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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首次被诉侵犯通信自由       ★★★
中国移动首次被诉侵犯通信自由
作者:王晓雁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3 6:46:41

系统升级单方面停止一手机用户服务9天

中国移动首次被诉侵犯通信自由

2007年02月12日

记者王晓雁

法制网讯 记者王晓雁 在没有进行通告的情况下,中国移动单方停止服务达9天,经投诉未果后,北京李女士遂以侵犯其通信自由权为由,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7年1月13日,李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无法通话,屏幕一直显示"正在查找"字样,即使换了别人的手机,仍然显示"正在查找".意识到可能不是手机的问题,李女士随即来到中国移动营业厅进行咨询。接待的营业员称,该移动通讯卡没有问题,而是由于系统升级导致的故障,但不知系统升级完成的确切日期,因此需要李女士进行换卡。然而在换卡时,李女士却被告知要支付10元的换卡费用。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李女士只好向10086投诉。最终接线员表示可以免费换卡,并答应赠与30元话费,但同时补充:这并非赔偿。

李女士对中国移动单方提出"赠与30元话费"的赔偿方案非常不满。"由于整整9天不能使用手机,我和许多亲朋好友联络困难,甚至造成了误解,但对此运营商却没有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通告,而且中国移动在处理过程中我觉得非常傲慢,所以我认为中国移动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权!"

2月5日,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其承担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及赔礼道歉。但当其代理律师寇明国到法院提交起诉状时,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权"不在最高院解释的法院受理案件受理案由范围内为由,要求将案由修改为"电信合同纠纷"才能立案。经过修改过后,法院正式立案。

但变更后的案由,为原告在法庭上争取和维护通信自由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代理律师寇明国表示,不会变更原来的诉讼请求,"我们想以此表明我们起诉的态度和目的,那就是我们的诉讼不单是要求赔偿损失,更重要的是表明我们对弱小公民个人通信自由权利的重视,以及对被告利用垄断地位、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不满与抗议。"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新爱,女,汉族,1983年7月1日生,联系电话:62925683,13439314229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015427,法定代表人:何宁,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13911396699(总机)

案由:电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退还信息费5元整;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元整;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600元整;四、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元整;五、要求被告赔偿打印费36元整;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整;七、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八、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3月,原告从被告某营业厅购买"动感地带"卡一张,号码为13401073475.2006年12月31日订制了中国移动公司"掌握生活"业务服务,信息费每月5元,于200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自2007年1月13日起,原告发现该卡不能正常使用,出现无信号、无法拨打、接听电话及发送、接收信息服务等故障。原告当日即与被告营业厅联系,营业员在测试后告知原告该卡没有任何损坏,只是由于系统升级,影响到部分用户的正常使用,若要继续使用该号码,必须换卡,但需收取换卡费10元。原告不同意交费,并拨打10086进行投诉。

2007年1月21日,由于急需使用手机,原告到被告营业厅用原卡换取新卡一张。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表示最多赠与原告30元话费作为补偿。由于补偿方案不合理,原告拒绝。双方对赔偿事宜,最终未达成一致。被告又承诺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但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仍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答复。

由于手机不能接通,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增加了原告的生活、工作成本;同时,也造成亲人的担心、朋友的误解,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另外,原告也未能享受到订制的信息服务。

在信息化的今天,移动通信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工作、生活的重要工具,在各个领域,它已经深深地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大多人来说,移动通信已经成为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部分。

被告作为实力强大的运营商,拥有广泛的用户群体,理应为所有用户提供优质和便捷的服务。被告的系统故障造成的影响也必然是广泛的。但遗憾的是,被告在之前和此间,对系统升级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害的重要事实,从未通知用户。事实上,该行为已经给大量用户带来生活和工作的不便。甚至在用户投诉后,被告不仅没有给予合理解释、没有给用户道歉,反而向用户强制收取换卡费用,企图谋取不当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用户的通信自由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原告:李新爱

2007年1月31日

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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