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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回应《律师法》新修订         ★★★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回应《律师法》新修订
作者:中国维权… 文章来源: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点击数: 更新时间:11/1/2007 4:22:38 PM

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於10月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律师法》,将於明年6月1日施行。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对其中几项新修订表示关注,希望人大可以进一步釐清有关修订,以保障律师接办维权案件的安全。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本会要求当局撤回有关“危害国家安全”一项,在没有釐清何谓“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庭上为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当事人辩护时,其言论自由将受到严重威胁,会影响其为当事人辩护的表现,这个条文亦可能会被滥用打压敢於发言的维权律师,危害律师个人安全,有违法治精神。本会要求当局具体说明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会被追究甚么法律责任。

本会提出这些忧虑并非无的放矢,过往虽然没有律师因在法庭上发言而被秋后算账,但已有多名维权律师因为帮助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维权人士而遭受各种迫害。其中,山东青岛维权律师李建强今年年初接办了几个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今年仍未获通过年检取得律师证。

一九九○年在古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关於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是其中一个签订的国家,其中有关“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部分第20项列明:“律师对於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本会要求中国政府遵守确实执行相关的规定,以体现法治精神。

另外,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加入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一句,本会对此表示欢迎,并促请各级政府官员确实执行这条新法律条文,保障律师会见被告的权利,以避免再发生如近日北京律师李方平和张建国到狱中会见黑龙江维权人士杨春林的情况,被监狱官员无理监听和中断他们的对话,此前在杨春林於七月被捕以及案件被移交检察院之后,李律师一度被拒会见当事人杨春林,希望当局正视黑龙江佳木斯当地公安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亦加入了这一规定:“受委託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複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複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本会促请各级政府严格执行这条文,保障律师为被告辩护查阅卷宗的工作。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加入了第十六条有关具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一项,本会对此表示欢迎,相信这可使律师有更大的执业空间。

《律师法》自1996年制定至今已十一年,众多案件证明律师的执业权利以及律师为被告辩护的权利却仍未得到应有保障,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促请中国政府严格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确实执行这部法律中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条文。

总括来说,本会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有些地方有明显进步,但第三十七条有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时提出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等言论时会被法律追究,本会对此表示极度关注,因为国内对“危害国家安全”没有清楚界定,这将会对维权律师为被告辩护构成威胁。因此,本会要求中国政府撤回这项细则。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2007年10月31日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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