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的广州市"禁电"系列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在荔湾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游丽燃提起的维权个案。基于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在庭前多次诱使原告"撤诉",诸如在庭审前即"采信"被告的证据,并且告知原告的官司要是打下去"一定要输的",我们认为法庭违反了法定程序,存在先定后审和过于偏袒政府部门的倾向,因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提出了回避申请。
根据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将在三天内做出决定并书面或者口头下达通知,若我们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审判人员不停止办案。合议庭在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后决定休庭,本案的具体开庭日期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报,谢谢关注。
浦志强2007年3月21日于广州
关于请求彭卫群、覃卫洪法官回避的申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院长:
原告游丽燃诉被告广州荔湾交警大队违法实施道路行政强制措施案,贵院受理后由彭卫群、覃卫洪和人民陪审员霍惠贤组成合议庭。但彭卫群、覃卫洪和“苏庭长”的反常表现,显示合议庭因案外压力存在严重的畏难情绪,有着“未审先定”的明显倾向,势将难以公正审理本案。
据原告陈述,彭卫群和覃卫洪早在春节前即与游丽燃“谈话”。3月9日,覃法官表达了“尽量少开庭”和“尝试不开庭就解决问题”的愿望,理由是“这种案子太多了,谁扣了车就去法庭告,给法院的压力也很大。”他对游丽燃说:“我跟你讲,这个案子如果打下去,你一定输的。”苏庭长也指出,被扣电动自行车“超标”、“超重又超速”,“交警有证据,有检测报告,检测出来你的车超速了。你的车已经不属于非机动车了,属于机动车。按理交警还可以说你没带驾驶证开机动车,拘留你15天。”3月12日,覃法官建议游丽燃“考虑清楚,输了上诉还得交100元钱的”,还说假如坚持开庭的话,交警对原告的处罚“就不是罚100元,可能是几百元啦。”
鉴于3月9日的“谈话”不欢而散,游丽燃拂袖而去,覃法官又要求其返回签收传票,但事实上还是继续为其分析诉讼成本。在原告面前,覃法官与被告的“张队”电话协商罚款数额和退车事宜,甚至表示自掏腰包50元补偿游丽燃因“撤诉”而蒙受的损失。他对游丽燃说,“我现在已经给你说好了,只罚100元。你如果信我,现在就写一份撤诉申请,星期一去取车。如果担心撤诉后取不到车,就星期一先取车回来,星期二再取裁定和退钱。如果取不到车,就给我打电话。”为避免“夜长梦多”,覃法官要人代为起草了撤诉申请让游丽燃“照抄一遍后签名”,还让书记员打印了询问笔录,谎称原告此行的目的就是办理撤诉手续。
但原告随后了解到,2月5日天河法院审理的何民强、林炎如诉天河交警大队案,两原告次日即在无需缴纳罚款的情况下领回了被扣车辆。鉴于荔湾交警大队拒绝给予同样“优待”,原告愤而撤回“撤诉申请”,并寄发《关于撤回“撤诉申请”及要求按期开庭的郑重申明》,澄清了其所以会在“撤诉申请”上签字,完全是基于合议庭成员的误导。
我们认为:彭卫群、覃卫洪、“苏庭长”等法官热衷于促成原告“撤诉”,表现出的是对审理本案的过于不自信;未经开庭质证即接受荔湾交警大队的“证据”并据此认定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超标”,说明法院对被告过分偏袒且违反了法定程序;明确告知原告“一定要输”的结果,显示合议庭在审理前已就原告败诉的判决结果“胸有成竹”。他们的畏难情绪和先入为主,显然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为公正司法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我们特申请院长先生依法作出彭卫群、覃卫洪两法官回避本案审理的决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有关“禁电令”实施以来若干案件的审理情况,我们发现广州市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设法追求原告“撤诉”以回避开庭,或不当超越审限以迟延判决的倾向——彭卫群、覃卫洪和苏庭长,不过是表现得更加露骨而已。在此之前,番禺法院对叶存环提起的“禁电”第一案,即不当申报延长审限并已得到了广东高级法院的批准。种种迹象表明,广东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已受到地方政府的严重干扰。
我们认为:“禁电”令事关民生福祉、产业前途及城市管理的价值取向,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决策,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的任何一件行政诉讼,都是司法权审查和制衡行政权力的切入点。虽然我们理解法院的谨小慎微事出有因,但对如此袒护政府欺压小民,仍然感到深深遗憾。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坚持要对两位法官申请回避的理由。我们只是希望,这种有失法官体面的行径,再也不要发生。
谢谢。
原告:游丽燃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律师
2007年3月21日
关于彭卫群、覃卫洪法官和苏庭长不正当诱我撤诉的情况反映
(一)春节前
荔湾法院电话通知游丽燃前往法院补交购车发票复印件。
游丽燃来到荔湾法院后,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彭卫群法官、覃卫洪法官与游丽燃进行谈话。
法官:你打这个官司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游:可以取回车,不用交罚款。
法官:如果能够达到这个结果,是否就不用开庭了。
游:那我要先回去考虑一下。
游丽燃离开荔湾法院。
(二)2007年3月9日,星期五,上午
游丽燃电话联系该案主审覃法官,询问开庭时间,覃法官要求游丽燃前往荔湾法院领传票。游丽燃来到荔湾法院,覃法官将其带到一个调解室进行谈话。
覃:你先过来谈谈。
覃:你的案子我想尝试一下可不可以不开庭就解决问题,尽量少开庭了,开庭也麻烦,这种案子太多了,谁扣了车就去法庭告,给法院的压力也很大。所以,我想尝试一下在开庭之前大家就把这事和平解决了,就不用开庭了。
覃:你说说,你有什么要求?
游:把车还给我,不罚我一分钱,我就可以了。
覃:可能不行。这样子吧,
交警说罚你100元,交一个月的保管费。
不开庭还可以退诉讼费50元。
游:交那么多钱,我不同意。
覃:这样吧,我叫我上司和你说吧,她讲比我好一点。
一个称作“苏庭长”的女法官带游丽燃到走廊,继续和她谈。
苏:你这个案子,覃法官已经和你讲了,交警要罚你100元,还要交保管费。
游:凭什么?
苏:你那车超标,超重又超速。
游:我的车没有超标,重量可能重一点,但这是国标允许的。速度绝对不超标的。
苏:交警有证据,有检测报告,检测出来你的车超速了。你的车已经不属于非机动车了,属于机动车。按理交警还可以说你没带驾驶证开机动车,拘留你15天。
游(很气愤):我的车绝对没有超,既然这样那就开庭好了。
游丽燃起身走了。刚走出荔湾法院,覃法官打电话叫回游丽燃,说是给其签发传票。游丽燃回到荔湾法院,覃法官又继续和游谈起来。
覃:我已经和交警协商好了,罚你100元算了,其余不用交了,案件受理费按法律规定退50元,到时候我自己再掏50元给你吧。你觉得怎么样?
游:让你掏钱怎么行,那我的车子什么时候能够拿到?
覃法官立即给交警打电话:“张队,游丽燃的车今天中午能否取回?怎么交罚款?怎么取车?”
覃:今天时间不行,星期一行不行?
游:可以。
覃:你信不信我?
游:你是法官,我肯定信喽。
覃:那我现在已经给你说好了,只罚100元。你如果信我,现在就写一份撤诉申请,星期一去取车。如果担心撤诉后取不到车,就星期一先取车回来,星期二再取裁定和退钱。如果取不到车,就给我打电话。我跟你讲,这个案子如果打下去,你一定输的。
游:那我什么时候写?
覃:现在马上写。
游:我不懂怎么写。
覃法官叫来一名工作人员,安排其立即起草了一份撤诉申请,让游丽燃照抄一遍后签名。随后,覃法官又立即安排书记员打一份询问笔录,说明游丽燃今天来的目的就是办理撤诉,并要求游丽燃在其上签名。
上述手续办理完,已经是中午12点多,游丽燃离开荔湾法院。
(三)2007年3月9日,星期五,下午2:30左右
游丽燃打电话给覃法官:我要求撤回上午的撤诉申请。因为天河那个案子开庭后第二天就可以领回车还不用交一分钱,要不你打电话给交警跟他商量不罚我钱,把车还给我行不行?
覃:这么麻烦,我试一下吧。
覃打电话过来:我问过了,不行,最少罚100元。
游:那我要求撤回撤诉申请,坚持如期开庭。
覃:那不行,你说开庭就开庭呀。你说撤诉,庭已经给别人了,要不这样,你回去再考虑一下,星期一再答复我。你考虑清楚,输了上诉还得交100元钱的。
(四)2007年3月12日,星期一,上午:
游丽燃给覃法官打电话:我在星期六寄了一份快递,关于撤回撤诉申请的申明,您收到了吗?
覃:没有啊。你不是说今天过来吗,现在就过来吧。
游丽燃来到荔湾法院。
游:我要求撤回撤诉申请,还能不能再开庭了?
覃:本来是不行的,不过开就开喽,案子也不能拖太久了。
覃:你是担心车子取不回来,是不是?
游:是啊。
覃:要不这样,我带你一起去取车,行了吧。
游:算了,还是开庭吧。
覃:那好吧,你不听我的就开庭吧,到时就不是罚100元,可能是几百元啦。
以上情况属实。
原告:游丽燃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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