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往北方向去的车,要么是看守们拦下的,要么也可能不是被哪一个人的拦截指挥动作停下,而是司机见到路面上站有数十个人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而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5、到庭的证人袁伟静接受庭审质证时也当庭证实自已和陈光诚当日在陈光余家门口见面之前,便一直有三个以上的着装警察及十二个以上的看守陈光诚的工作人员在陈光诚旁边。
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
其实也根本不是自已堵塞了交通。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人,是惧怕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沂南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指令阻挠自已和陈光诚这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
被其指挥官聚来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根本没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堵塞路面的、一直紧随着陈光诚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陈光诚的数十个人。
根本不是想搭便车去沂南上访的自已和光诚光军光余这四个人。
陈光诚是一上公路后便被几个警察及十多个看守拉到路东侧人行道外,一直被他们围守在种有小树的土路边直到被押走,而自已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的距离约12米左右。自已的周围也站满了看守,并不存在光诚在公路上指挥自已如何拦车等事。
李劲松律师在交警中队长于成录的证言里也见到了以下相应陈述:
我到现场时发现陈光诚的家属抱着孩子站在朝蒙阴方向去的车前边,陈光诚的妈坐在地上公路上大哭,还有很多看热闹的,公安上好几个干警正在那里制止她们,我们的民警也在那里制止,
我没看到陈光诚他们,
当时人太多了,
我只注意有他老婆和他妈。
最后陈光诚他们被强行带离现场时我才发现他。
我是晚上8点半左右到的现场。我去之后她们并没有动手打人,以前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被堵车的司机肯定是不满意,但我们去到后也没敢明着说的。
6、到庭的辩方证人王金香接受李劲松律师质证时也当庭证实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自已是在8点后才到现场的。而陈光诚是在7点前便被围堵在公路上无法搭车离开。根本不能说自已也是陈光诚聚集来扰乱交通秩序受陈光诚指使堵塞公路的人。
7、到庭的控方证人张升东警官在接受质审质证时当庭明确:
A、自已和三位着装警员是自陈光诚由家门口走出来开始便一直紧跟在陈光诚身边并和陈光诚同时走上公路同时站在公路上。
B、陈光诚家这四个人并不是为堵塞交通制造影响而蓄意走到公路上的。
陈光诚家其实当天晚上过两次公路,
他们第一次从家走上公路后,
并没有在公路上停顿一下,
他们当时根本没有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行动。
他们当时横过公路只是为到公路对面的营后村办公室找工作组领导。
C、他们在营后村没有找到领导后,
才说上县委上市委,
因此才第二次走到公路上
想拦搭路过便车上县委上市委的。
即:
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的三个多小时占据300平方米左右公路路面的,确有一两百人左右,确是人数众多。
但其中陈光诚这边的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陈光诚的妈妈、陈光诚的妻子、陈光诚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诚的堂兄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支持陈光诚的村民走到公路上和陈光诚聚在一起堵路。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近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这“数十个上上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显然不是陈光诚聚的众。
如果他们不违法限制陈光诚的行动自由非法阻挡路过便车搭坐陈光诚去县城,就不可能出现这所谓的311陈光诚聚众堵塞交通事件!
显而易见,当日从陈光诚上公路边搭车前便自始至终跟随着陈光诚、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王庆玉等上十名警察,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关于审判程序及证据采信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
1、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上诉人陈光诚的申请回避权。在开庭前,审判长张玉祥法官询问上诉人陈光诚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时,上诉人陈光诚明确表示这个问题要求由辩护律师李劲松负责代为回答。
但对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的这一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审判长张玉祥无理给以拒绝并宣称只能由上诉人陈光诚本人回答且限定“陈光诚不回答即视为不申请回避”。
这导致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在开庭后才听出来此次出庭的公诉人员里至少有两位就是上次一审时配合枉法法官及违法律师共同实施了一次迫害光诚的违法诉讼的检察员。
而至上诉人陈光诚确认此事实后“当庭要求申请这两位曾参与配合迫害自已的违法诉讼属于与自已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回避”时。
审判长张玉祥法官竟又无理宣称“陈光诚刚才已经用不回答的方式确认不申请回避,如今陈光诚已无权再申请回避了”。
2、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通知控方当庭所放的311录象资料的录像人这一至庭审过程中才新发现的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到庭陈述他在拍摄录象过程中所亲眼见到的相关事实真相并接受庭审质证”的申请。
3、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向控方调取其当庭所放的经剪接复制的这份视听录像资料的全部原始录象带这一本案最关键的铁证并将其提交法庭接受质证”的申请。
4、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将对陈光诚涉嫌故意销毁坏财物罪的审理延期至该案的关键证人陈光和被非法绑架案初步侦查结果出来”的申请。
5、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在庭审过程中在回答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提问时隐瞒了“陈光诚案因有重大社会影响,故与本次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责令合议庭审判长张玉祥和审判员盛海玲纠正其未依法将控方证据及时提交给辩方律师等违法行为的决定,均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与第一次一审及二审此案的相关决定都不是由合议庭三个法官作出而都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一样”这一重大事实。
而且,上诉人相信,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7日庭审后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本案判决时,肯定还隐瞒了“陈光诚已于27日庭审时当庭亲口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委员会中参与讨论并同意作出上一次枉法一审判决的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这一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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