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对策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应该作哪些必要的规范与安排呢?对于这一点其实不用过分担心。
首先,《禁毒法》已经把劳动教养戒毒转变为一到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赋予警察对于卖淫嫖娼、盗窃诈骗、打架斗殴、扰乱秩序等轻微违法行为15天以内的拘留处罚权;介于15天拘留与刑法最低徒刑6个月之间的处罚,有刑法规定的三个月至二年的管制、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其惩处权在法院。以往属于公安部门权力的劳动教养主要处罚对象是:不够判刑标准的累犯、惯犯、职业犯、屡教不改者;吸毒成瘾者、屡次卖淫嫖娼人员;多次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违法人员;《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等。按照法治的原则,对于这些违法人员的处理,以后可以纳入刑罚的管制、拘役范畴,但关键在于应由法院做出裁决。
介于15天拘留与刑法最低徒刑6个月之间(或者轻罪3年之内)的处罚,可以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轻罪处罚等。它们与劳动教养的最大区别在于做出处罚决定者前者是法院(或轻罪法院),后者是公安(公安内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
中国国内的许多学者、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已提供了一些可供决策部门参考的预案:
一、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以违法行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不仅使名称可以体现出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服务等丰富的内涵,还可以充分反映现代司法感化、教育、挽救违法行为人的人道主义特点。
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必须司法化、公开化。也就是必须把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公开审理,在法院设立违法行为矫治法庭,实行简易诉讼程序和二审终审制,赋予司法救济手段和律师辩护等权利,完善监督机制。在当事人上诉期间不得执行判决。改变劳动教养制度的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自裁自查的处理方式。
违法行为矫治可以采取的方式有:监护隔离、强制劳动、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限制住所、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感化教育、心理治疗、罚款、交纳保证金等。
《违法行为矫治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六类行为:(一)多次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二)有犯罪证据但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三)有严重潜在社会危害的违法者;(四)《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五)确有司法证据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予行为矫治的人员。
《违法行为矫治法》应该体现权力法定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充分救济原则与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原则。对矫治对象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应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辩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获得回避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各项权利均应做出明示。(注20)
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之后,对于中国的法治进步而言,用人大立法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起码有三大好处:1,以废除劳教制度为突破口,让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国民权利条款成为相关司法改革的主导精神;2,通过法院审决来矫治轻微犯罪行为,微观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宏观上可以实质性地推进人权的制度化保障。3,废除劳教制度而代之以人大立法的规范,才能迈出中国法律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的切实一步。
二、轻罪处罚。世界上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都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两种。重罪适用于普通的司法程序,轻罪制度有点类似于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是前者适用于简易的司法程序,后者通过行政性强制措施剥夺公民的自由长达1到3年甚至4年,既不符合中国宪法,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治原则。
关于轻罪的定义和处罚,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德国规定,轻罪是指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判处罚金刑的所有犯罪行为。许多国家规定,轻罪适用于简易司法程序。韩国制定了专门的轻罪处罚法,俄罗斯规定轻罪犯人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德国规定轻罪犯人在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可以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美国、法国等规定轻罪犯罪可以假释和缓期执行,法国规定轻罪犯人可以交与社会考察,督促其从事公益性的劳动。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发达国家进行了一场轻罪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运动。如规定监禁刑可以以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半自由刑等替代,同时取消了预防性拘禁措施,缩短了监禁刑的刑期,扩大了罚金刑和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等等。
目前,在中国的劳教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轻微犯罪人。将轻微犯罪人纳入轻罪处罚,由法庭按照正当的司法程序进行裁决,较之于把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交给公安机关独家行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更加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同样,中国对于轻罪还应人道化,应当扩大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等的适用范围,不能像劳教那样,轻罪反而比判刑更加严厉,期限反而比某些有期徒刑的时间更长,致使出现不少宁愿判刑也不愿劳教的事例。
轻罪处罚应当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等等方式,可以考虑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公益服务中心,为轻罪犯人提供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机会,并且予以督导和监督。对于必须服监禁刑的,可以将现有的一部分劳教所改造为轻罪监狱,用于专门关押轻罪犯人。
除了将劳动教养中的轻微犯罪人纳入轻罪处罚对象之外,还可以一并将刑法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为轻罪。
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是指利用矫治、感化、治疗、隔离、禁戒等手段由法官做出的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司法处分之总称。其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矫正行为人的病态心理和畸形人格,确保社会平安。被保安处罚的人或者是刑罚不适应者,或者是仅仅依靠刑罚难以矫正恶习者,而只有通过保安处分,才能起到改善和教化的作用,防止发生危险和侵犯社会秩序。
保安处分的应用必须具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和具有人身危险性——两个基本条件,而且保安处分可以与刑罚并用。而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与之不同,主要是轻微犯罪尚且不够判刑标准的违法人员,有的人也不一定具有人身安全方面的危险性。
未来中国如果在保安处分方面立法,必须遵守上述两个原则:处罚由法院经司法程序做出;对于社会大众没有危险性的守法的上-访者、揭露腐败者等等绝不能罗织罪名,动用劳教或者保安处罚制度予以制裁。
保安处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剥夺自由的监禁性保安处分,如监护隔离、收容矫正、强制劳作、强制治疗等。(二)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性保安处分,如禁止就业,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公共场所,限制住所,驱逐出境等,还有保护观察,也叫保护管束、社区矫正,也由法官作出决定,由社区、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矫正责任;另有少年保护处分,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做出决定,通过感化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矫正。(三)对财产的保安处分,如没收物品、撤销营业执照、善行保证等。
根据国情,中国的保安处分应当设置如下几种:
1、针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经过适用的司法程序,由少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收容教养的决定。收容教养以被教养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不法行为为前提,不能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对犯罪少年的特殊保护。
2、针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和性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强制治疗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根据精神病鉴定报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一定的程序做出决定,改变目前由公安机关会同精神病治疗机构自行决定的做法。
另外,也可立法针对卖淫嫖娼患有性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
3、针对累犯、惯犯的保安监禁。由法院做出决定,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4、强制戒毒。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戒毒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做出一至三年强制戒毒决定的权力。
5、社区矫正。中国从2003年7月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事实证明,社区矫正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助于犯人回归社会,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充分体现了轻罪宽松的刑事政策。
6、善行保证。行为人通过担保、交保证金的方式来保证自己改错,如果再犯,所担保的钱财或保证金予以充公。(注21)
- 全文完 –
相关链接:维权网致全国人大常委公开信(附录)
该附录包括以下几部分:
附录I: 近年部分劳教个案案例
附录II: 被劳教人访谈实录
附录III: 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
附录IV:《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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