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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4位被判处劳教1年半的家庭教会领袖提前获释           ★★★
4位被判处劳教1年半的家庭教会领袖提前获释
作者:对华援助… 文章来源:博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1/19/2008 5:13:10 AM

4位被判处劳教1年半的家庭教会领袖提前获释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湖北省劳教委撤消下级劳教委决定
2008年1月18日
供立即发表
对华援助协会

电话:(267) –205-5210
传真:(432)-686-8355
电邮:
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org www.monitorChina.org
联络人:付希秋(432)689-6985 (267) 205-5210
湖北省武汉市-2008年1月18日

图片: 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书

在对华援助协会呼吁和法律援助下, 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一项几乎前所未有的裁决, 认为下级恩施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对4位家庭教会领袖杨思团、王彩章、马朝、杜东亮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消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据悉, 4位家庭教会领袖已经于上周从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六角亭史家坡劳教所获释回家.但是,与这4位一同被判劳教的3位女性教会领袖仍未获释.

湖北省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7日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分别判4位弟兄1年半劳教.他们是杨思团(38岁,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皇庙村);杜东亮(32岁,山西长冶人);马朝(35岁,河南云阳人)和王彩章(34岁安徽省明光市人). 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分别判5位姊妹1年劳教.除李梅和秦道敏外, 还有秦道芳(秦道敏的妹妹,30岁,湖北建始县人);胡荣(42岁,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和任现学(35岁, 安徽省五河县人). 其中,杨思团和任现学为有三个上学孩子的夫妇.

杨思团、王彩章、马朝、杜东亮不服恩施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9日向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申请行政复议,经过长达3个月的复议,加上国际社会的呼吁,终于使4位获释.

根据当地教会消息, 2007年7月15日下午四时许,有十四位基督徒在湖北省恩施自治洲建始县官店口镇老街067号秦道敏家中聚会。当时来了五个公安人员(带头的公安刘华山)说:“你们没有登记,是非法聚会。”当事人说:“我们是合法的家庭聚会。”公安就开始破口大骂,动手打人。当时打伤了秦宏军和秦道敏父女两人,抓走11人包括秦道敏二岁儿子.一位42岁的李梅姊妹在现场和审讯其间被打的大出血, 被送往两所医院紧急抢救,被迫做了子宫切除手术. 住院时警方用手拷将她的双手拷在病床上. 李梅姊妹被判1年劳教.在老家安徽省五河县医院治病并服刑.33岁的秦道敏姊妹因为孩子年龄原因, 虽然判1年劳教,只能暂时在家. 秦宏军被判10天行政拘留.现已释放.

湖北省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将福音派教会的正当行为视为”邪教活动”.指控这些教会领袖”成立了“旅行灵修”短宣小组, 7月11日,由秦道敏、秦道芳带领一行人到官店烈士纪念碑和电视差转塔,在以上两处集体进行唱歌、钉十字架、祷告等活动。7月12日、13日,杨思团等十人分成两组,由秦道敏、秦道芳带队到各村农户家传教、发展信徒。7月14日,杨思团、秦道敏等一行十人到官店福利院,召集福利院60多人集体观看他们唱神歌人与神的魔术表演,并播放“耶稣生平”的光碟,带领他们集体祷告,为残疾老人祷告“求神治病”,要福利院的老人们信教。7月15日下午,杨思团、秦道敏等人邀约发展的信徒到秦道敏家聚会,举行唱神歌、人与神的表演、讲圣经、祷告等活动.”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牧师发表谈话, “我们为4位无辜被囚的教会领袖获释非常高兴.我们非常赞赏中央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法治精神作出的公正裁决.我们希望其他因劳教恶法被关押的良心犯能全部获释,使中国的法治和谐真正实现.”

3位姊妹女子劳教所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南铁路特1号省女子劳教所二大队

劳教所管理科电话:+86-27-88422136

劳教大队电话: +86-27-88422142

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书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4338

点击阅读杨思团等牧师行政复议申请书http://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3320

对华援助协会版权所有?2008年 1月 18日发布

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鄂劳教行复字[2008]第001号

申请人:杨思团 别名: 杨团,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浍南镇浍南村黄北队,现在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申请人:王彩章,别名;王马太,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太平乡张台村一队。现在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申请人:马朝,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南召县小店乡庙西村,现在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申请人:杜东亮,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长治市郊区,现在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被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望春 主任

申请人杨思团、王彩章、马朝、杜东亮不服恩施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7日对其作出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案复议期间,因情况复杂,本委于2007年12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申请人杨思团、王彩章、杜东亮、马朝与任现学、胡荣、李梅等七人于2007年7月10日应秦道敏的邀请到恩施州建始县官店镇旅游。7月11日至13日申请人杨思团、王彩章、任现学、胡荣、李梅、杜东亮、马朝由秦道敏,秦道芳带路,到烈士纪念碑,电视差转台等地游玩,拍照,去了几家农户了解民族风情,生活习惯。7月14日申请人一行经官店镇福利院院长同意,带几百元的礼物和二百元现金去看望了福利院的老人,7月15日下午,申请人一行在秦道敏家聚会,被官店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带到派出所。请求撤消被申请人所作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

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本委提交了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称:2007年7月初,秦道敏(女,1974年5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居委会3组,现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与杨思团、马朝,杜东亮等人电话联系来建始县官店镇。7月9日,杨思团与任现学(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杨思团之妻,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浍南镇浍南村黄北队,现在湖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李梅(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新集镇沈塘镇东蔡小组,现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胡荣(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河香花园10号,现在河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王彩章,马朝,杜东亮,苗勇(在逃)等八人在武汉市集家嘴汽车站会面,于当日下午乘长途汽车前往建始县红岩寺。途中,上述八人成立了“旅行灵修短宣小组”,杨思团任组长,任现学任副组长,王彩章负责财务管理,马 397;负责照相及福音流程会,苗勇负责祷告,杜东亮负责日程安排,其他人为成员,7月10日杨思团一行8人到达官店秦道敏家。7月11日由秦道敏、秦道芳(女,1967年9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系秦道敏之姐,住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居委会3组,现在湖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带领一行人到官店烈士纪念碑和电视差转台,在以上两处集体进行唱神歌,钉十字架,祷告等活动。7月12日,13日,杨思团等十人分成两组由秦道敏,秦道芳带队到各村农户家传教,发展信徒。7月14日,杨思团,秦道敏等一行十人到官店福利院,召集福利院60多人集体观看他们唱神歌,人与神的魔术表演,并播放“耶稣生平”的光碟,带领他们集体祷告,为残疾老人祷告“求神医治”,要福利院的老人们信教,7月15日,杨思团,秦道敏等人邀约发展的信徒在秦道敏家聚会,举行唱神歌,人与神的魔术表演,讲圣经,祷告等活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李梅、杜东亮、胡荣、秦道芳秦道敏,任现学、王彩章、杨思团、马朝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视听资料等。被申请人? 0;2007年8月7日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期限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劳动教养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和证据,本委认为:恩施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消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恩州劳决字[2007]第00038号”劳动教养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议专用章

2008年一月八日

(博讯记者:蔡楚)

文章录入:沉默    责任编辑: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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