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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劲松律师就陈光诚案的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
李劲松律师就陈光诚案的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作者:李劲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12:25:09

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此类似的不实证人证言还有11个。

显而易见,

此类不实证人证言其实应是法院依法尽职确认控方枉法制作伪证陷害上诉人陈光诚的铁证!

上列十一个所谓的控方证人,其实都是法院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宣称“上列十一个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伪证均为有效证据”并据以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

7、真正聚集并指挥一二百人占据336平方米以上的路面长达三小时左右、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不让救护车通行的责任人根本不是上诉人陈光诚!

一直站在公路上,

聚集指使一二百人,

占据205国道336平方米的路面,

“非法围困上诉人、非法限制上诉人陈光诚搭坐路过便车自由行动权、非法堵塞公路长达三个小时”,

涉嫌“犯有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

其实是“孙学农、李洪星、张升东、王庆玉、姚明立、于成录、王纪石”等警察和“刘洪军、苏彦国、徐盛厚、黄桂盛、黄宝强、刘虎、刘长滨、刘元成、刘长伟、武玉平、郑洁多、周业洪、刘玉海、于祥杰、张志栋、韩忠厚”等“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行动自由”的镇村工作人员和受雇流氓地痞及其背后的指挥者!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构陷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8、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占据205国道中28米长12米宽总面积达336平方米以上路面的长达三个小时,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人的确有一二百人,的确可说是人数众多!

但上诉人陈光诚这方面的所谓的众,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

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群众走到公路上和上诉人陈光诚聚到一起!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上百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难道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都算是上诉人聚的众吗?

为什么这数十上百个个平时如狼似虎暴力看守上诉人的恶徒和警察这三个小时却竟然变成了对上诉人等三男二女人只会动口不会动手的木偶人?!

当日出警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站在公路上长达三个多小时,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围困阻挡路过的便车搭坐上诉人去县城,

如果他们能履行职责将占据336平方米路面的这些围困上诉人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数十上百个非法看守上诉人的不法分子全部及时赶下公路,

又怎么可能出现救护车也被他们制止不让通行这一恶劣事实?

又怎么可能出现公路被堵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的后果?

很显然,

当日从上诉人上公路边搭车前便始至终跟随着上诉人、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上十名警察及其幕后的指挥者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9、于明江、徐盛厚、黄桂盛、郑发余、国运杰苏秀国、马永、刘方宝、尹纪考、庄士安、苏怀卫、田洪河、黄传平、刘长凯及刘长余、殷法峰、刘祥富、韩传旺、刘长现、刘虎、刘元成、韩忠厚、刘长滨均系“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11日期间,对上诉人非法实施监视居住,并暴力制止原告自主进出家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大地上自由行走自主接访朋友”的违法侵权责任人,可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指控上诉人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四、具体上诉意见之二:

本案在侦查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大量严重违法现象。

1、公安侦查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法拘禁。陈光诚在3月11日被带走,陈光诚的妻子在3月12日收到“继续盘问通知书”,而之后陈光诚一直处在失踪的状态,直到6月12日,陈光诚的妻子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对陈光诚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这期间,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的家属和律师拒绝承认陈光诚被他们关押。事实上,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月2日至6月10日被送进沂南县看守所之前,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沂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关押,公安机关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侦查机关虽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书”,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三个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针对本案实施的,侦查机关已经无法做到刑拘后的侦察行为客观公正。

第二,在沂南县看守所,侦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陈光诚实施了漫骂、侮辱和死亡威胁。

第三、村民韩延东提供的证言及陈光军、陈光余、陈光东、陈更江、陈光和的下列证言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

“我被非法拘押13天,是因2005年农历8月11日非法传唤苏永军。当时我和苏永军在一起,他们没有任何标志,也没亮任何证件,就让我们上车谈点事情,我们说你们是干什么的,我们不上车,他们就过来四五人将我们强行往车里塞。我们拉拉扯扯就是不上车,他们又过来好多人强行将我们分开,其中一个说:对错你们都得上车。就这样,他们人多就把苏永军强行押走。到农历13他们又没亮任何证件,口头跟我说是县公安局的,找我谈点事情,我说,行。就这样上了双后派出所,在派出所关了20个小带到县公安局法制科。说我是妨碍公务。被拘留13天。当天下午四点,我被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3天以后,又被公安局蒙着头不知带到了什么地方,让我坐在椅子上用铁链子锁住。就这样在椅子上呆了9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不让睡觉。吃饭给我一点点,以后他们又把我送进了拘留所。”

“3月11日晚,我被沂南县刑警队抓进去之后,用农村拴狗的那种铁链子把我绑在椅子上,脖子一道、腰一道、腿一道,共三道。……他们连续15天不让我睡觉。困得实在受不了要睡的时候,刑警就用带刺的橡胶棍砸我的脚。他们轮班审讯,反复诱供,他们对我说的话不满意,就让重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有一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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