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投稿信箱
加入收藏
| 首页 | 声明·公告| 国际人权 |热线咨询 | 调查 | 人物 | 法援 | 奥运观察 | 评论 |维权手册| 人权个案 |维权动态| 公民行动 | 小型资助 |
您现在的位置: 维权网 >> 文章中心 >> 个案 >> 作家起诉新闻出版署 >> 文章正文
相 关 文 章
新闻出版总署再收紧控制 期刊形式
新闻出版总署拟参管网上杂志 评论
有传言指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被撤
章怡和就禁书一事状告新闻出版总
国务院副助理国务卿柯庆生:中国
戴煌告出版署再遭拒 当局何时才
广州禁电案,我们申请了法官回避
昝爱宗:我支持戴煌状告新闻署长
戴煌讲述自己“右派”遭遇的书被
昝爱宗:再次向“两会”建议撤销
专 题 栏 目
· 新闻言论自由  · 强迫拆迁
· 反污染维权  · 农民土地维权
· 劳工权益  · 妇女权益
· 上访事件  · 煤矿灾案
· 宗教维权  · 艾滋病关怀
· 结社集会权  · 儿童教育权
· 健康卫生权  · 死刑观察
· 酷刑观察  · 废除任意羁押
最 新 热 门
推荐文章广东企业军转干部维权协商会议成
推荐文章[图文]六四纪念会颁奖给湖北维权
推荐文章[组图]凌晨 湖南300警察抢夺农妇
推荐文章300警察欲抢尸火化 湖南农妇派出
推荐文章广西计生风暴继续受到关注
推荐文章广西博白计生风暴追踪报道
推荐文章[图文]北京城郊政府强拆 居民持刀
推荐文章广西计生风暴在蔓延
推荐文章广西容县自良镇三千村民抗议计生
推荐文章广西博白粗暴计生引骚乱事态跟踪
最 新 推 荐
推荐文章广东企业军转干部维权协商会议成
推荐文章[图文]六四纪念会颁奖给湖北维权
推荐文章[组图]凌晨 湖南300警察抢夺农妇
推荐文章300警察欲抢尸火化 湖南农妇派出
推荐文章广西计生风暴继续受到关注
推荐文章广西博白计生风暴追踪报道
推荐文章[图文]北京城郊政府强拆 居民持刀
推荐文章广西计生风暴在蔓延
推荐文章广西容县自良镇三千村民抗议计生
推荐文章广西博白粗暴计生引骚乱事态跟踪
  浦志强就代理戴煌状告出版署长的说明       ★★★
浦志强律师就代理新华社前记者戴煌状告出版署长的说明
作者:浦志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1 16:21:54

各位师友:

受戴煌先生委托,我和张思之先生代其起诉了新闻出版总署,旨在纠正该署指令出版社撤销《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出版选题的违法行政行为。2月28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但法院并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收据,理由是重要行政案件不给收文手续,是否受理也需汇报并经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起诉状的全文请见附件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在此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倘若7天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也应先立案再决定到底是受理还是裁定驳回起诉;若法院在7天内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直接起诉。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3月7日期限届满前,却告知我们还要"等等",能否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还没有结论。

为此,我和张思之先生于3月8日再次前往该院,提交了《关于及时依法立案的申请》,目的是以此固定2月28日起诉的事实,以防将来空口无凭说不清楚,同时请法官明白依法受理是法院的本分,拒绝受理案件需要给出合法的理由。在这次谈话中,我告诉法院我们对本案极为重视,期望法院也能依法办事,同时也明示了不会无休止地等下去,请法院不要掉以轻心。这份文件请见附件二。

3月13日两会结束前,我与法院第三次联系,询问立案程序的进展情况。对方答复说刚从北京市高级法院请示下来,领导们还在研究,因而我们只能再等等。我重申我们不会一直等下去的立场,表示无论受理有否,都将在两会结束的前后公布案件消息,公布的内容包括戴煌先生起诉新闻出版总署的事实和第二中级法院违法拒绝受理案件的事实。

3月20日我第四次与法院通话,被告知经过请示研究,该院已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理由是戴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说是戴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毙"选题的函不是直接发给戴煌的,而是发给中国作协和作家出版社的。我申辩说,因为选题被"毙"的结果之一,是戴煌的著作无法出版,因而戴煌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起诉的依据是戴煌的著作权收到侵犯,并非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抑或政治权利收到侵犯,法院没有理由曲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基于我们的坚持,法官答应近日内将出具书面裁定,我们也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案原告戴煌先生是1944年参加新四军的一位老记者,他因耿介直言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其后二十余年间失去自由妻离子散,他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况且此书在大陆已两次出版,本不应存在选题被"毙"的可能。出版社受制于邬书林副署长所坦承的"重大选题审查备案程序"循例上报送审,竟然被该署依据语焉不详"有关文件规定"认定为不宜安排出版,这一事实意外昭示了中国大陆出版自由和作家创作自由的种种禁区。由于新闻出版法暂付阙如,我们相信总署口衔天宪言出法随的背后,包藏的是无法无天视宪法为具文的"祸心".这种现实必须改变??如能改变,请自今日始!

更为关键的是:与章诒和先生《伶人往事》等八本书的事后被禁相比,戴煌先生的著作是未出先禁,属于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比事后审查和惩罚更为恶劣,出版界的被迫"画地为牢"已,经严重桎梏了作者的创作自由和研究冲动。有证据证明,每年都有大量著作因无法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所谓"选题审查"程序而胎死腹中。作为国内作家以禁书为由起诉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违法的第一件案件,本案的意义尤为深远。

我们将提起上诉,直到程序用尽。我们也在此恳切地期待,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言论开放的时代潮流,用诚实坦荡和光明磊落一洗身上的累累"恶名",以实际行动证明他们能够被公众期待和信赖。

顺便告知各位,近日我们将代理章诒和先生,就1月11日邬书林副署长代表新闻出版总署实施查禁其《伶人往事》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该署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工作准备正在进行中。

多谢关注。

浦志强

2007年3月21日于广州

相关附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戴煌男192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110104192802122014

单位:新华通讯社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62号10号楼3门1104室

电话:010-85869176,13901008963转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法定代表人:龙新民职务署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电话:010-65212800,65212700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被告《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图管字(2006)第403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新华社前高级记者。1957年错划为右派后即“发配”到“北大荒”监督劳动,1964年后在京“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1969年又被疏散到太原劳改队,1978年才重返新闻岗位,困扰半生的“右派”问题也于当年年底获得“改正”。原告备受摧残21年,妻离子散“一生九死”。

1997年,原告根据自身遭遇,撰写了《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下称《九死一生》)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和学林出版社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出版,海外也有其他语种的版本印行。作为一部从个人视角记录社会变迁的作品,《九死一生》已经成为世人了解和研究那段特定历史的重要文献。此一事实,世所公认。

2006年春,作家出版社决定另行出版《九死一生》。达成出版意向后,原告不顾年迈体衰,抱病进行校订和整理,漫画家丁聪先生还为新书量身配画了将近30幅插图。作家出版社在书稿的编辑工作完成后,即通过中国作协办公厅以“作办报[2006]11号函”,将选题和书稿报送被告审查。

但原告旋即得知,《九死一生》选题已被撤消,书的出版已不可能,这才知道出版计划夭折的真正原因,是该选题未通过被告的审查,被告所属图书出版管理司据此于2006年6月7日向作协办公厅下达了[图管字(2006)第403号]“函”,并已抄送了作家出版社。至今已逾八个月,原告的涉案作品未能出版,《九死一生》不幸同样命运多舛,未卜是否有缘“九死一生”。

细查被告《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即上述[图管字(2006)第403号]文件,被告认定了作家出版社“拟出版”《九死一生》的具体计划和真实意向,却无视该书已在国内两家出版社合法出版、内容显然通过了严格审查并经核准的事实;既不对涉案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具体说明理由,竟然以所谓“不宜安排出版”,专断地责令出版社“撤销此选题”。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于法无据毫无道理,曾致函被告要求出示“不宜”的依据,但被告至今拒不回应。

查被告指令“撤销选题”的发“函”行为,实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虽指向作协办公厅和出版社,但该项指令“撤销选题”的后果却是《九死一生》“作家版”的不能出版,因而对原告合法的民事权利,即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著作权,构成了实际损害。换言之,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告有权就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依靠公正司法正确解决问题。

原告自1944年参加新四军,投身革命已六十余载。早年“死里逃生”、中年“九死一生”,复遭遇“文革”浩劫,晚年应属“劫后余生”;回首坎坷人生感触可谓良多,唯愿以点滴心得报效社会,启迪后人。《九死一生》不敢言美,但确系泣血之作。被告滥施淫威下令取消该书出版“选题”,导致不能印行,既粗暴践踏了法律,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无情的剥夺了大众的“历史知情权”:不予纠正,必遗后患。

现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这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戴煌

2007年2月28日

附录:

1、《行政起诉状》副本1份;

2、《关于撤销作家出版社〈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选题的函》[图管字(2006)第403号]复印件1份;

3、《九死一生》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各1份。

证据、证据说明及证明事项

一、被告2006年6月7日做出的[图管字(2006)第403号]函(第1页)。

证明事项:

1、作家出版社“拟出版”原告作品《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

2、被告责令作协办公厅通知作家出版社撤销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出版“选题”,导致涉案作品至今不能出版。

二、原告涉案作品已有版本的封面和版权页(第2-9页)

证明说明:

1、中央编译出版社已于1998出版了原告的涉案作品;

2、学林出版社已于2000年出版了原告的涉案作品;

3、中国书店已于2003年出版横泽泰夫翻译的原告涉案作品日文版;

4、香港紫罗兰书局已于2004年2月出版原告涉案作品。

证明事项:涉案作品八年来已由国外出版机构多次合法出版,此次并非首次出版,因而不存在“不宜出版”的事实。

原告:戴煌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律师

2007年2月28日

关于依法及时立案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院长:

受原告戴煌委托,我们在其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违法指令出版社撤销选题、并损害原告民事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中担任代理人,相关授权委托文件已于立案时提交。

2007年2月28日14时许,我们前往贵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值班法官经审查后,收下了起诉状及所附证据和委托授权手续,告知法院需经过审查方可决定是否立案,要求我们回去等候通知。在此过程中,法官未就起诉状的内容提出异议和做出任何补正指令。虽经原告代理人郑重索取,贵院仍未出具收到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

3月7日下午,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届满,鉴于未接到任何通知,我们致电值班法官询问进展时才得知:本案尚须“领导研究”和“等待汇报”,法定期限届满前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甚至连“受不受理”和“出不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都要在汇报后经领导研究才能决定。值班法官要求我们再“等等”,而且只能如是。

对此,我们能够理解,但颇感困惑。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中,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赋予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后,还就是否立案问题进行“研究”的权力。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正是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收或者在法定期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情形,是人民法院保障原告诉权的重要措施。该条第2款还规定:若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江必新所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座(一)》,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第15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我们认为:既然至今未对起诉状内容下达任何“补正”指令,贵院实应在3月7日之前立案,如果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要求原告一等再等。

尊敬的院长:

戴煌先生早年投身革命“死里逃生”,中年被划为右派“九死一生”,承蒙耀邦先生的恩泽,侥幸“劫后余生”,而今耄耋之年心力已然交瘁。他撰写的《九死一生——我的“右派”历程》,不仅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个人命运的写照,而且是今人正视历史放眼未来的重要参考文献,是这个渴望构建和谐的国度不堪回首却又必须深刻反省的前车之鉴,何况此书经过了中央编译出版社和学林出版社的公开出版,其合法性早有定论。该书选题幸被列入2006年作家出版社的出版计划,却在“报送审查”过程中因被告“撤销选题”的违法指令,而在旦夕间付之东流。我们认为,虽然结论尚需实体审理后方可得出,但原告的著作权受到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戴煌先生享有诉权,更是无可争议。

我们殷切地期待,贵院能切实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目前最要紧的,是先就立案问题早日作出裁决。

谢谢。

原告:戴煌

委托代理人:张思之浦志强律师

2007年3月8日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南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Copyright2006 维权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