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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违宪监控手机短信:政府无权限制监视通讯、表达、知情、舆论监督权       ★★★
北京市违宪监控手机短信:政府无权限制监视通讯、表达、知情、舆论监督权
作者:CHRD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22:45:27

维权网获悉,北京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手机短信息发布公共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以手机短信形式传播的涉及公共信息的部分作了规定。如有通过手机短信传播和散布谣言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将由北京市公安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和通信局及相关通信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参见《新京报》071218日消息)对此,我们表示极大关注。 

众所周知,所谓的“谣言”和“危害公共安全”一直缺乏严格的法律定义,官方多年来视政治需要,随意扩大打击范围,把许多正常的公众有权了解的信息随意界定为“谣言”或“危害公共安全”,常常用散布所谓的“谣言”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将许多表达正常的意见和传递信息的公民定罪。如,2006年8月重庆市彭水县的秦中飞,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隐喻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半月后,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逮捕,关押了近30天才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政府的“通知”是那些使用手机传递信息的公民头上悬置的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给当局任意惩治羁押那些行使言论和表达自由去传播官方掩盖的信息、监督政府行为的公民提供口实。2007年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民互相转发一条题为《反污染!厦门百万市民疯传同一短信》的手机短信,许多市民走上街头“散步”抗议,最终迫使政府改变要在市郊棕榈树间建立一家大型化工厂的计划。 这类使用手机通讯工具推动公民维权行动的事件,在北京将成为政府迫害公民的口实。如果官方想真正地阻止有关公共生活的谣言的传递,一个有效的也是唯一的办法就是落实真正的新闻自由,让真相可以被自由地报道,让公众通过自由辩论去识别真话和谣言。 

任何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都没有权力颁布政策和法规剥夺基本自由人权 即使对这些权在特别紧急例外情况下的临时限制,也必须经过民主立法机构的严格鉴定和批准。这次北京政府这个规定的出台,不外乎是将已经暗中实施的许多控制手段进一步扩大、公开化而已。其结果将导致公众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受到限制甚至是被剥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手机短信既是通信自由也属于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新型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全国手机用户一天平均要发送大约一亿八千万条手机短讯,手机短讯在缺乏新闻自由的中国正成为一个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被人称为“第五媒体”。因此,手机短信也成为官方试图极力控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通知》也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隐私。隐私权是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解释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公民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也有完全同样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中的“法律”是有特定含义的,即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北京市政府完全没有资格出台任何这样的规定。此外,手机短信也属于舆论监督的方法之一,北京市的规定也违反了《宪法》第41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我们吁请各界关注官方在这个领域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对世界公认的普世人权的践踏。对这类压制基本人权的措施,北京市民应采取各种方式表达不满,捍卫公民的通讯隐私权、表达自由、知情权。一旦这项规定被用来惩罚正常行使通讯表达自由的公民、侵害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和通讯隐私,受害人应该依法把市政府法人告上法庭。 

维权网

200712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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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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