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谴责联合国将给一个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罪犯颁奖
万延海(个人名义) 2007年7月16日发布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发布的邮件消息,适逢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 Dr. Peter Piot于2007年7月14日-21日访华期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公室将在7月17日下午2点-3点半在国宾酒店(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9号; tel: 010-5858 5588)举办一个颁奖仪式和新闻发布会,表彰包括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这样的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罪犯。如果希望参加此会议,请事先通知 UNAIDS的范宇华,她的电子邮件地址是fanyuhua@public.un.org.cn, 电话:010-8532 2226 ext 102,传真:010-8532 2228。
王陇德,男,汉族,河南开封人,1947年1月出生,1969年毕业于兰州医学院医疗系,同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中国医学科学院研究生毕业。历任甘肃省卫生厅副处长、副厅长、厅长等职务。1995年12月起任卫生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2004年以来,王陇德副部长分管卫生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并担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注意到,对于全国各地普遍出现的因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我国卫生部长期保持沉默,对感染者的诉求不理不睬,更有甚者,前来卫生部上访的感染者被卫生部叫来警察投入监狱(李喜阁案,2006年7月)。
至今,我国卫生部没有发布公共告示来提醒所有接受输血或血制品者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也没有鼓励接受输血或血制品者检查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这更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将使得疾病蔓延,无数人将在不知不觉中被艾滋病夺去生命!鉴于此,我们认为,卫生部的主管领导触犯刑法和传染病法的渎职条款,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见附件:(万延海)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鉴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联合国艾滋病机构在这个时候给一个犯下渎职罪的卫生部领导颁奖,实在是向中国人民和世界艾滋病运动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为此,我抗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给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犯有渎职罪的王陇德副部长颁奖。
附录:
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在全国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因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根据我们所知,这些情况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和江西省等。
他们/ 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他们 /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
根据我们的了解,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我们注意到,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 /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 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渎职罪条款,我们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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