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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黑龙江从快秘密处决三名家庭教会领导的声明       ★★★
关于黑龙江从快秘密处决三名家庭教会领导的声明
作者:CRD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10:02:10

维权网公告

2006年11月30日

关于黑龙江从快秘密处决三名家庭教会领导的声明

辩护律师11月29日据悉,在判决书尚未公布、尚未送达被告的律师和家属手中之前,徐双富、李毛兴、王军三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家庭教会领导便已经于11月22日被黑龙江司法部门秘密处决。我们深感震惊。这是一件公然的执法犯法,草菅人命,践踏国际人权准则的案例,我们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并呼吁社会良知和国际社会关注此事,对此展开调查。

徐双富,李毛兴,王军三位都是中国家庭教会“三班仆人”教派的领导人,徐双富曾因“非法传教活动”和“组织邪教活动”被劳教和监禁达十年之久。2004年三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害"东方闪电"教派的20名成员和涉嫌诈骗等罪行、正式逮捕,黑龙江双鸭山市法院今年三月开庭审判。今年7月,三人被判处死刑,同时另有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十一人被判处3-15年不等的刑期。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如徐双富曾在法庭上翻供说,侦查人员对他多次刑讯逼供。他坚称自己跟杀人案无关,强调杀人是上帝所不允许的。李毛兴也作了自我辩护,说他本人当时根本不在场,不可能作案。辩护律师李和平指出,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所谓"证据",就是被告人在遭受酷刑折磨下被逼出的所谓"口供".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而通过酷刑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官应该严格检验,一旦有任何迹象表明被告可能被毒打或施酷刑,则不得采用这样的“证据”。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然而,黑龙江司法当局却全然不顾这些基本的原则,不仅在一审将他们判处死刑外,在10月17日到19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后,匆忙将徐双富等三人以秘密的方式处决!二审结束后,判决迟迟没有下来。法院方面11月29日打电话给辩护律师索取邮政地址,说是要给律师寄判决书。当律师主动问到判决结果时,才听说判决是维持原判,并且被告已经于一周前被处决。

在死刑终审权即将与2007年1月1日被收回到最高法院手里的前夕,怆促执行枪决恐怕是地方当局为了剥夺被告再次上诉的机会。最高法院一旦复审此案,有可能会给律师和被告一个机会就此案侦讯和审理过程中的违法性提出质疑,因为辩护人已经提出许多理由怀疑这个案件中存在许多重大的疑点和程序上的缺失。赶在死刑终审权收回最高法院前从快秘密处决被告,目的显然就是要掩饰其中的问题。我们担心,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审权之前的这一个多月里,各地省市高院恐怕会效仿黑龙江的做法,从快判决、匆忙执行死刑,草菅人命。据国际特赦组织公布的材料,近年来中国每年判决、执行的死刑案仍然在两千以上,超出全世界所有国家每年的死刑判决、执行数量的总和。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是文明世界共同接受的准则,中国存在大量的侵犯宗教自由、严重损害各种信徒正当权利的现象,此次三位地下教派的领袖被以集团犯罪的刑事罪名被处以死刑,再一次向世人展示中国的宗教自由和司法独立落实的真实状况。在这个高谈“依法治国”、“人权进步”的时代,如此草菅人命是对普世人道理念和人权准则的野蛮践踏,也是对官方宣传的司法公正的极大讽刺,更是我们从道义还是法律正义的角度都绝对无法接受的。

我们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1.为了防止司法执法机关草菅人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此案。

2.为了防止地方高院在死刑终审复议权会收之前从快判决执行死刑,建议人大常委召开人大常委紧急会议,形成“暂时停止各地高院在这段时期内的进行死刑案终审复议,等到最高法院收回复审权后再审理”的决议。

3.改革有关法制,向废除死刑的目标努力,并在达此目标之前,制定有关暂行条列要求各级法院极为谨慎地使用死刑。

维权网 2006年11月30日

 

附件:

三班仆人领袖徐双富谋杀、诈骗案一审律师辩护意见书(概要节选)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立辉律师

(徐双富涉嫌杀人、诈骗案辩护律师)

 

法庭一审

时间:32- 4日中午

地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被告人徐双富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经过辩护人分别会见和法庭调查,徐双富讲他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这种刑讯逼供酷烈程度,超过了辩护人的想象:1 、连续长时间不让睡觉;2 、向鼻孔里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绑住向上吊离地面的前吊刑;4 、从裆里将手臂从身后拉出绑住吊起是后吊刑; 5 、过电刑(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将铜丝缠住脚趾打开电棍电击、一种是将铜丝缠手趾打开电棍电击、最残酷的是用铜丝缠住生殖器打开电棍电击); 6 、戴噪音头盔(该头盔通电后能自动发出让人不堪忍受的各种噪音);7 、棒击噪音头盔(有时侯审讯者觉得噪音力度不够,用大棒敲击头盔);8 、铁链子、棍子打(徐双付头被打出好几个大包,腿上还有一个包); 9 、绑在铁椅子上两天两夜不让吃饭。9 、固定手脚, 05 12 15 日前的侦查阶段一直固定着,只有吃饭松开五分钟; 10、用大灯泡烤等。

每次刑罚都是要你承认某种编造的事实,不承认就不停止用刑,有时直接拉着被告人的手指签字和按指印。讯问者为了让被告人承认"千万没说过的""'东方闪电'处理掉"这句话,用尽各种刑讯手段,费了七天七夜,最后被告人生不如死,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双付的讯问笔录均是刑讯所得,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实又按集团犯罪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案指控的17 起具体案件中已经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双富未参与的情况下先行审判,大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了徐双付的所谓犯罪事实,此次庭审又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作为证明整体犯罪存在的证据,是循环论证,不合常理。

关于本案的事实: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实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证据: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对一的指证,徐双付否认组织、指挥过击杀东方闪电派的事,不能单凭一方之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非法证据不得采信(酷刑)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关于诈骗罪:基督徒基于信仰,凭着内心的感动,自愿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献给神,这是信徒基于信仰而做出的一种宗教行为,与被诈骗毫无关系。本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款达二千五百万之巨,却不见有受害人,就是这个道理。

辩护意见总结: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杀人、拘禁、诈骗等罪名,无论事实、证据、法律、程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严刑逼供,逻辑倒错,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徐双富无罪。

 

── 节选自《对华援助协会》(2006317日)
(http://www.dajiyuan.com)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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