,维权火种不灭,同时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像陈友仁先生这样的维权人士。

(博讯记者:天盲)

文章录入:沉默    责任编辑: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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