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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国际人权组识邀请参加人权会议在北京被拦截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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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人权组识邀请参加人权会议在北京被拦截诉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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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正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17:22:32 |


2006年6月16日上午,刘正有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备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于10点35分从北京飞往阿姆斯特丹,转机前往瑞士日内瓦。不料在机场接受安检时,被安检警察拦截,并被阻止登机。随后被带入机场安检办公室,由两名警察负责看管。其中一位名叫李伟的警官对刘正有说:"是你们自贡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打电话给机场,要求阻止你出国。为什么要阻止,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给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负责赔偿。"我被政府官员和警察强迫押送回自贡遭到自贡市公安局和汇东公安局多次传唤审讯,结予迫害。我反复向市公安局和汇东公安分局,多次请求把我去瑞士日内瓦参加人权会议,造成自已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无果。2006年11月26日,致中共自贡市委政法委书记,自贡市公安局局长{{关于受国际人权邀请参会被阻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诉求的报告}}遭到推诿。2006年12月5日,自贡市公安局{{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再次遭受迫害。2007年1月22日,依法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自贡市公安局赔偿、办理护照、自由出境入境权利一案。2007年2月1日,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了(2007)自流行初审第4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争议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月8日依法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3月2日,自贡市中级法院{2007}自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正有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其所诉争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行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正有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已也不知道己被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立案,难道自已受国际人权组识邀请参加人权会议,遭受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拦截,受邀参加人权会议自已惨遭终身难得的机会和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就被公安机关藉口立案侦查吗?请求依法办理护照就属于"行事犯"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官、警察手握国法执法权力,就可以随意以执法为名随便以"莫须有"的罪名迫害尊纪守法的合法公民?
2007年1月22日,我依法起诉状告自贡市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和办理护照案。06年7月22日和11月8日,陈守林、侯世强等11位护地村民,被公安警察暴打、拘留案。我被受托该11位公民的诉讼代理人,自己又向法院起诉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和办理护照案。公安机关为了阻止自己为民主持正义,又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不给予办理护照,并故意造出二次对我立案侦查、二次提请检察院对我批捕,为了剥夺我的诉讼权利和剥夺自已公民诉讼代理权利。自贡公安局,法院、省高法等三级司法机关联手迫害刘正有。公安机关和法院一纸法律公文,加盖司法机关大红公章,既不赔偿刘正有的经济损失、又不准刘正有为民诉讼代理,状告公安机关,真是司马昭之心"狠毒",如此的司法黑箱操作,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何年才能实现?
刘正有
2007年4月12日于自贡出租屋
联系电话:0813-87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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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大河 责任编辑: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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