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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树庆绝食抗议,律师质疑超期羁押         ★★★
陈树庆绝食抗议,律师质疑超期羁押
作者:黄琦 文章来源:六四天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1 14:36:56

日前,浙江民主人士、理学硕士陈树庆先生在杭州市看守所绝食抗议浙江当局无辜加罪、超期羁押。

5月10日,一位刚刚从杭州市看守所出来的难友致电六四天网说,陈树庆在看守所里多次绝食,要求提审、要求开庭,他已经被关押了8个月了,号里的人都换了几遍,他的案子还在公安局"侦查".最近的一次绝食抗议从5月1号开始,已经持续了10天。

据悉,陈树庆于2006年9月13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宣布逮捕,曾经于2006年12月份和2007年3月份两次被移送起诉,两次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至今关押时间已经接近8个月了,还没有结束侦查。

本网法律顾问徐律师指出,杭州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程序,已经造成严重的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陈树庆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的拘留时间最多是14天。但是,公安机关直到10月17日才将其逮捕,仅拘留期间就超期羁押19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陈树庆案件明显不属于第126条规定的情况,根据124条,侦查机关应该在2006年12月17日前结束侦查,交付起诉,但是,现在已经是2007年的5月份了,陈案至今还在侦查,超期了多长时间?143天!

或许有人说,移送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还可以退回两次侦查,每次一个月的时间。其实,陈树庆的案子事实很清楚,就是几篇文章,如果证据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即便要退补两次,也最长不过两个月,60天时间。加上检察院自己的审查起诉时间最长两个月,也不过60天。扣除了这所有的时间,超期羁押的时间也超过了(143-120=)23天!加上拘留期间的19天,陈树庆案按照最保守的计算,也已经超期羁押了42天!

况且侦查还没有结束,这个超期的状态还在继续!

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是中央严令解决超期羁押以后所罕见的,同样是政治案件,高智晟案件比陈树庆案件要复杂不知道多少倍,高的案子也在去年12月份结案了。浙江的力虹案、严正学、池建伟也都结束了一审,为什么偏偏陈的案子要这样一再拖下去呢?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将继续关注陈树庆绝食抗议和超期羁押问题,并随时跟踪报道。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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