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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台资企业“泰金宝”在苏州集体解聘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       ★★★
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台资企业“泰金宝”在苏州集体解聘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
作者:北京益仁… 文章来源:北京益仁平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5 12:01:19

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台资企业“泰金宝”在苏州集体解聘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据我们了解,近日,开设在江苏省吴江市的台资企业泰金宝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对员工强制进行了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并将查出的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员工集体解聘。

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这一违背企业社会责任、违背人类基本道德、违犯现行法律的严重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中国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文件指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同时,我们注意到,台湾「肝炎防治委員會」曾決議-:B型肝炎之帶原者並不影響工作,…對經檢驗B型肝表面抗原陽性者,不應影響其工作權。http://www.hccg.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74152&groupId=8518

我们还注意到,在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workers or potent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subjected to medical tests that could be used in a discriminatory way.),同时,EICC还规定:EICC的不歧视条款和其他规范一样,不仅对EICC的成员公司起约束作用,而且也是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的基本要求。

我们发现,EICC是由惠普发起的订立的,而泰金宝公司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泰金宝也必须遵守EICC的规定。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家致力于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宣教、病患者救助及反歧视等工作的公益机构,倡导“公益、仁爱、平等。”,反对针对乙肝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他健康弱势人群的任何歧视行为。我们强烈谴责台资企业“泰金宝”在苏州集体解聘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的行为!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协助被集体解聘的乙肝携带者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平等权利!

附件:媒体关于被“泰金宝”解聘的乙肝携带者员工依法维权的报道:

“小三阳”被炒三员工愤而索赔

http://www.subaonet.com/misc/2007-02/01/content_7784757.htm

2007年02月01日姑苏晚报A7版

本报讯(记者高戬)1月24日本报独家报道的《22名“小三阳”集体被炒》的消息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下午,三名被解聘的职工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他们每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这三名员工表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王成(化名)等3名员工来到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成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去年11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不久后,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动离职。王成与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当年12月7日被迫离职。王成提供了一份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其中写到“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等人还提供了他们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作证据,录音中,公司方面负责人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对应”。

王成等人认为,公司解聘“小三阳”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他们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公司强迫自己离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误工费等2800元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王成等人的申请材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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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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