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接到刘明才、刘明军的投诉,反映胶州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安局相互推诿、扯皮不予立案侦查的问题,以下是投诉全文。
2005年8月7日下午,我们之子刘世庆,男,9岁,刘超龙,男,7岁,在本村玩至天黑未归,遂即控告人全家及邻居出动从下午17时30分许开始寻找直至第二天(8日)凌晨,早晨7点多,全村找遍,孩子无踪迹。早晨7时许,小井村村民王正民打电话给刘明文说:两个小孩在小井村村后,乔家挖砂形成的水塘里死了。刘明才、刘明仁即赶到水塘,水塘上已有人们围看。
被害人刘世庆在水塘北边水漂着,脸面向下直立于水中,脸上、嘴唇、后背、胳膊等有多处软组织受伤,发青、发紫、有淤血迹,脸已变色,尸体僵硬,鼻出白沫,明眼角上有胶(屎)眼闭着,有异味,光着身,从上可以看出,被害人刘世庆系他杀。
被害人刘超龙在水塘中南上漂着,仰着头,面向上,直于水中。一个鼻孔正流鲜血,另一鼻被棉花堵塞着,眼角有胶(眼屎),脸,身体均未变色,尸体是软的,光身(全身没穿衣服),眼睛闭着,肚子不鼓涨,从上可以看出,被害人刘超龙系他杀,并有相关佐证足以认定。
一、孩子失踪时的现情:8月7日是星期六,下午17时许左右下起大雨,直到8日早晨约5时30分雨停,晚上下雨很大。但众人仍在急寻找孩子。由于气温度很低(很凉)找孩子时人们穿着衣服还真打哆嗦,被害人不可能8月7日晚上至8日早晨7时许去下水洗澡。
二、现场实情:两孩子尸体一南一北相距8-9米远,被害人刘世庆尸体僵硬且变色,说明死亡时间应是4-6小时之前,从脸嘴唇、后背、胳膊等处软组织受伤,发青、发紫、并有淤血,充分说明是被殴打而形成的,而不是在水中形成的,从时间环境证明该被害人不会在8月8日7时前的夜晚下着大雨下塘洗澡。
该水塘水面距地面离8-9米,水边壁没有孩子挣扎抓爬的痕迹,证明是被他人打死抛入于水中的。
被害人刘超龙在水塘南边,面向仰于水中,一鼻出血,一鼻孔被棉花堵塞,没有血迹,足证明不是溺水死亡之象状,溺水鼻中不会流血,且一鼻孔用棉堵塞,明显是他所为,而尸体没有变色,尸体承软性,说明3——4小时前抛于水中(早晨5点左右抛入水中),是先至人死亡后抛入水中,该夜晚5时许还在下大雨,被害人绝不会下水洗澡或玩水,更不会在水中流血,特别是溺水死会呼吸,肚子进水鼓涨,足以证明是他杀抛尸于水中伪造假象。
三、塘边堆放两孩子的衣服状:
A、8日早晨前5:30分许才停雨,早晨7点前孩子决不会脱衣服下水,特别一夜未归,全家亲朋齐出动再找两小孩。为什么塘边的两小孩衣服全是干的,从衣服没有被淋湿,应为8日早晨5时40分下的水,而两小孩死亡都在5时30分之前,且正在下大雨,两小孩是不会下水玩的,即是水下,衣服应是湿的,而从现场来看衣服是干的,显然是他杀;
B、两被害人身止的伤迹决不是在水中形成的,塘深10米,水深2.5米,即是下水不可能会受伤,两小孩不可能一夜不回家在5时30分至7点下水洗澡,而在5时30分之前正下雨,而孩子衣服是干的,说明在下雨时,两小孩子正被他人关押在屋里,实施殴打后根本杀害了;
C、水塘深达10米深,两小孩不会游泳,也未受到虐待,性格开朗,根本不会跳水自杀;
D、从衣服、身上伤情、塘水现状和尸体现状,足以证明是被他人杀害后抛尸于水中……
四、选择下大雨杀人动机,从7日下午17时30分许到8日早晨5时许一夜大雨未停,被害人7日下午17时30分许至第二天7时许未回家,证明是凶手谋杀选择下雨的夜晚。杀害后抛尸于水塘,用下雨灭失脚印、手印,找无人出走的机会杀人抛尸,可见是经心策划而杀人抛尸的。
五、丢鞋现场:两孩子穿的4只鞋,三只在干衣服下方,另一只却到水塘对岸,距离几十米之远,这只鞋怎么会到对岸的,孩子不可能把一只脚脱于北岸,另三只脱于南岸,肯定是他人所为,鞋仔是不会自飞去的。
六、胶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通过该局法医鉴定,更说明杀人抛尸事实。
1、胶州市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做鉴定,必须向被害人家属出示鉴定报告一份,更应准许,被害人家属在旁观视,而该局在做尸检时,未通知家属到场,也未将尸检报告给被害人家属,足以说明该局袒护杀人凶手。
2、胶州市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讲:孩子衣服是干的,你得罪人了吗?有仇人吗?,而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他们不去调查,道明说破了他人报复谋人抛尸之事实。
以上疑点(事实),足证明是谋杀抛尸案件,决不是溺水案件,公安机关应依上述疑点,侦破此案,抓捕杀人凶手。但被控告人利用职权,以权代法,明知被害人系他杀,仍不予立案侦查,袒护杀人凶手,以两被害人系溺水死亡,真是警匪一家。
案发至现在已有一年多了,我们多次找山东省公安机关他们都相互推诿,扯皮不予立案侦查,袒护杀人凶手,已是他们的光荣职责,为此万般无奈,特此向社会公布,请求社会正义人士及新闻机构和上级机关重视本案,责成公安机关,立即派专案组侦破此案,抓捕杀人凶手,以维护法律尊严及社会长治久安。
求救人刘明才、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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