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福建省福清市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康明,职务:总经理 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文楼村 指 控 事 项
被控告人竟敢在《国土资源部(2007)210号关于“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开展全国土地违法大清查的运动中》公然抵抗中央的部署,顶风作案,采取“未批先用”明抢暗夺的手段,动用社会地痞流氓对村民进行武力压制,强行侵吞、掠夺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杨厝自然村村民的集体耕地,村民人口粮田面积100亩,非法摧毁人工建筑的灌溉渠道1500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造成了本村有150亩耕地无水灌溉。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农业生产减少收入的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控 告 请 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有关规定,依法阻止被控告人阻止侵占土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掠夺土地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将100亩耕地垦复好归还村民耕作; 三、责令被控告人修复1500米人工建筑的渠道归还村民管理使用; 四、赔偿灌溉渠道损失100万元; 五、赔偿已经减少农业生产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继续承担至修复渠道恢复良田灌溉功能之日止的经济赔偿。 六、依法追究土地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官商勾结 掠夺土地
2006年3月,福建省福清市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明康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党支部书记杨昌兴,村主任梁雄斌互相勾结,串通一气,无视村民的合法权益,打着办混凝土公司的幌子,未经国家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审批,也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掠夺村民的人口粮田100亩。擅自用推土机强行推倒良田中的一条人工建筑的渠道,长1500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由于人工建筑的灌溉渠道被毁,村民有150亩的耕地造成无水灌溉,本来旱涝保收田,却变成了望田,天气干旱造成了2006年和2007年两年村民的农业生产减少经济收入达100万以上。村民的耕地还要承受长期无水灌溉面减少农业生产收入的经济损失。村民对被控告人的侵权行为,先后向福清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请求依法终止非法征地行为,但政府和相关部门却互相包庇;对村民的正当主张不予理睬,是导致土地被强征的不良后果。
2007年11月30日,被控告人没有丈量土地,雇用社会上地痞流氓实行武力侵占。擅自对村民的土地进行非法占有使用,被控告人的不法行为侵犯了我们村民合法的确认权、知情权。并侵犯了我们合法财产要益。造成了音西村杨厝自然村的村民耕无其田,被迫失业,有的家庭已经被迫陷入低保生活的处境。
被控告人对不同意其强占土地的农民杨理华,被控告人雇社会上地痞流氓抄砸门窗玻璃,并将油漆喷洒在埕地的瓷砖上。更有甚者,2008年1月11日中午1时许,被控告人拦在途中,将76岁的村民杨宗明殴打,并将油漆倒入杨昌金的水井,被控告人不仅谋财,而且还要害命。村民对上述案件向派出所报案,该案却不了了之。
二、职能部门不作为
福清市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贪官互相勾结,把黑手伸向音西村杨厝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巧立名目。强行掠夺村民赖以生存的人口粮土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征用农民的耕地没有实行两公告一登记。据此,村民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先后两次要求举行听证会,在举行二次征用土地听证会上,村民对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非法征地行为提出强烈的抗议,80多人次参加听证会的村民在听证会,会上明确对非国家建设用地,并无征地批文的征地行为,均投票反对。福清市国土资源局采用不法手段,将“村民的反对意见。变相为村民同意征地”,这是官商勾结残害农民的事实。
三、政府不依法行政
福清市人民政府高国富市长,福清市计划局吴云峰局长,违背中央政策之规定,擅自将良田变为住宅用地,继而又任意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工业用,这政府官员以权欺法的具体表现。
四、钱权交易 变相行贿受贿
福清市土地价在不断地升值,最高价的土地价升值到700万一亩,现在本村的土地价值一亩平均达300万元以上,被控告人与官方勾结,据传说被控告人只按每亩土地价值的0.8%给村民每亩征地补偿费,即每亩2.5万元。但村民这0.8%的土地补偿也没有见到,只是传言而已。
被告明确表示办混凝土公司是做为征地的幌子,旨在为做房地产开发奠定基础,这样牟取非法暴利快,被控告人为了谋取杨厝自然村的50亩土地,与村党支部书记杨昌兴、村主任梁雄斌勾结,拉拢福清市政府主管干部,共同在混凝土公司占有红股(干股),达到其掠夺农民人口粮用地的罪恶目的。
真是“泪酸血咸、悔不该手辣口甜、只道世间无苦海,金黄银白、但见了眼红心黑、哪知头上有青天”。身为共产党的正处级的官员,在强大的红利驱使下,冒着丢官罢职的风险,明火执仗。红利驱使贪官以身试法,公然抵制中央“保护18亿亩耕地不被破坏的红线”,践踏法律支持奸商掠夺农民赖以生存的人口粮田。奸商与贪官心黑手辣,鲸吞蚕食掠夺集体耕地,村民被迫上天无梯、入地无门,投诉无门。万般无奈,只有迈上漫长的上访之路。
五、环境污染严重 贻害村民健康
福建省福清市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距居民区不足百米内设工厂生产混凝土,其生产使用的石子、砂、水泥等原料,需要从外地运入生产场地,造成居民区内运输车辆频繁运转,引起灰尘弥漫,空气受到严重的污染,村民吸入重污染的空气,造成了呼吸道感染,加重肺部负担,产生了胸闷,、气短等症状,给村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混凝土生产的机械超分贝的吵音,日夜轰鸣,吵得夜间无法入眠,严重地影响周边5000多村民的工作与休息。混凝土公司周边有一所中学,一所小学,有3000多名学生,超分贝的吵音致使学生无法正常地学习。在人口稠密的居区建混凝土生产厂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综上所述,恳请国家政府机关部门领导洞察秋毫,以严党纪正国法,派遣强有力的调查工作组进驻福清市,对福清市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不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定能掌握更多、更有力的犯罪确凿依据,对犯罪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进五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公职处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三百九十四条、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将贪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到第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2亩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能为平民百姓讨回公道。真正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7年5月14日所说的“民告官不再难”,我们期盼着这一天能早日到来!希望贪官早日吐出侵吞农民的耕地。彻底解决农民的生活用地。依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悬利剑、追凶顽、惩真贪。
但愿我们所揭露的福清市腐败、贪赃、枉法等问题能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予以严重处理,更希望能建设一个“平安和谐”的新福清!
此呈
控告人: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杨厝自然村村民:杨春、杨理义、杨华生、杨新、杨柳、杨理、杨昌马、杨理秀、杨理施、杨青、杨理林、杨美、杨生、杨理成、林月龙、陈美、杨理华、翁莲、杨昌来、杨明、林妹、杨宗明、杨生平、陈斯、杨克祥、陈未、杨华、杨克敬,杨美兴、杨理辉、杨理春、杨明明、杨然、杨名、杨昌金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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