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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法院和自贡法院是执行哪家的法律       ★★★
四川省高级法院和自贡法院是执行哪家的法律
作者:刘正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5 11:54:08

2006年6日30日,自贡市政府官员动用约200名警察,在红旗乡白果村暴打、拘留6位护地农民事件,被警察暴打、拘留的6位护地农民不服。7月22日依法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和国家赔偿案。2007年3月7日,本案原告当事人陈守林、黄光宗、曾正英、胡淑明、李茂奎、吴礼平等6人,前去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找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李云龙、审判员陈光惠。刘丹自流井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本案原告当事人,依法向本案合议庭请求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日期。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拿出四川省高级法院{2007}川行延字第028号,川行延字第030号,川行延字第039号,给原告当事人当面说:法院延期开庭审理是经四川省高院同意的。原告当事人共同要求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把省高法的延期审理批复,给予原告当事人一份。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李云龙、审判员陈光惠,坚持不给原告当事人。原告当事人胡淑明手中拿着一份省高法延期审理批复文说:我们拿去复印一份吗?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说,复印也不行。原告当事人胡淑明坚持要拿省高法延期审理批复文去复印,本案审判员陈光惠立即去叫了3名法警来、堵住门并威胁说:你不拿出来就别想走路,可以把你们以故意破坏民事诉讼罪处理你们。原告当事人胡淑明、曾正英把双手伸出来叫法警用手铐把我们铐起来嘛?曾并说:我们是诉讼当事人,省高法延期审理批复文是对我们的,又不是什么密秘文件,为什么不敢拿给我们,复印也不同意,肯定是假的法官欺骗人。在双方僵持时,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才同意用笔杪写。省高法批复{全文}: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你院2007年2月25日{2007}自流井初字延第13号,关于申请延长李茂奎诉自贡市公安局汇东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己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同意延长该案审理期限三个月。

四川省高级法院{公章}

2007年2月28日。

原告当事人黄光宗说,法院为什么要二次延期开庭和延长审理?本案审判员李云龙说,本案代理人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如果你们换另一个代理人,法院马上开庭。黄光宗质问法官:他为什么不能代理,刘正有他不是公民吗?他不是被关押的人,为什么不够代理人资格。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李云龙、审判员陈光惠都不作答复。

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一审审理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公民诉讼代理人认为: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为此自流井区法院对本案立案,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法院对被告提出原告代理人资格异议,法院不依法对原告代理人资格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单方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本案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法《中反复找遍该法律,都未找到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了,也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是07年1月4日,法院有权依法随意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本案法院在3个月内既不作出第一审判决,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也不开庭审理,是谁赋于了法官不顾国法违法执法的权力,也不顾公民诉讼权利;第三、四川省高级法院明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本案法官却把国家法律规定,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规定,法院故作出延期开庭审理,也需要三个月的法律文书,欺骗老实巴交的农民。省高院的高级法官们糊涂到了"作出判决与延期开庭"的法律关系都搞不清楚了;第四、自流井法院对本案向省高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时间为2月25日。省高法审查、批复同意时间为2月28日,从申请到审查、批复同意只用了3个工作日就办理完备。但是本案陈守林等6位诉讼当事人,从06年7月22日至07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到决定开庭时间止,已经是10个月零12天了。依据法律规定,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自流井法院对本案立案时间为06年12月8日至07年5月10日,已经超期开庭审理本案时间为6个月零2天,一个是省高法和区法院申请、审批只用了3天。自流井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办理本案申请到审查、批复同意只用了3天时间,也就是说3个工作日就办理完备了,但本案6位农民告官向法院起诉、上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就用了312天,每人向法院交纳行政诉讼费580元。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一件为30至50元,多收原告人诉讼费550元。第五、法院对本案执法不公、执法违法、司法暗箱操等行为,受到国内外谋体和各界人士的关注、强大的舆论谴责声!和原告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下。07年4月11日,自流井区法院作出{2007}自流行初字第6号,出庭通知书:刘正有,希你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准时出庭。法院也承认我自已可以作为原告当事人陈守林、侯世强等11名状告,公安治安行政处罚案,治安行政赔偿案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了,法官从分案起诉到分案审理,再合并审理,从不承认诉讼代理人资格,到承认诉讼代理人等等演变,充分说明法官玩弄国法如儿戏。本案以充分事实说明,民告官付出了极大的精神损失、时间损失、经济损失等,如此高的诉讼成本,民告官未必能得到司法公正判决、老百姓告得起官、还敢告官吗?请问:省高法、市中法、区法院的上下三级法院的法官们,利用你们掌握着国家法律的执法权力,究竞你们是执行的哪家法律,是公法、私法、枉法?

刘正有

2007年4月15日于自贡出租屋。

联系电话:0813-8791056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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