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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安用恐怖手段压制维权,非法执法理应追究罪责       ★★★
北京公安用恐怖手段压制维权,非法执法理应追究罪责
——维权网关于“滕彪事件”和“李和平事件”的再次声明
作者:维权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9 20:58:29

令人震惊的滕彪律师被绑架失踪的事件暂时有了结果,滕彪律师日前已经回家。人们现在初步知晓的情况是,他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绑架的。他被蒙头拽到地点不明处,与外界失去联系41小时,其间遭受了非法审讯和恐吓。对方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手续。 

腾彪虽然回家了,但“滕彪事件”没有了结,因为事件极其恶劣,不能就此了结。更重要的是,“滕彪事件”并非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中国公安机关的惯用行为。去年9月底,就曾发生绑架殴打另一位人权律师的“李和平事件”,今日又是滕彪博士被公然绑架,还有其它许多类似的绑架、失踪、任意羁押、毒打各界维权人士的恶性事件。 

这一系列恶性事件显示,中国的法治建设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个向全世界声称“依法治国”的政府,如果听任国家公安机关的人员任意绑架公民而不受到任何司法的追究,那么中国的法治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公正秩序将不复存在。因此,这个事件不应就此了结,有关当局应该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以彰显中国依然还有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公民的基本安全还能够得到保障。 

近年来,中国领导人多次重申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国策,但这类“滕彪事件”、“李和平事件”和最近陆续发生的诸多类似的非法侵权事件,让人们对这种国策的真实性产生深深的怀疑。因此,如果不对这类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许许多多的人权律师和人权捍卫者就会继续面临这种野蛮的绑架、恐吓、任意羁押、甚至暴行!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因滕彪和其他两位北大法学博士的积极倡导、多方人士的努力推动,最终导致废除“收容遣送”这一违宪的恶法。 今日的“滕彪事件”、“李和平事件”应该成为推动法治改革的又一契机。 

我们特此要求有关司法部门立即调查追究那些唆使、批示、同意或下令、执行这两次“政府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罪责,结束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任意践踏法律的现状。 

以追究责任人来“布大信于天下”,比任何宣传都更能让人信服中国迈向法治的决心。同时,也能向世人展示,中国的首都是安全的,能够保证那些即将前来北京参加奥运的各国人士的安全。相反,如果听任国家执法人员、安全警察驾驶无牌照轿车在北京街道上横冲直闯,肆无忌惮地绑架恐吓公民;如果那些执法犯法、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公职人员得不到任何责任追究;那么,中国将无论怎样也无法消除世人对北京奥运的安全疑虑,中国政府也无法洗清对自己的公民实行恐怖统治的恶名,中国当局有关人权的所有宣示都将被视为作秀的笑柄。 

公安机关试图通过制造恐惧来达到制止中国公民行使宪法权利和政府业已承偌的普世人权,严重侵犯了中国政府业已承偌的国际人权准则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首先,中国1988年批准加入的国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除了肉体虐待,精神威胁和恐吓也属于酷刑,必需加以禁止: 

    “酷刑”指的是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或进行处罚,或为了达到恐吓或威胁的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 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尽管这次警方人员没有殴打滕彪律师,但其, 绑架、恐吓等所作所为,完全是属于上述定义的实施酷刑范围。更何况警方人员曾对李和平律师进行毒打。这些都是人类公认的文明准则所不能允许的!  然而,中国政府在批准反酷刑公约20年后还继续容许公安人员施行酷刑而不予以追究罪责! 

其次,联大1992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8211013_7954.html),要求各国政府采取行动防止和根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宣言》“序言”把“强迫失踪”定义为:

    违反其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其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是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虽然这个文献只是一份宣言(相应的国际公约正在定稿,很快就会开放签署), 但依然具有其国际公认的约束力。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据说中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这个关于禁止强迫失踪的人权公约的通过。但是,中国政府的安全人员继续用“强迫失踪”来恐吓、报复人权律师和其他维权人士,显然有悖于这样一个国际宣言的精神。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公民的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同时,该宪法第五条中也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此,我们特此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1.我们要求有关监察、司法部门对“李和平事件”、“滕彪事件”进行调查,澄清事情真相,追究相关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在中国彻底杜绝类似事件做出保证。 

2.我们也呼吁正在参加两会的代表们能关注此案,责成人大司法委员会复议、修改或补充有关监督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法、监督政府行为的相关法规,为从制度上保证不再重演类似恶性事件创造条件。 

3. 同时,我们要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禁止酷刑”特派专员洛瓦克先生调查“李和平事件”和“滕彪事件”以及公安部门的一系列违背反酷刑公约的“政府行为”。我们也希望联合国条约机构“禁止酷刑委员会”在今年5月就中国提交的第四、第五轮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政府报告提出质疑时,要求中国就公安绑架、威胁、毒打人权律师的恶性事件作出解答。 

4. 我们建议各位公民就国家执法人员进行绑架、强迫失踪、恐吓威胁、肉体和精神虐待等非法活动及时向有关检查和司法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禁止酷刑专员、任意拘留工作组、禁止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反映。 

(有关信息和举报表格可以到这里下载:

向联合国举报酷刑所需的信息和表格: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1232548_237.html

举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所需的信息和表格: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3/20060301233337_238.html

举报任意逮捕或拘留所需的信息和表格: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7/200607/20060705203759_1558.html

维权网         200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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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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