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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         ★★★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
作者:联合国 文章来源: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 6:51:50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第26号

UN WGAD Factsheet No. 26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世界人权宣言》,第9 条)

一、 导 言

自1975 年以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各种机制,以期在面临人权始终遭受侵犯的情势时改善对人权的国际保护。

这些程序的根据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有53 个成员)1967年6 月6 日第1235(XLII)号决议。这些程序可提请注意对出现类似侵犯人权事件的各国适用,也对具体权利(如言论和意见自由或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的侵犯,或对形式特别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被迫失踪、酷刑、强暴妇女等)适用。

这些程序分析作为授权主题"情况"的"专题".在现有制度下,委员会主席将任命一位在所审议的问题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个人(称为"特别报告员")或一个专家小组("工作组"),调查有关问题并向委员会下一届会议报告。国别报告员任期一年,专题报告员和工作组任期三年。

特别程序不同于所谓的条约机构,条约机构的法律根据是人权条约(公约),其成员由缔约国会议选举产生。

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起源所有各国都面临任意拘留问题。这一问题不分国界,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遭到任意拘留,他们:- 仅仅因为行使了得到国际条约保证的某项基本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意见和言论自由权、结论自由权、离开和返回其本国的权利;- 或因为公平审判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在没有逮捕证、未经起诉或未经独立司法机构审判或在得不到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拘禁;被拘留者有时被单独监禁数月、数年甚至被无限期单独监禁;- 或因为尽管对其适用的措施或处罚已经执行,但他们仍被拘留;- 或是因为日渐增多和普遍的行政拘留的做法--特别是对那些寻求庇护者-- 而被拘留。

拘留本身并非侵犯人权事项,因此国际法正努力逐步界定一些界线,一旦超过这些界线,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拘留均为任意拘留。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从1985 年起就在处理这类做法令人不安地扩大的问题。1 1990 年,人权委员会请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彻底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减少此类做法的建议。

同时,联合国大会于1988 年12 月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见附件二),表现了人们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所应享有的各项保证的关注。

1991 年,人权委员会根据小组委员会上述报告中的建议 2设立了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工作组同委员会主动建立的其他各种程序一道保障对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的保护、防止宗教不容忍和保障其他各项权利。

三、工作组的组成和授权:人权委员会给工作组的授权是:(a) 调查任意拘留、或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或有关国家已接受的有关国际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有关国际标准加以拘留的案件,如果国内法院尚未依照国内法就此类案件作出最后判决;

(b) 设法从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取得资料,并从有关的个人、其家属或其代表取得资料;(c) 向委员会年度届会提交一份全面报告。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是授权中明确规定审议个人申诉的唯一的不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这就意味着工作组的行动以世界任何地方个人请愿的权利为基础。

授权还规定,工作组必须审慎、客观和独立地进行工作。

因此工作组通过了一条规则,即在所审议案件涉及工作组某成员为其国民的国家时,该成员不应参加讨论。

工作组由人权委员会主席依据联合国适用的有关公平地域分配标准经过协商任命的五位独立专家组成(见附件三)。工作组第一届会议于1991 年9 月举行。人权委员会每三年延长一次工作组的授权。在每三年任期开始时,工作组成员选举其主席和副主席。

工作组得到秘书处的长年协助,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时间为5 至8 个工作日。

四、工作组通过的确定剥夺自由案件是否为任意的标准A. "剥夺自由"指的是什么?

工作组据以设立的人权委员会第1991/42 号决议没有界定"拘留"一词。因而人们对这一措词有不同的解释,委员会第1997/50 号决议解决了这一问题。

国际人权文书保护人身自由权,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自由。

可能有相应的合法剥夺自由的情况,如剥夺被定罪者或被控犯有重罪者的自由。还可能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其他形式

的剥夺自由,如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此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 条,在紧急状态期间,人身自由权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不是法官而是其他主管部门证明逮捕有理。最后,还有本身即被禁止的剥夺自由,如因债务而监禁。

还必须注意到,各国际文书并非总是用同一术语来指剥夺自由:它们可能指"逮捕"、"拘捕"、"拘留"、"禁闭"、"监禁"、"幽禁"、"拘押"、"押候"等等。因此,人权委员会第1997/50 号决议选用了"剥夺自由"一词,从而消除了不同术语之间解释方面的差异。

选用这一术语是因为工作组的目的是要保护个人不受所有各种形式的任意剥夺自由,工作组的授权涵盖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定罪后处以徒刑)剥夺自由,涵盖在没有任何审判情况下的剥夺自由(行政拘留)。工作组还将伴有严重限制行动自由的软禁和劳改视为拘留的形式。

B. 剥夺自由什么时候成为任意?

国际文书没有确切解答拘留何时为或成为任意拘留这个问题。《世界人权宣言》仅在第9 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 条第1 款也没有明确多少:"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人权委员会在确定工作组的授权时采用了一种实用的标准:尽管委员会没有界定"任意"一词,但委员会将由于某种原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或有关国家批准的有关国际文书所列有关国际规定的剥夺自由视为任意剥夺自由(第1991/42 号决议,经第1997/50 号决议澄清)。

第1997/50 号决议认为,国内一级法院最后判决并 (a) 符合国内法;和 (b) 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家接受的有关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的剥夺自由,不是任意剥夺自由。

为了能够按照足够确切的标准进行工作,工作组参照上述《宣言》和《公约》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规定,通过了适用于审议向其提交案件的标准。

因此,工作组认为,凡属于下列三类之一的案件均为任意剥夺自由案件:(a) 完全不可能援引任何法律根据来证明剥夺自由有理(如当一个人在刑期满后或尽管大赦法对其适用,但却仍被拘留)(第一类);(b) 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 和第21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18、19、21、22、25、26 和第27 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类);(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三类)。

为了评价第三类剥夺自由案件是否具有任意性,工作组除考虑《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般原则之外,还考虑《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的一些标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而言,特别要考虑其中第9 条和第14 条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工作组经常收到来文,要求工作组宣布有关剥夺自由"不公正",或要求其就审理期间提出的证据的价值发表意见。这些问题在工作组职权范围之外。工作组的工作不是评价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且也无法替代国内上诉法院。同样,工作组的工作也不是审理有关拘留案件及有关个人失踪问题、有关指称的酷刑、或有关不人道的拘留条件的申诉。如果发生此类侵犯人权事项,工作组将酌情把问题交给相关的主管机构(如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或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五、工作组遵循的程序A. 涉及个案调查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下列四个阶段(关于工作组工作方法的案文,见附件四):第1 阶段:提请工作组注意有关问题工作组的介入一般是由直接有关个人、其家属、其代表或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来文引起的,尽管工作组也可接受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来文。工作组编制了一份问题单范本,以便利提交来文者(称为"来文提交人")提交来文。

问题单载于附件五,也可以不用。不用问题单向工作组提交案件,来文也可受理。同样,工作组并不要求必须穷尽当地补救办法,来文才能被宣布可予受理。

自1993 年以来,人权委员会授权工作组在有人提请其注意得到充分证实的任意剥夺自由的指称时主动处理案件。

第2 阶段:给有关政府以反驳有关指称的机会工作组十分重视其程序的对抗性。因此,工作组通过外交渠道向有关政府转交来文,并请其在90 天内就有关指称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可能下令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向

工作组提出其评论和意见。如果有关政府希望延长这一时限,须告知工作组要求延长的理由,以便能获准再延长一段时间作出答复,延长的时期最长为两个月。

工作组的职权范围要求其审慎地开展工作,因此工作组在向有关政府转交来文内容时不披露来文提交人的身份。

第3 阶段:为来文提交人提供一个评论政府答复的机会向来文提交人转交政府提交工作组的答复,以便其做出最后评论。

另一方面,若政府未在上述90 天时限内、或未在延长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工作组可根据现有全部资料就案件作出裁决。

第4 阶段:工作组的意见 *根据在这种对抗程序之下收集的资料,工作组在不公开会议上采取下列措施中的其中一项:(a) 若在案件提交工作组以后,有关人士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已经获释,则案件存档;但工作组保留在逐案基础上就有关剥夺自由是否为任意剥夺自由提出意见的权利,尽管有关人员已经获释;(b) 如果工作组认为有关案件不是任意剥夺自由案件,则应提出这样的意见;(c) 如果工作组认为需要从有关政府或来文提交人处得到进一步的资料,可以暂缓审理该案,直至收到有关资料;* 人权委员会1997 年第五十三届会议请工作组使用" 意见" 一词,而不用" 决定" .

(d) 如果工作组认为其无法取得关于该案的充分资料,可以将该案临时或永久存档;(e) 如果工作组认为,剥夺自由的任意性质已经确定,则应提出这样的意见,并向有关政府作出建议。

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政府。在这一通知三周以后,工作组的意见还转交来文提交人以请其提供资料。

工作组的意见在提交人权委员会每届年会的报告附件中公布。

B. "审议"程序工作组还可就涉及原则立场的一般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以建立一套一致的判例,并帮助各国防止任意剥夺自由的作法,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工作组已经通过了各种"审议意见",特别是在上述软禁和为了劳改而剥夺自由方面;通过这些"审议意见",工作组界定了有关标准,在此基础上可断定与此类情势有关的剥夺自由为任意剥夺自由。

C. "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为那些有充分可靠的指控证明某人被剥夺了自由、而且这种剥夺自由的延续对此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的案件制定了一种"紧急行动"程序。在其他情况下,若工作组认为有关情势需要发出此种呼吁,工作组也可诉诸紧急行动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紧急呼吁通过最迅速的信息交流渠道转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长,请该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拘留者的生命权和身心安全的权利得到尊重。在提出此类请求时,工作组强调,此种紧急呼吁纯属人道主义性质,决不是对工作组有关剥夺自由是否为任意的最后评估预作判断。

D. 外地特派团对各国的访问对工作组而言是一个机会,通过与有关政府和民间团体代表直接对话,可更好地了解有关国家普遍的情况,更好地了解任意剥夺自由事件的根本原因。访问期间与司法、监管和其他有关官员以及被拘留者进行的讨论使工作组成员能够从国际人权准则的角度,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和历史背景,更好地了解有关国家立法的现况和演变情况。此类访问给被访问国家和工作组带来一种合作精神。访问以有关政府邀请为基础进行。因此人权委员会多次鼓励各国政府邀请工作组访问其本国,以便使工作组更有效地履行其授权。

工作组根据这些原则定期进行国别访问。

除非派往有关国家的特别报告员要求或同意,工作组原则上不访问已就其任命了特别报告员(或设立了类似机制)的国家。

六、年度报告工作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其活动。工作组在报告中就其认为是任意剥夺自由原因的各种机构、(法律上的)不足、政策、司法惯例问题发表其意见。工作组在结论中就滥用紧急状态、就未能足够确切地界定各种刑事犯罪的刑事立法、就过多地诉诸特别法庭-- 尤其是军事法院、就缺少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或律师协会、就侵犯言论和意见自由权利的问题提出批判性和评论。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

报告附有下列附件或增编:。 就个案通过的意见;。 实地访问报告;。 统计数据。

在1991 年至1997 年底期间,工作组宣布了对1,331 人的拘留为任意拘留,对19 人的拘留为非任意拘留;工作组决定将335 桩案件存档,有关被拘留者在工作组审案之时业已获释。工作组调查的案件涉及世界各地60 多个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在宣布为任意的拘留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剥夺自由都与行使某些权利和自由有关(上文所述第2 类);因此,许多案件涉及在和平行使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利之后被剥夺自由,这一权利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 条的保证。

尽管许多政府予以合作,但工作组指出,仍有近半数工作组向其转交有关指称任意剥夺自由案件来文的国家没有作出答复或仅仅确认收到转交的来文。

工作组与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合作,努力寻找办法,不仅争取使其拘留被工作组宣布为任意的有关个人获释,而且首先要争取有关各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任意拘留案件。

七、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A. 与其他人权保护机制合作通过决议(专题或国别程序)或通过条约(如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或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公约机制)设立的各种形式保护人权的机制数量倍增,有鉴于此,必须规定一些协调规则,以免重复审案。这些规则符合一罪不二审的原则,根据这些规则,两个机构不得同时审理涉及相同个人、相同主题、相同诉由的一桩案件。

为了避免这种重复,采用了下列程序:案件一提交工作组,秘书处就检查其是否确实在工作组授权范围之内。如果被

拘留者遭受的主要侵犯事项属于酷刑、草率处决或被迫失踪,则将案件移交有关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

相反,在指称的侵犯事项在根本上涉及拘留是否合法之时,工作组在人权委员会支持下选择下列解决办法:。 如果案件向其提交的另一机构不处理个人案件,而是负责所分配的主题或地理区域人权情况的演变,有关个人、主题和诉由相同的要求未予满足,则工作组认为一罪不二审的规则不适用,因而受理案件。。 另一方面,如果有关机构处理个人案件(仅指人权事务委员会),则一罪不二审原则适用。秘书处检查来文是否涉及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个人申诉权限的国家;若如此,秘书处即与来文提交人联系,以确定来文提交人是选择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是选择工作组。

B.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工作组持续地与各国际和区域非政府组织合作,非政府组织是工作组的主要信息来源。在这方面,工作组定期会见那些向其提交最大量个案及提供最多一般性资料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以考虑如何加强相互合作。

注1 人权委员会第1986/16 号、第1988/45 号、第1989/38 和第1990/107号决议。

2 小组委员会独立专家路易。儒瓦内先生关于行政拘留做法问题的报告(E/CN.4/Sub.2/1990/29 和Add.1),委员会因此于1991年3月5 日通过了第1991/42 号决议。

3 见分别有关禁止酷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及草率或任意处决的第4、第6 和第11号概况介绍。

附 件附件一:《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授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第7、9、10、11、13、14、18、19、20 和21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12、14、18、19、21、22、25、26 和27 条)

附件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附件三:工作组的组成:附件四:工作组的工作方法附件五:供指称有任意逮捕或拘留事件的人士填写的问题单样本附件六:实用信息

附 件 一《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授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第 七 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 九 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 十 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九 条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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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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