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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耿松刑事上诉状         ★★★
吕耿松刑事上诉状
作者:吕耿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3 23:03:33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吕耿松,195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九莲新村31幢110号108室(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看守所)。

上诉事项: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州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改判本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上诉人在海外互联网中文网站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论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论国家机器国家化》等学术政治文章200多篇。2007年8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将其中20篇文章断章取义,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等罪名将上诉人实行刑事拘留并随后逮捕。杭州市检察院于2008年1月10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杭州初字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此,上诉人不服,认为杭州市中级法院无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关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并无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实施独裁统治、剥夺、压制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事实,甘心充当中共当局镇压人民的工具,对无辜公民因言治罪,制造了又一起现代文字狱。

该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违返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在本人所发表的文章中,绝对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如果把批评共产党也算作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那么就充分说明了“党即国家”、“党即社会”、“党即集体”、“党即公民”这样一个专制逻辑。也就是说中国目前仍处于“朕(党)即法律”这样一个极端专制的时代。这样一种专制状况,是阻碍中国历史前进的绊脚石,是束缚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上诉人撰写文章的目的,就是要清除这样的绊脚石,破除这样的桎梏,这完全符合中国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判决书是非颠倒,指鹿为马,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判决书认为上诉人批评共产党是“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关于这条指控,上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严正指出,本人所撰写的文章是以大量事实、历史证据和科学的学术论据为基础的,绝对没有造谣、诽谤,公诉人没有出示也不可能出示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我有造谣、诽谤的行为,辩护律师也对此作了充分的辩护,但法庭仍无视我本人和律师的辩护,和公诉人串通一气,对上诉人进行诬陷,从法制的角度来看,这是极不公正的。

判决书仍把中国共产党政权等同中国的“国家政权”混为一谈,认为批评共产党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人认为,这完全是鱼目混珠,是极不严肃的,从而也使十分荒唐的。正是根据这一荒唐的逻辑,法庭才判本人有罪。但历史最终将证明,一个自封的“执政党”所垄断的政权,决不是一个宪政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它只能是一个僭主政权,是一个封建朝廷。历史还将证明上诉人和其他因同样罪名而获罪的良心人士无罪,并且有功于这个国家和人民。

此致

浙江省高级法院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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