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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
维权律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作者:赵国君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观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22:34:15

 

三、《律师法》修改下的维权律师

在本项目组即将结束调查之际,《律师法》的修改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热议。我们也密切关注这次修改,希望能够有所突破和改进,给维权律师更多行动自由与执业权利。在该法修改关键时期,项目组长赵国君先生在权威媒体《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并且及时组织了专题论坛,争取民间话语影响立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上情况,详见2007年11月1日《南方周末》、美国之音“法律窗口”栏目及中国律师观察网站上第十七期嘉言论坛)

可以说,参与律师法修改的活动是本次调查的意外收获,通过对这个修改法令的解读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白维权律师的当下状态与未来命运,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维权律师处境的认识。

本次律师法修改,民间期待甚殷。盖源于原来的律师法弊病太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所以,本次修改的成果不但关系着十几万律师队伍的统制,也关系着维权律师的发展空间。

应该肯定地说,在关于律师职业的定位方面,本次修改颇有亮色。在经历了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错位后,律师曾被突破性定位为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把律师回归到社会是一个解放,但从国家到社会,由一极跑到了另一极,律师职业过度社会化、商业化,不仅丧失了律师固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无形中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律师沦落成了商人与“掮客”,法律工作者的特殊价值与职业追求被削弱了。本次修改草案特别规定了“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回归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凸显了律师的神圣使命,相对于名声不佳、已经有些剑走偏锋的律师来说,如此强调是一大进步。

对于维权律师来说,这个规定是一种肯定,也彰显了维权律师的存在价值,应该说这种进步对维权律师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但是,这种进步很微弱,也很脆弱。新法尽管赋予了律师诸多调查取证的技术性权利,但对律师的政治戒备和法律限制好象并没有减弱,新修改的《律师法》仍有“政府管制法”的恶谥,受访的张思之大律师甚至根本就不赞同修改。“修改的时机还不成熟,甚至不如原来的律师管理条例,修改的结果令人生疑。”

的确,律师本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又是法律认可的自由职业者,必然与政府雇员不同,作为一种职业,也有其内在的规律与特点,理应得到尊重。很难想象,一方面律师是社会上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律师的诸多自由又必须由政府来授权规定。政府不但干预案件的受理,还要指导收费,不但规约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为惩治不法律师费尽心力。政府希望律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工具,却又心怀忌惮,不敢放开手脚,两难之境如何平衡可谓困难重重。

首先是观念并没有放开,依著名律师王工先生的话说:律师是专政工具还是法律卫士,并没有搞清。

比如,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法宗旨就是要“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且不说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是什么,仅一句“积极作用”与日常管理部门对律师的政治训诫极为相似:律师要成为和谐社会的工具。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不和谐,律师就是处理不和谐事物的高手,他们每天面对大量纠纷和诉讼,特别是与政府部门违法现象做斗争的诉讼中处在十分弱势的地位,必须充分保证他们的执业自由与执业权利,合理的诉讼才会展开,合法的斗争才会有序地进行。可是,近几年来,地方法院受理民众案件时平添许多限制,政府管理部门对律师代理案件指导控管不断,不但把大量纠纷拒之门外,也有理由认为是对律师的防范,说明对律师性质的认知上仍有待提高。

条款中政府主导律师的状况依然,有对律师限制之嫌在。明明司法部门只起监督、指导作用,可是所有处罚的实质权力都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司法部门是管理律师的绝对主体了。政府部门控制下的管理如何实现律师的执业自由?律师自治管理的范围在哪里?联系到日常实际里,司法机关的作用,情况令人担忧。

对于维权律师来讲,新法中最关键的是言论免责问题。事实上许多维权律师就是因为代理了所谓敏感案件而受到追究,且看新法中的言论免责条款,本来规定律师在代理与辩护中有言论豁免权,却挂了个尾巴,规定一个但书,“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如果说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与恶意诽谤他人还有情可原,“危害国家安全”一说从何谈起?如何界定?另有“泄露国家秘密”条款赫然在侧,法律该怎样界定、判定国家秘密的标准,该怎样在国家利益与公民知情权间做出平衡,都是不可不慎的规定,联想到现实维权律师在代理与辩护中为此入罪的情况就更让人担心,这又是一柄悬在维权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最让人诟病的是律师协会的性质还停留在自律的“自我阉割”的层面上,而不是业界的自治标准。这就使律师失去了自我管理的机会,永远匍匐在政府之下,稍有不顺即遭灭顶之灾。

自律、自治,一字之差,反映在律师管理上国家控制的观念占了上风,证明我们还没有认清或不能认同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质,还将律师作为一个治理社会的工具来对待,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读。

误读的结果是律协在保护律师权益方面没有真正起到作用。现实生活中许多维权律师受到打压、跟踪,少见律协营救的身影,因为他们在自律;许多政府部门强加给律师的繁重任务律协总是照单全收,因为他们在自律,甚至许多劣迹斑斑的律师得不到清理,不了了之,也是因为他们在自律。缺乏一种主动出击的、以保护律师权益为本位的管理,不但于正确的方面无所作为,即便是自身的民主化管理,比如民主选举、财务公开这样手到擒来的举措也迟迟不见天日,律协成了司法部门的得力助手,律师生活中的赘生物,“二政府”、“二婆婆”的称呼不是偶然的。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序言里明确规定“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协会不能成为自律组织,必须是自治组织。自律是一种消极自由,自治具有积极主动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整顿的意旨在,符合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人员的特点,也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四、对策及出路

维权律师虽然不能见容于当下政权,屡受限制和打压,但是他们是一支争取民主、力主法治的战斗队,在社会转型与司法变革的公民维权运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理当给予必要的保障与坚定的支持,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觉得应该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大维权律师自身的联合

维权律师所处的环境非常险恶,随时就可能构陷入罪,并且自身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甚至比一般刚入道的年轻律师更加困难,急需要互相联合,互相支持。

目前,有组织的联合不太现实,应该采取其他各种方式加强联系。举办各种论坛、讲坛,创造交流的平台;通过网络电邮、私人聚会等扩大交往空间,都是常见的联合方式。可以说,各种论坛、讲坛及沙龙的联合是明的,其他是暗的,但这些还只是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彼此增加认知,尊重对方,求大同,存小异。

应该说,大家在理想目标和精神气质上都是很一致的,但在具体行为方式、斗争策略上存在着诸多分歧,本来也属正常,但是由于偏见或个人素质等多种原因,差别误解不小,甚至形同陌路,这是很不好的现象。

我们认为,联合应该是建立在尊重与理解基础上的,是自愿的,也是自为,并且是有效的。

这种有效的联合不但要求我们放下歧见,待人以诚,少些猜忌与防范,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形式增进了解与沟通,并且切实建立起防范风险的机制,增强战斗与互助的能力。可以利用律师协会这个组织,也可依托民间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做到公开的、法治的、自由地行动,发挥出律师的本质属性,展现出维权律师阳光般的面貌。

这个工作靠律师自己,也需要壮大民间组织,并且不必排斥体制内的资源,做出成效来,实乃当务之急的大事。

2、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调查显示,人权案件本身收入少、工作量大,维权律师普遍存在着办案难,生存难,难在不仅是政治上的压力,还有财力上的掣肘,所以,应该加大对维权律师的财力支持。

目前能够财力上支持的应该集中在民间,国家本来有公益事业捐助办法,可以在民间筹集资金的,但是囿于现在的环境,几近妄想。而能够提供支持的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同仁与同道间的互助,一是境外基金会。

前一个数额少、不确定,持续性差,后一种周期长些,但资金相对于国内比较多,却有政治风险与繁琐程序等弊端,甚至也有境外的“官僚主义”的问题,使维权律师获得支持的机会充满了偶然性与不确定性,但一般是比较依赖于境外基金会的支持较多。

所以,维权律师的发展还是依托基金会支持,发展事业,扩大社会影响,慢慢吸纳民间资金的路子往下走的模式。

可悲的是政府在法理上也有支持的义务,在现实中却如痴人说梦般不可能。应该考虑以公益诉讼、公民建议书的形式逐渐撬开政府的钱袋子(其实也是纳税人的钱),逐步获得政府的支持,也不是没有可能。

律师观察网现在还有一个动议来保障维权律师的发展,那就是在民间成立专门的基金会,由德高望重的法律人(律师或法学家牵头),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为维权律师提供帮助。目前,这一动议在论证之中,可行性比较大。

3、融入国际社会,增加保护能力

在政治风险的防范上,维权律师脆弱不堪,他们的行动完全靠现实政治上的缝隙,一旦管理者翻脸,随时都有可能身陷囹圄。

调查显示,除了自身的联合,同仁的支持之外,能够保护自己的,只有社会舆论和国际社会的压力了。所以,经验表明,维权律师只有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增强保护能力,才有希望防范一些风险,也算是舆论监督与政治压力的一种吧。

融入国际社会不是指投靠、依赖某个强势国家,尽管确在发挥作用,并且局部有效,但是我们强调的是维权律师应该特别自觉地融入到联合国的救助体系与国际准则当中去,这一点很重要。

国际准则是各国法律汇合、交流、妥协的结果,具有极大的普世性,也具有很强可行性,维权律师的事业是立足国内的,却也是通行于国际的正义事业,理当自觉以国际准则来维护权利,尤其是联合国的救助体系,有很多方面,非常细致的规定与规则,要学会利用这些规则来做斗争。

4、开展针对律师协会的斗争

在保护维权律师方面,律师协会理当起到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作用,可惜的律协不但不能做到这一点,反而成为限制律师、打击律师的帮凶。不作为是帮闲,主动出击是帮凶,哪一样都不是律师协会该做的事情。我们一方面,反对律师过于政治化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但另一方面,对那些依照宪法和法律执业的维权律师而言,讲政治的律师协会必须承担起责任来,帮助他们、支持他们才是题中应有之意,否则,律师协会不保护律师岂不是咄咄怪事?

据在上海的调查显示有19.4%的律师认为律协差,44.4%的律师认为律协一般,有36.1%的律师认为律协好.总体上是褒扬略微多于贬斥,这是很保守的结果,事实上对律师协会满意的很少,一般都认为是与自己无关的另一类律师的“俱乐部”。

为此,王工律师认为应该将这个沉睡的协会激活起来,使它切实发挥出作用来。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可行,有空间,所以,维权律师应该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斗争”。

调查结果认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可行的工作是在推进律师协会民主化方面做文章。

一是推进律师协会选举方面民主化。

律师协会的选举如果不能民主化,对于法律人来说真是耻辱。在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的选举上应该说徒具民主的形式,很不民主。代表性、广泛性不足,维权律师一个没有,与这个社会的所谓“民主”选举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在这些方面,维权律师应该做顽强的斗争,有空间,也有突破与改进的可能。

还有一个楔子应该拔掉,那就是律协里秘书长制度。

秘书处本是律师协会下属的日常办事机构,本属律师自家事务,但章程特别规定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他职位都是民主选举产生,惟独秘书长不属此列,若考虑到律师业务繁重担任专职工作有困难还可理解,可是联系到现实中秘书长多由司法行政当局派遣的现状,就有理由认为是行政权对律师自治权的侵犯和干预,如此管理,将律师置于何地?所以,律师们应该斗争,要么不设秘书长,要么由律师来担任秘书长,起码在形式上能够理顺也好。

另一个民主化运动就是强烈要求律协财务公开。

这个能做,也该做。情况表明,律师对这一点认识很清,律师协会的管理存在着利益动机,成千上万的费用去向不明,或事实不明,律师协会的人有甘心自肥倾向,是到了公开账目的时候了,这不但是律协民主化的内容,也是维权律师斗争的方向。

5、不断强身,争取社会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尽管我们对维权律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他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律师热情理想有余,专业不足;一些律师野心太大,眼高手低,容易让人乘隙。

一些律师好大喜功,不辨时世,一些律师又投机钻营,误解众多。

所有这些不足都是正常的、值得善待的,但我们的苛求是维权律师要不断强身,提高业务素养与政治眼光,争取社会更大的理解与支持。

维权律师不但是律师职业理想的突出代表,也应该是律师职业伦理的积极创造者和先锋队,所以不必急于做大律师,先做好律师。好律师就是业务过硬的律师,就是遵守职业规范的律师,维权律师只有在出色的业绩才能够赢得案件的胜利,与社会的理解,除此内功,别无他法。

调查显示,我们在此方面尚有不小的距离。包括专业素质,包括人文知识,参差不齐,差了许多,当努力为之。

注:

2007年9月调查结束

2007年10月11日,启动报告写作

2008年2月14日,第一稿

2008年4月10日,第二稿

2008年5月6日,修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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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山水    责任编辑: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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