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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网关于崔英杰判决的声明       ★★★
崔英杰“故意伤害罪”判死缓过重,城管制滥权突现其违宪性
作者:CRD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6 15:55:49

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因持刀将北京城管海淀区分队副队长李志强伤害致死的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这个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的案件初步告一段落。

去年8月11日,因老板拖欠工资失业中的崔英杰正在北京中关村路边摆摊卖烤肠,遭北京城管海淀分队强行将其借贷买来用以谋生的三轮车没收,崔英杰在情急之下,冲动持刀杀死副队长李志强。造成一起轰动社会悲剧性案件。该案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包括司法界有不少人认为,崔英杰不存在杀人动机,属维护自己利益反映过度,不应被判处死刑。

现在,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判处崔英杰死刑、立即执行,值得肯定。我们希望此一案件能成为又一个典型例案,对中国慎重采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最终取消死刑起到范式作用。在中国尚未废除死刑、迈出向现代进步文明靠近的这一步之前,死缓可以起到的实际作用相当于“停止执行死刑令”(moratorium on execution)。

但是,从案件具体发生的过程和各种证人以及警方的鉴定来看,判处崔英杰死缓还是有量刑过重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审定提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里面确认被告崔英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查此罪的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正如两位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所论证的那样,从崔英杰犯案时的环境、行为、和动机判断,绝对没有所谓的“特别残忍手段”。不外是一是感情冲动,作案工具也只为一把临时抄起的小水果刀。所以,判处崔英杰死缓仍然有悖现有法律。如果被告提出上诉,我们希望该案在二审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给被告以合理合法的量刑。

值得人们深思的、与此案判决相关的是造成此案的成因。据各方介绍,崔英杰曾为优秀退伍军人,待人与工作一直诚恳,然而却几度失业。事发前,老板借故不发工资,使崔英杰生活无着,一日三餐都难为续,因此靠摆摊卖烤肠为生。虽然其行为有违规章之处,但城管人员非法滥用权力没收其财产,显然是激起后来事变的肇因,属于毫无法律依据的违法的行为。这些年,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谋生的农民的增多,各大城市都存在一些靠摆摊售货、贩卖小吃而生存的小商小贩。这些缺乏社会保障、在都市底层生活的人们,本应得到政府的照顾关怀,相反却成为政府一些人眼中有碍市容市政需要清除的对象,因此时时成为城市管理人员驱逐、排挤、压迫群体,其中针对这些小商贩的暴力也时有所闻。这不仅造成社会紧张,也严重违背中国政府业已批准的《国际社会、经济与文化人权公约》中对保障公民的经济人权做出的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城管部门行使执法机构的权力、城市管理人员的行为如随意罚款、没收财物、严重者如打人等超越刑法管辖至上,这些情况早就应该提出城管制度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现行的城管已经超出管理城市市容秩序的职权范围、成了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剥夺弱势群体的非法制度。这一切都是崔英杰案的深层成因。被害人李志强据同事介绍也是一位为人正直,工作勤勉的人。显然,是这样一种制度造成施害人和被害人的这个双重悲剧。我们希望有关立法和监察机构对城管制度的违宪违法性进行审议、对城管人员的权力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以民为本、依法治国应从实实在在的具体有助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上做起。尊重人权,落实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那些小商小贩是中国的普通公民,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权”以及一切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那些以普通人的利益损害为代价的都市秩序是与以民为本、更是与普世的人权观念所相违背的。市政的管理应该向现代文明的方向努力,以尊重人权,依据法律为准绳。但令人担忧的是,在现行体制下,随着奥运临近以及稍后将召开的世博会,象那些小商小贩的普通市民们可能因这些“盛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权利受到更大的损害。为寻求一个繁华和谐的图像,更多的崔英杰般的小商小贩会被官方以开好盛会的名义冠冕堂皇地清除。因此,我们呼吁各界关注这些小商贩的命运,让他们享有基本的尊严和权利,让崔英杰乃至李志强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建议:

1.中国政府认真落实已经签署并批准通过国内法去严格执行的《国际社会、经济与文化人权公约》,保障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弱势群体,如民工、小商小贩等)的经济人权包括基本“生存权”。

2.有关立法和监察机构对各地城管制度的违宪违法性进行审议、对城管人员的权力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同时,各城市应效仿上海、南昌等城市拟实行的政策,对于商贩不再一律取缔,而是根据市民需要,允许在某些路段从事经营活动。

3.在尊重司法独立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希望司法体制在操作层面至少能够做到“慎重使用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最终取消死刑”。

维权网

2007年4月16

附件

夏霖律师:崔英杰一审庭审辩护词:

http://crd-net.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982

李劲松律师:崔英杰一审庭审辩护词:

http://crd-net.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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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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