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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少平律师简谈中国的刑讯逼供与立法欠缺       ★★★
莫少平律师简谈中国的刑讯逼供与立法欠缺
作者:张敏 文章来源:RF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9 15:31:12

(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

北京时间12月19日郭飞雄妻子张青于她的第六个周三绝食抗议日凌晨致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的公开信(四)在自由亚洲电台首发。

信正文之前的关键词提要如下:

“——郭飞雄案关键词之首:身体摧残,高压电警棍电击生殖器,酷刑致身体伤残五六处。

——重申绝食抗议宣言。

——势必让中国人像记住孟姜女的眼泪哭倒了长城一样,我要让人们知晓,对中国政府用高压电警棍电击生殖器来对付郭飞雄的丑恶行径,我难以用语言表述我的愤怒和鄙夷。在我丈夫身陷囹圄期间,我每周三绝食抗议,无限期坚持。

——呼吁中国政府彻底废除高压电警棍电击男女生殖器的反人类反文明的酷刑,呼吁中国社会的良心人士敦促政府公开囚禁者被虐待的事实,并全面制止这种禽兽般的酷刑。

——再次要求中国政府成立独立调查组,彻查刑讯逼供,严惩执法犯法者。

——呼吁当局停止迫害,无罪释放郭飞雄。“

郭飞雄委托的辩护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少平先生认为:“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刑讯逼供的情况,不仅像郭飞雄这种比较敏感的案子,还有一些普通刑事案件里面确实也存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莫少平律师说:“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由两方面原因造成。

第一方面原因是从立法上,确实是有所欠缺的。比如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被抓的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从立法角度讲,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让你供述他认为比如说你认罪、你承认这种犯罪事实了,他认为就符合他所谓叫‘如实供述了’,从立法上确实有缺失,不是像民主法制国家,或者很多国际公约,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面所规定的‘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第二,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特别是公安机关,还是把所谓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王’。公安机关说‘这个人撂了’,就是说把什么什么都承认了。只要被告人没有‘撂’,没有承认,那么他认为这个案子就没有‘告破’,没有破案,所以他要千方百计让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

当然,我跟司法机关接触的时候,他们有时候也希望我去讲课,我都跟他们讲‘什么案子叫办的铁案?你把被告人的供述全部撤出去,凭借客观证据,这个案子仍然能够成立,你这叫铁案;如果把被告人的供述一撤,你这个案子定不了了,我说你这个案子就不是铁案。

中国的司法实际是把被告人的供述始终认为是‘证据之王’。所有的证据里是最主要的证据。所以,这也是导致目前用这种刑讯逼供的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酷刑是绝对不人道的,而且是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情况,绝对是严重违法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都可以追究他‘刑讯逼供罪’,这种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心灵之旅”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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