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你。……我们不能在天就要亮的时候倒下去。”腾彪律师对袁伟静说,我们也可能被带走,应该抓紧时间把真相讲出来,那些人害怕真相。
原来,我们下午三点左右在刑警大队门外的时候,她就在里面看见了我们。后来她被带到一个派出所,遭到了几个警察的持续辱骂。三点左右的时候,她的小腹和胸口开始剧痛;三个小时内她四次要求去医院,警察置之不理。第五次要求时,来了一个医生,简单看了一下,说问题不大;而这时候袁伟静已经疼得受不了了。
六点左右,警察给她出示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告诉她不能离开村子。之后送她往回走。
途中,伟静还是疼痛难忍,加上极度的生气和委屈,几次昏迷过去。稍微清醒的时候,她只记得自己是在哭。
她不住地哭。孩子也哭。但一个警察狠狠地拽她的脖领子,骂她“不如畜牲”。并把孩子强扔到已浑身疼得没了力气没了知觉无力抱搂孩子的她身上。她恍惚中记得,一岁多的小孩子结果滑落在座位底下哭泣,几分钟后自已站起来挨着妈妈惊悸长哭。
晚上九点左右,几个警察把她从车里抬下来,扔在村口的水泥地上。她躺在冰凉的地上,痛哭失声。村小卖店的刘元凤把孩子抱到家后,家人才知道伟静还在村口神志不清地悲哭。
她腹部的剧痛一直持续到在医院打了几个吊瓶之后。
13、2006年11月3日上午,李劲松律师在去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陈光诚之前,见到了沂南法院法官张玉祥。他告诉李劲松律师说他虽然也是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但上次陈光诚案一审时他有事出去了,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原一审判决的讨论会议。在张玉祥法官办公室桌的桌面上,李劲松律师亲眼见到了控方提交法院的部分视听资料光碟(其中至少有以下几张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诚311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和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军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余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东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更江光碟)。
当即,李劲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要求复制控方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光碟!
对李劲松律师这一依法口头当即提出的要求,张玉祥法官口头回复:
我不太懂电脑法院也不知道怎样复制光碟、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现都在开会现我安排不出法院工作人员和你一起出去找电脑公司复制这些光碟、我知道你随身带的手提电脑可以读光碟并将光碟复制到你的手提电脑内但我不同意将光碟给你这样复制。
2006年11月3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再次来到沂南法院,见到了法院刑庭庭长,向法院呈交了当天上午经上诉人陈光诚亲手加盖指模的委托书。并将“要求复制陈光诚案件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律师函”交付至法院刑庭庭长手上。
刑庭庭长当日及时地打电话找张玉祥法官,最后告诉李劲松律师说张玉祥法官是个从庭长位置上退下去的老法官,他平常下午没事是不用来办公室的,现联系不上他。
最后,刑庭庭长明确回复李劲松律师说,法院下周会负责将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尽快复制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李劲松律师。
李劲松律师当日就法院刑庭此司法便民的具体行为深表感谢,并当即将200元人民币交付至刑庭庭长手上作为相关复制费用及特快专递邮寄费的预付款。
之后十来天,李劲松律师一直以为:
沂南法院主办上诉人陈光诚案的相关负责人,不会敢再象上次这样滥用司法公权、无法无天地实施祸国殃民的“反党中央、反人民、反法制、颠覆国家政权”恶行!
但让李劲松律师极为遗憾和惊叹的是:
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李劲松律师没能收到,可2006年11月14日17:01分左右,李劲松律师却接到了一个自称其是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盛海玲法官的电话,
她说现在口头通知陈光诚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定于11月20日开庭!
李劲松律师当即质问她为何我还没收到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
她竟公然撒谎欺骗李劲松律师说什么:在李劲松律师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要求复制视听资料之前,这些视听材料便已被检察院都拿回去了!法院也已发了公函给检察院把我的申请要求告知了检察院向检察院调取这些证据,但检察院至今还没提供过来。
李劲松律师11月3号是在张玉祥法官的办公桌上亲眼见到了上列控方提交法院的写有标注的至少四个以上的光碟,并当即向张玉祥法官提出了要求复制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
盛海玲法官却竟敢如此信口雌黄说这些视听资料在李劲松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复制之前便全都被检察院取回去了!
三、具体上诉意见之一:
(2006)沂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是个“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公、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及普世人性”的“错误不公枉法判决”。
关于311事件相关事实方面
1、11月26日(11月27日本案重审开庭的前一天)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到311事件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
测知: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长度为28米以上;
B、205国道的水泥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路沿边的土路宽度为5米左右,当日两个方向被堵车辆之间的水泥路面空地总面积为336平方米以上。
2、27日到庭的控方证人姚明立交警当庭接受李劲松律师的质证时证实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的确有20米以上;
B、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的确都是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
C、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离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至少有二十米远,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不让这个方向的车前行的这伙人肯定不是陈光诚家的这五个人;
D、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方向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确有20米以上,而且205国道的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在两个方向间的第一辆车前面这至少有240平方米的路面上,是站满了人;
E、他知道可能是陈光诚聚来的可能会受陈光诚指挥的站在路面上的人,就是和陈光诚一样都站在由南往北方向被堵车辆附近的陈光诚家四个人;
F、他不知道其它站在由北往南方向被堵车辆的前面,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的车辆的人及站满了240平米以上路面客观上堵塞了交通秩序的上百人,究竟是由谁聚集来的、受谁指挥“。
3、到庭的控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韩传旺类似的伪证还有下列11个。
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的书面证言:这时有一辆救护车出诊想通过,陈光诚袁伟静不让,我又让出诊医生自已上前做工作让开,他们还是不让。
黄桂盛的证言:有一辆救护车亮着警灯从北边来上了前边,也叫陈光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