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依法运作又不乏人道精神的警务机构是确保社会秩序、实现所有人权 的基本要素。" (见海牙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See Ralph Crawshaw and Leif Holmstrm, editors 《Essential Texts on Human Rights for the Police: A Compil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第3页。作者:,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The Hague, 2001, p.3.Ralph Crawshaw和Leif Holmstrm.)
绪言引言
国际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施行酷刑。根据国际法,任何纵容酷刑的政府及施刑者都应承担责任。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惩罚施刑者,向酷刑受害者作出赔偿,并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
作为执法人员,警察常常被控施行酷刑或虐待。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指控证据充分,但其他情况下却未必如此。确保有效的防止采用酷刑或虐待这类体系的存在,既符合警察本人的利益,又可保护潜在受害者。
尊重人权是专业警务人员不可或缺的品质。国际人权准则规定:"各执法机构应象所有刑事司法机构一样,是代表整个社会的代表,并应对整个社会社会负责和作出解释负责。" (见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号决议Se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4/169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操守》第(a)分段, of 17 Dec 1979, adopting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sub-para.(a), www.un.org/documents/ga/res/34/a34res169.pdf)
如果警务执法机构被凡经发现施行酷刑,便会被视为是不人道的、违反职业准则的机构,,不遵守职业操守的并将失去它其所在服务的社会的支持与信任。如果而失去了当地所在社区会的信任与支持,警察警察在当地将难以有效打击社会上的罪行。如果一国的警政务执法机构在全国都广泛地或有组织系统地地施行施行酷刑,那么这个国家的警务执法机构其在国际社会眼中的形象也必将蒙上污点。
因此,在促使警察局和拘留机关成为"无酷刑"区的过程中,警察的角色至关重要。比如,他们可以:要促使警察局以及拘留机关成为"无酷刑"区,警察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比如说,他们可以:
· 促使进建立有效机制,防止警察局以及和拘留中心采纳能有效防止施行酷刑。的机制。 · 协同协助规划计划及并参与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防止酷刑及防止酷刑意识的教育以及宣传活动,告知诉当本地群众他们其在在被被逮捕以及和被拘留时情形下所拥有的权利; · 游说地方以及中央政府部门提供充分的资源游说地方和中央政府机构,为警务人员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训练培训,以便他们警政人员以专业态度在执行公务时遵守职业操守,并不得而放弃使用使用胁迫、暴力或过激手段暴力或过多武力。
本文阐述为何每一个人应帮助对抗酷刑, 尤其是警察能够做些什么来阻止酷刑,特别是当他们审理到有酷刑指控的案件时。本文援引国际法规定禁止酷刑的规则和防止酷刑的保护措施。这些国际标准是为了应用于世界各地所有的法律制度而草拟的,并已考虑各国法律程序的大量差异-这些标准规定所有法律制度均应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本文还提到中国法律中禁止酷刑的规定和中国在此问题上的国际责任。
第一章 为何协助防止酷刑
对那些被剥夺自由,并且任凭其监狱官加以处置的人,蓄意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这种理念为大多数人,包括在第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的警务人员所深恶痛绝。酷刑蹂躏受害者的一生,并沾污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的声誉。国际社会已承认,酷刑是一种罪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是合理的。还有不得不同意的道德论点都同样禁止酷刑。对抗酷刑的理由包括以下几项:
酷刑有违司法公正
使用酷刑永不能够帮助确保司法公正。反之,酷刑只会腐蚀司法制度,并且导致无数的司法不公。使用酷刑不能确保取得事实真相-它只显示人们面对痛苦和压力时是何等脆弱。酷刑受害者可能作出给吩咐的事,多于必然说出真相。
每一个政府都有责任将罪犯绳之以法。但是,如果人们被执法人员施予酷刑或虐待,无辜的人由于受到刑讯逼供而被判有罪,又或审讯过程明显不公平,那么司法公正就不能得到实施,以及司法制度本身也会失去其信誉。除非警察局、审讯室、拘留所、法院和监狱都维护人权,否则,政府和所有执法人员和机构都失职和背叛他们的责任。
· 依赖依赖酷刑手段有有碍采取采纳现代化的、和专业化的防止罪行的防止犯罪的措施措施
尊重人权是专业警政务执法机构职业化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素质。在"招供形式"的调查中,警察通过采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从被捕疑分子犯口中获取所需的信息,这种这一以招供为导向的调查方法有损司法是不符合公正利益的。它恰恰表明了警察只不过表明缺乏少基本的调查侦查技能巧以及和资料来资源,故此不能妥当及全面地进行调查。警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料和培训,包括有效的有效分析犯罪现场分析手段的资料和以及适当的讯问审问技巧的培训,以而要采取现代、、有效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的方法调查罪行、与国际人权标准相符的刑事侦查手段,警方就得有必要的资源和培训这。
· 酷刑破坏了警方务机构与与其它所服务的为之效力的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
职业化的专业的警政务执法需要当地警察同与社会建立关系,藉此唤起防止和侦破罪案必须的公众的信心的关系和公民合作,并能得到防止与侦查犯罪行为所必需的市民的合作。一个使用采用暴力、胁迫或酷刑进行维持治安的社会,会因为群众不愿意和警务机构联系,所以是不太不大可能即时得到打击罪行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和合作的,因为群众将因此而不太愿意同警方联系。使用酷刑、不合理地采用过激手段或致命力量武力、以及其他严重伤害侵害人权的暴力,将严重违反损害警方警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并会破坏警方警务机构同与社会以及和受害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酷刑遭全世界遣责
虽然有一些政府公开合理化其国家一些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习惯做法,但是没有任何政府公开为使用酷刑辩护。
国际法确实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酷刑。个人得到保护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是绝对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受减损。这项权利适用于所有人。即使在战争、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紧急状态下,这项权利也不得暂时终止。任何情况均不可用作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中国法律禁止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于一九九七年)有条文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均属犯罪行为。这些规定虽然比起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的应用范围狭窄,但是亦禁止"司法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和"拘押和监管人员",使用各种构成酷刑和虐待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有规定,严格禁止使用刑讯逼供。
第二章 国际标准和中国的国际义务
国际标准
附录是国际特赦组织于一九九八年制定的《执法人员的十大基本人权标准》。这些标准是由国际特赦组织跟不同国家的人民警察和专家共同编订的。这些标准以联合国的执法、刑事司法和人权标准为依据,包括:
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这些文件(中文和英文版)均可在互联网上查到。网址是:www.endtorture.org
特赦国际制定了国际特赦组织制定的《执法官人员的十十大基本规范标准》,目的是提高对一些基本规范标准的认识,而这些规范标准应成为属于警政务人员培训以及和警务准则实务的组成一部分。并希望希望警政务机关会以能以采用这些基本规范标准为基础出发点,来进一步细化为制定警官务人员操守培训、警官行为训诫和监管的详尽的指导原则。所有官警务人员均都有义务责任确保其同僚事遵守维护其职业的道德标准,而本文所列明概述的标准对履行上述义务是十分必对他们履行这一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要的。
中国的国际义务
中国已于一九八八年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中国有义务落实公约规定,并就其为确保落实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定期向(监督该公约落实情况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报告。
中国批准公约后,已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三份定期报告。 参见禁止酷刑委员会1989年12月第CAT/C/7/add.5号文件、1996年2月15日第CAT/C/20/Add.5号文件和2000年1月3日第CAT/C/39/Add.2号文件。 二零零零年五月,该委员会审核了中国提交的最近一份报告。在对这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该委员会对中国提出八项建议,包括:
1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完全符合《公约》所载定义的酷刑定义纳入其国内法。
1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改革,监督新的法律与实践的一致和有效的实施,并为此目的酌情采取其它措施。
1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取消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求见律师须经批准的规定。
1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废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
1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有酷刑指控作出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1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进一步作出努力,为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
中国也应遵守和落实如《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以下简称《保护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联合国成员国核定的不同标准。
第三章 警察务机构能做什么
依照全球范围内的经验显示,被拘留者在往往是在被拘留的头前几个小时或者头前几天最内,被拘留者极有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警官警务人员有责任保护被拘留者免受包括酷刑或者虐待等侵害在内的人权的行为权侵害。因此,警务人员在自己所在的警务其职责范围内机关,采取反酷刑的保障措施防止酷刑及和促进在整个整个警队务机构里贯彻实施改善这些保障措施方面,方面,他们作用不可小觑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同样还应该鼓励地方或者中央政府机关,向为警政务执法机构提供足够的资金、资源和培训,以使令这些保障措施发挥生效力。
具体的反酷刑的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列各项几点:
1. 防止收押监禁防止单独囚禁
? 即时向任何向被拘留者人士的家属人或者法律定代表理人发出拘留通知即时发出扣押通知。被拘留者有权在所有法律程序阶段,即时即时和并定期与通过各级法律程序会见其家属人接触;
? 尊重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尊重辩护律师职责,即是允许:在被拘留者在被拘留后的头24个小时内,允许其会见律师,并可在,其后亦可定期会见律师,以及以及保证其有权与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能在保密的情况下沟通谈话; ? 尊重医生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尊重医生职责:,即是向所有被拘留者有权提供接受全面和充分及定期的医疗治疗。所有被拘留者应在一旦被拘留时都应进行医疗检查,并且这种检查应定期进行重复检查。在转押到其他拘留地点场所前时必须必须进行医疗检查;
2. 维护保持严格的记录及和适当的拘留条件
? 在保留所有拘留地点场所的登记记录被拘留者的登记资料信息,包括被拘留者名字的姓名及和身份、被拘留原因、拘留警官警务人员姓名、拘留日期及和时间、被拘留者首次受审的时间和及有关被扣留地场所的准确信息资料。登记薄应该采用为标有页码的装订薄,并且不得能篡改;
? 制定和建立并施行审问执行行为规则,包括审问的书面记录和及录音带或者录像带审问记录,且;审问期间,允许疑犯的律师在场。审问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间以及所有在场人的身份应该登记在册案。禁止罩住疑犯的头或者蒙住疑犯的双眼眼睛; ? 在拘留期间,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及和营养适当合适的食品。警察局扣留室应大小应当合理适中、,有阳光充足够的光线及、通风良好,并配备有适当的休息设备。
3. 采取具体措施以保护弱势群体
? 防止囚犯与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措施包括:确保调查一切此类有关报告,,起诉并和惩罚当事人等。应该对向弱势者人士提供保护性扣留,但不得无不应地将其这些人士毫无必要地与其他被拘留者隔离,或者令使他们可能遭其受更其他深酷刑或者虐待。被拘留者应该遵依据照《联合国有关保护所有遭受任何情形形式下需所有被拘留及或监禁人员的人的原则条例正文》,按被拘留者的根据性别、年龄及和犯罪行的严重性隔离被拘留者;
? 确保所有警官警务人员了解和明白知晓强奸和性骚扰被拘留者或者对被拘留者施以性虐待均都构成酷刑或者虐待罪名行为,且不得纵容而这些行为不受容忍。在审问女性被拘留者时,期间应该有女警卫务人员在场,并由女警务人员单独负责对女性被拘留者搜身;
? 确保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拘留少年,而并且拘留时间应尽在可能的最短暂时间结束。他们应该被允许他们即时会见即刻与家属人、法律师顾问联系,并即时并得到医疗协援助。,应该立即通知家属人和监护人他们的下落。少年被拘留者应该与成年人隔离,拘留在不同的机构;在机构
4. 确保透明度及责任制确保透明度和明确的解释
? 即时告知告诉被拘留者他们的权利,包括投诉其所受待遇的权利;; ? 确保警局务机关内部指令清晰。,各级警务人员应知晓了解他们将对自己的行为或疏忽,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并对个人行为及失职此作出解释负责。应让各级警务人员应该意识知道自己到他们有权利及和义务义务不拒绝服从施加施行酷刑或者虐待行为的命令;;
? 对所有酷刑或者虐待 指控 进行展开内部调查,并积极与配合对有关指控进行的外界部调查机构合作对 指控进行调查。政府及和警察当局务机关有义务确保对此类事件进行全面、独立和及公正的调查,;确保受害者获得补偿;,确保负当事人人等受到通过适当的刑事审判和其他制裁接受司法审判。在调查期间,应暂停任何任何涉嫌被指控施行犯有酷刑人士罪的现有职务者,在调查期间 应该暂停职守 以保证调查结果公正;;
? 允许当地方或国家律师及和医疗协会的代表,以及,当地方或国家议员以及和国家或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就此检查,视察任何警察局和拘留机关,而不受任何限制。的参观警察局和拘留设施。在检视察期间,此等上述人员完全有全权应可进入拘留地场所,而且可与并可同被拘留者私下对话。
5. 应面向公职人员和公众,定期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务人员和公众对提高他们对酷刑及和防止如何防止酷刑的充分认识了解。指定一处特定地点或当地建筑物(包括警察局或拘留中心)作为"无酷刑区",并确保通过当地媒体广而告之,是一个有效的展示警察责任警察承诺和提高公众意识的有效方法即是:将某个特定地方或当地某座建筑物(包括警察局或拘留中心)指定为"无酷刑区",并确保大众通过当地媒体知悉此事。另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走进学校,走到和年轻人中间去,在警察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条更坚稳固的纽带关系,提高让年轻人从小就了解对于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了解。通过积极参加此等这些活动,警察可以:
o 使人们表明他们了解警察在反对所有形式的酷刑中的承诺; o 展示警察维护遵守法律的专业特性职业道德和决心,领导在社会其他行业进行方面领导改革; o 通过提供一些在拘留期间为保障被拘留者权利而采用取的措施的实例来,帮助教育公众,并增强警察和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
6. 向对于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培训来说,,是为了确保有效实施不使用反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保障措施的,充足的资源和培训是一个基本条件。在许多国家,警察警务缺乏充足的管制管治技能巧匮乏是导致任意对嫌疑人无理逮捕疑犯、对疑犯施行施以酷刑和虐待疑犯的一个重要因素。因缺乏侦调查和会面审问技巧,执法人员往往弃用具有高职业素质和责任感的标准的调查方法,从而会导致过分依赖透胁迫的方式强迫手段获取得供认认和陈述口供。的过分依赖要这种手段会对已通过测试,显示出高标准职业素质和责任的侦查方法造成损害。提高专业化职业道德水平,便须进行高素质的技能巧培训和人权培训。
地方以及国家一级的警官警务人员,尤其是高级警官警务人员,应向上级地方和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这些将该等事宜问题提请其相应的行政上级,以确保所提供的警事务机关服务获得具有了开展专业工作的必需的资源,以专业的态度开展工作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开展工作,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警察务培训应始终以基于人权标准为依据,并以确保遵守最高专职业操守为目标宗旨。特别尤其是:
- 在警察培训中,人权是警务培训中永远不可缺少的一课内容,应反映这在在长期培训规划计划和资源调拨中有所反映分配中。对于新警察务人员来说,人权应是其所有基本培训的重点中关键的一课。进修课程、刑事调查技巧和公共秩序管治等所有相关的在职培训课程,如更新课程、刑事侦查技巧和公共次序监管训练中,也也应该包括人权;
- 此类培训应着重强调警察保护人权的职责,并使人们进一步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到:人权保护和有效控制犯罪两者是互相补充的相辅相承的;
- 在人权培训中,应教授指示如何在日常警察务工作和实务实践中应用人权原则。这不会应与警察培训计划的其他部分所教授的内容相抵触;
- 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应学习《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执法人员操守行为守准则》和《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有关保护任何情形下需所有被拘留及监禁人员条例正文》;
- 在培训的过程中中,应特别注意:绝对禁止使用酷刑的原则,且警官警务人员有责任拒绝服从上级要求其对他人进行下达施行酷刑的命令;
- "处理犯罪处理现场"培训,收集、分析及和保存证据和及被控罪行调查的指称犯罪其他反面方面的培训((包括会见审问和向疑犯及证人处录取口供陈述的技巧)),都应设计此等培训以提高警务机构放弃察胁迫手段,有效办立案和避免依赖强迫手段的能力为宗旨;
- 应监控和评估和监控培训计划及其及其影响。应在培训计划开始之际初,订立制定评估标准,这样可以确保不浪费资源未被浪费,,并确保所学之的课程能可反馈给为培训计划提供反馈。
执法人员的10大基本人权标准
根据《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适用于执法人员的其他基本国际人权标准,所有政府均须采纳必要的措施,对执法人员进行基本培训和在所有后续培训和进修课程中,指导执法人员遵守国家立法条文。 应该尽可能更广泛地让公众了解,并在任何情况下完全遵守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应反映在国家立法与准则和实施中定期发行的公众报告内。紧急状况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事件等异常情况下也不能偏离这些标准。
所有政府均应采纳积极切实的政策,将性别观念融入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的完善以及实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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