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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生与死:人权捍卫者陈小明被虐待致死         ★★★
上海生与死:人权捍卫者陈小明被虐待致死
作者:CHRD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7/24/2007 4:27:47 PM

维权网 发布

 

2007724

上海生与死:

人权捍卫者陈小明献身住房人权保护,遭非法审讯、任意羁押、被虐待致死

 

目录

引言

 

1.从拆迁访民到人权捍卫者

 

2.非法秘密关押、疑被警方施用酷刑

 

3.被剥夺咨询律师权、家属探访权、公平审判权

 

4.狱方阻碍、拖延治疗,致使病情严重恶化

 

5.人权捍卫者亟需保护

 

引言

2007年7月1日,长期致力于维权活动的上海公民陈小明,因被上海狱方秘密羁押、非法监禁、致病情恶化、得不到及时检查治疗,不幸死亡。维权网全体同仁对陈小明先生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强烈谴责上海当局残酷迫害人权捍卫者等一系列非法、违宪、反人权的罪行。

陈小明先生的维权业绩和所遭受的迫害外界了解不多,有关他去世的一些公告和媒体报道也欠缺准确和完整。这是一件十分令人遗憾的事情,我们在这里想郑重指出:陈小明先生不只是一位普通访民,而且是一位不折不扣的人权捍卫者。

 维权网特此发布这份报告,一为铭记陈小明先生生前捍卫人权的业绩、告慰他的在天之灵,为历史存证;二为揭露上海当局对人权捍卫者的迫害之严重和恶劣、揭示中国的人权捍卫者所处的险恶环境,三是希望中国的人权捍卫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关注和保护。 

1.从拆迁访民到人权捍卫者

陈小明先生出生于1953年,原就职于一家国有企业上海家化集团,从事技术工作。因本人家庭住房遭受强迫拆迁,开始走上上访之路,并由一位维护自身利益的访民成长为一位关注其他公民的房屋权、不畏风险致力于推动住房人权的救助和保护的人权捍卫者。

1994年,陈小明家住房被强制拆迁,通过多次上访无果后,他开始自学法律知识,提起行政诉讼。他在2003年的一份申诉状里写到:本人在法学老教授、老法官的指点启蒙点拨下,通过努力自学了一点法律,帮助了弱势群体中的动迁居民代理了数起有质量和份量的行政诉讼,并依法揭露了在拆迁中行政机关与民争利违法的法律事实。(/Article/Class18/Class78/200704/20070410180032_3923.html

1995年,他自己的行政诉讼案获胜,得到补偿。然而,他却并没有满足于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 通过自身的维权经历,他痛感违法行政与执法不公的危害,同时也对使用法律维权追求公正有了一定的信心,决心利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投身于为更多的人争取住房权利保护,帮助其他遭受强迫拆迁的公民通过走司法程序、寻求公正赔偿以及其他合理解决问题。

1995年到2006年间,陈小明辞去了上海家化厂待遇不错的工作,积极参与上访、为强迫拆迁户呼吁救助。他花费了许多精力帮助其他访民准备行政申诉材料,并作为法律许可的公民代理人为强迫拆迁的受害者及其他人权被当局侵犯的人(如被任意拘留的上访人士)进行法律诉讼,并多次出庭代理此类诉讼。从下面这些起诉材料可以看到他从事的部分工作:

高正太谢玉香强制拆迁案行政上诉状等(2)

高正太谢玉香强制拆迁案行政上诉状等(1)

王雅芬案民事起诉状等

沈莲菁案起诉状等

朱正琴案民事起诉状等

何声婷案的起诉状等(3)

何声婷案的起诉状等(2)

何声婷案的起诉状等(1)

代理起诉状潘翠英等起诉状

陈荣娣行政上诉状

2004年,陈小明代理上海另一位人权捍卫者、多次被无辜羁押的毛恒凤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申诉要求撤销把毛恒凤送去劳教的决定 (/Article/Class18/Class77/200704/20070412124505_3953.html)。

在这份申诉书里,陈小明用两百年前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的著名判决给英国的15000黑奴带来自由的事例,富有激情地论证,当局不应该为了稳定秩序而维持劳教和收容制这些违反人权的制度。他写道:

 

就眼下这个收容、劳动教养制度而言,我们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取缔这一制度后,城市会不会更加混乱?我们同样不能确切地知道,维持这一制度到底能不能带来全社会的长期稳定?这是一个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命题。但如果农民不能幸福地生活,如果农民失去到城市追求幸福生活的权 利,如果在城市之外广漠的田野上,到处游荡着愤愤不满的无产者,城市的孤岛能够稳定吗?我们能够守住这个孤岛吗?我们凭什么守卫?警察?枪枝?收容所、劳教所?假如这些真的可以带来城市的稳定,我们这些住在城里的人,又如何能够心安理得地享受这一稳定?毕竟,他们与我们一样,享有自由、平等、人权;毕竟, 他们是我们的兄弟、姐妹;……

此外,陈小明生前向国际社会大量揭露上海当局利用非法手段秘密关押抗议侵权的上海活跃人士的事例。在他被抓捕之前,他尽其所能系统地记录每天发生的人权侵犯案例。2005年11月,他为被陷牢狱及强迫失踪的维权人士草拟了一封给原准备访问上海的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公开信。2005年11月世界经济峰会期间,一些到会场要求国际救援的上海被非法拆迁及关押、受到酷刑等人权受害者被当局抓走,陈小明四处奔走为他们呼吁。2006年2月,响应北京律师高智晟以绝食抗议人权侵犯的呼吁,陈小明帮助上海数百人权受害者草拟绝食宣言并将收集到的签名公开发布。这些都触及到上海地方当局的利益,惹恼了一些既得利益者,他们动用国家机器开始迫害陈小明先生直至其死亡。

陈小明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里,为捍卫人权作出了贡献。联合国《保护人权捍卫者国际宣言》明示,任何为消除人权侵犯作出贡献的个人、群体或社团都是人权捍卫者序言第四段。 原文: Individuals, groups and associations contributing to the elimination of all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2006年12月,陈小明先生(当时他已被拘留10 个月)与其他六位维权人士一起、经维权网提名推荐,获得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全球居住与反迫迁中心颁发的住房人权捍卫者奖 

2.非法秘密关押、疑被警方施用酷刑

2006年2月15日,陈小明与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官员见面两日后,被卢湾区公安分局的十多名公安人员强行带走,警察抢走他身上的钥匙,打开家门进行搜查,抄走了两台电脑、摄像机,年迈父母的毕生积蓄、以及陈小明弟、妹存放在他处的存款。

此后陈小明有几个月音讯渺无。2月底,家人曾去询问上海卢湾区警察, 但警察多次否认知道陈小明下落。 在家人多次前往不断追问下, 直到4月底、5月初左右,卢湾区警察才承认他们关押了陈小明, 说他已被警方监视居住。家人还被告知,陈小明当时被关押在一家旅馆内, 没有人身安全问题, 但因涉及国家机密,警方说不能告知详情, 不能让他与家人见面。陈小明家里只有年迈多病的父母。

2006年5月7日,才有访民打听到陈小明在3月期间被关押在旧卢湾区警察分局食堂仓库内。 他们认为他在那里很可能遭到了暴力虐待。当时关押在隔壁的访民分别在3月6日半夜、3月26日早上及中午听到他呼喊救命!救命!的惨叫声。此后再没有有关他被羁押期间的具体消息。有传闻指他在3月29日被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关押。由于这段时间陈小明被秘密关押,他是否遭受毒打或其他形式的酷刑无法独立核实。但是,他身患疾病,在看守所和后来转到监狱期间未得到警方和狱方许可让他与家人见面、让他得到及时检查和治疗,这一点本身就足以构成施行酷刑、残忍和非人道待遇。

3.被剥夺咨询律师权、家属探访权、公平审判权

从2006年2月15日起至2006年10月期间, 陈小明被剥夺了会见律师的基本权利。 当局有5个月没有出具任何关于他的拘留的法律文件。2006年5月,陈小明的母亲向当时正要到中国访问的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写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国际社会关注被秘密羁押、生死不明的陈小明:/Article/Class18/Class78/200605/20060519230615_1214.html 

两个月后,2006年7月,公安局才给了家人出示了一份拘捕通知书,上面说陈小明被逮捕的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 于是家人开始寻找、委托律师。第一位受委托的律师到卢湾区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被警方拒绝,理由是此案牵涉国家机密。在第一位律师干预未果后,家人后来又为陈小明委托了第二位律师。在此期间,陈小明被指控的罪名被几次改动,当局从来没有给家人出具足够的正式文件说明案情进展。至于律师见过陈小明多少次、有没有会见记录,家人均不清楚。但是,2006年10月以后,家人通过律师得知,对陈小明的指控已经改为寻衅滋事罪, 到12月,被控罪名改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检方提出的犯罪事实是2004年陈小明代理另一位上海活跃维权人士毛恒凤的案件时扰乱法庭。 事实是,毛恒凤案开庭时,法院根本没有允许陈小明进入法庭替毛恒凤出庭辩护,他只是作为公民代理人协助毛恒凤准备了申诉状。实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006年12月8日,陈小明被当局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开庭审理,上海卢湾区法院审判法庭只开庭约两小时, 陈小明父母没有得到允许出席庭审,律师虽被允许出庭并提交了辩护词, 指出警察证据不足,但法官不允许陈小明在庭上为自己抗辩,也不允许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只采信了一份警方提交的口供。2007年1月9日法庭宣判,判处陈小明两年徒刑,陈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但当局并没有再次开庭,也没有让辩护人提供辩护材料。3月20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拘留、审判过程中,上海公安与司法机关数次违反国内法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陈小明案明显属于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被告在审判中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也被违犯。

上海公安和司法机关的这些做法也违背了国际法公平审判原则。《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条)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第十一条(1))。《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1),《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六十四条(7)和第六十七条(1)也规定公开庭审的权利。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诉讼的公正与独立性、建立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的基础。既然上海卢湾区法院没有公开审理陈小明案,陈小明没有得到充分的辩护,按照国际标准,对他的审判不公正。

国际公平审判原则还规定,控辩双方要有均等机会,包括提出证据及提问证人的机会。(见《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六十七条(1)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3))法院单方面听取警察的口供,不给陈小明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使审判缺乏公正,更有构陷罪名之嫌。 陈小明提出上诉后,法院不再开庭给予辩护机会,只是宣布维持原判,这同样违反双方辩护、作证机会均等的公平审判原则。

4.狱方阻碍、拖延治疗,致使病情严重恶化

2007年4月2日,在他被捕一年零两个月后,家人才获准第一次探视陈小明。 在与家人说话时,家人发现他很虚弱,想了解他的病情,但看守警察不允许他多讲话,当他谈及自己病情加重和关押期间受虐待时,在场的狱警好几次打断他,阻止他向家人讲述细节, 有一次甚至强暴地动手按下他的颈部, 使他无法继续说下去。

家人表示, 陈小明本患有肝炎,4月那次获准探望时,他显然病重、疼痛难忍,无力说话。家人和他本人都向狱方提出要求,请医生检查病状,或保外就医,都未获准,此后,家人又多次写信,没有得到狱方的回音。家人给他送去的药品,也被狱管拒收。狱方只是让他验过一次血,但是化验结果也没有通知他和家人。这些做法不符合《刑事程序法》(第六章第60条)关于患有严重疾病者适合保外就医的规定。

我们现在从各方收集到的信息是,2007年4月4日,陈小明由上海卢湾看守所转到青浦看守所,再被转到属于上海的位于安徽皖南的白茅岭监狱,后因病情恶化被送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医院。该医院见他不省人事,两天后才通知陈小明家人其病重,家人立即赶去探视,却遭到狱方拒绝。

几经波折,家人联络了有关负责部门,才获准探望陈小明,家人随即提出保外就医,但狱方表示有手续要办。直至6月29日才终于批准申请保释陈小明。此时陈小明已经病危、身体非常虚弱,时而大量吐血,无法说话。据家人形容,见到的陈小明肚皮很大,肝脏腹水,人极其消瘦,皮肤也严重脱水。家人立即将其送往上海中山医院,医生检查后说他肝脏生有肿瘤,已经进入晚期,根本来不及抢救。此外,陈小明臀部还有一大块紫色瘀伤,家人怀疑他近期还在狱中被人殴打过。

2007年7月1日,陈小明从监狱被放出就医两天后,在上海中山医院大量吐血不止,于晚七点半左右去世。陈小明的死讯到7月13日才被外间知悉。

上海警方和狱方多次拒绝并拖延,致使身患重病的陈小明得不到医疗检查和治疗,导致他在狱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剧烈痛苦,仅此一项,按照国际标准,就已经构成了对他施行酷刑、残忍和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中国政府1988年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⒈)规定,

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 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 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5.人权捍卫者亟需保护

陈小明2006年2月15被非法秘密关押,继而被剥夺公正审判权、长期遭受非法羁押,身患重病得不到救治。同时,家属多次被拒绝探访。他被迫害致死这一十分悲愤的事件再次告诫我们,中国的人权捍卫者缺乏起码的保护,一旦他们身陷困境、遭到打击迫害,他们的状况及人身状况及生命安全是何等的脆弱。为了身陷困境的人权捍卫者得到国内国际及时关注和呼吁救援,有关信息应该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发布,以便解救受害者。为受迫害人呼吁的媒体和人权团体越多、呼声越高,对他们的救助就会更加有力。

陈小明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人权捍卫者在中国受迫害的案例。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中国每天都有许多的陈小明们正在遭受着类似他所遭受的迫害。中国政府一再违背它签署、通过、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继续打压人权捍卫者,上海当局在这方面尤其恶劣。上海奉行任意羁押、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高压政策,其人权劣迹必须受到严格审视。正因为如此,人权捍卫者必须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争取得到所有关注中国的国际人权机构和社团的声援。一旦家人失踪或被监禁,其亲属和朋友应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其大声呼救。迫害国内人权捍卫者,对于一个想在国际舞台上以倡导保障人权形象出现的政府来说,应该是可耻的、丢面子的事,是它十分害怕在阳光下暴露出来的龌龊行径,公开出来,往往更有希望迫使它有所收敛。在一个缺乏国内民主机制、缺乏媒体自由和舆论压力、无法有效限制滥权官员的社会,中国的人权捍卫者以及他们的亲属朋友及同情者必须有效运用国际压力来保护和解救受害者。

国际社会和联合国人权机构应加强对中国人权捍卫者的关注,采取切实的措施突破官方在这方面采取的信息封锁,对政府施加必要的压力。陈小明案例再次表明,中国政府并没有切实履行他们对国际社会在争办奥运时所做下的改善中国的人权的承诺。我们希望有关国际人权机构和中国政府对陈小明一案展开调查、追究刑事责任,杜绝类似事件重演,为改善中国人权捍卫者的工作和生存状况作出努力。 

维权网

2007年7月24日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请查阅维权网 陈小明个案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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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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