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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承认酷刑造成冤案值得欢迎         ★★★
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承认酷刑造成冤案值得欢迎
作者:CRD 文章来源: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3:56:45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坦承:中国每年至少有三十宗记录在案的因刑讯逼供或酷刑造成的错判案件。众所周知,实际数目远高于此。但这种承认事实的态度还是值得欢迎。维权网当然并不认为个别官员的言论就一定代表官方基本政策方针的变化,但希望检查院系统借此认真落实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立即着手改革相关体制法规,以便有效地杜绝执法、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我们希望王副检察长这一发言不是官方为了回避国际舆论压力,尤其是联合国酷刑专员访华报告[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531]的尖锐批评、在奥运来临之前转移国际视野所释放的烟雾。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今年7月,最高检查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禁止酷刑逼供,表示将追究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个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几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这一规定明文指出,刑讯逼供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

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见新华社2006 年 7月26 日报道)

维权网曾指出( 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363),这些规定的实施“酷刑”的表现范围没有包括警方问讯时普遍采用的剥夺嫌疑人睡眠以及其他精神折磨方式(如恐吓或威吓家属安全和自由等等),也没有规定对违规司法人员的具体处罚办法。高检的新规定显然对国际公认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做出了十分狭隘偏执的解释。根据《反对酷刑公约》第一部分第1条(1),“'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高检的规定明显地把国际公约通过的“蓄意”使某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排除在刑讯逼供之外。

此外,这个规定只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执法人员如公安、国安、干警、交通警、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房产管理局的政府工作人员等犯下以上列举的罪行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则没有说明。

国际人权法惯例的理解是,所有“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都应该在涉嫌犯下这些罪行的情况下被追究责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对酷刑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1)) 高检的规定没有说明,除了明文规定的“司法人员”之外,公安、国安、武警等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员(如,地方干部雇用来看守、暴力拦截或毒打维权人士的那些人)是否就可以肆意从事酷刑和用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待人或处罚人、并且不被立案受到刑事调查。

中国政府在1986年签署、1 988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作为签约国不应该自行规定哪些酷刑行为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公约第4条明确指出:“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凡一切酷刑行为均应定为触犯刑法罪”,“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对上述罪行加以适当惩处”。

今年,中国政府应该向联合国提交一份该公约落实情况的政府报告。维权网希望民间团体借此机会向联合国反酷刑特派报告员和人权高专办公室递交民间监督报告(“影子报告”),或去信举报酷刑个案(据报表格式可在此下载: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46)。

维权网希望中国政府的报告能实事求是,并希望有关机构借此机会认真审视中国现存执法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减少杜绝酷刑,从而落实依法治国的国策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立法行为固然是法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再完善的法规条款如果不落实也只是纸上谈兵,不能代替实际进步、不能自动减少酷刑现象。

维权网

2006 年11月 24日

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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