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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下)       ★★★
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下)
作者:刘德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7 23:00:35

(五)上访群体的特殊性为权力进一步侵害提供了客观便利

号称“中国第57个民族”的“访族”,的确在半个世纪的演化中形成了自身的生活、文化特点。然而由于中国的极权统治一直在隔离、切断民间的联系纽带,严禁结社、集会,民间社会被严重“沙砾化”。上访群体流动性大,来源范围广,社会层次复杂,要想彼此交流沟通、建立较稳定的联系都很困难。许多远道来北京的上访人对北京非常陌生,还有些边远地区的上访人文化水平极低,甚至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与上访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侵权犯罪的权力机构与权力的行使者,就利用上访人无亲无故、无人知晓其情况的特点,将他们残杀于远离故乡的北京或上访的路上。上访人的生命在强权肆虐下是极为脆弱的,也因此许多上访人在无声中永远消失。在前面列举过的黑龙江上访人刘杰几次差点被害死的例子中,那些侵害刘杰权利的权力行使者也正是利用了这种上访人与外界失去联系的特点才如此嚣张(最后刘杰得以幸免是因为有人及时了解到她的情况,让残害她的人有所忌惮)。

(六)国际、国内缺乏对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关注与监督的途径

转制一统的舆论导向,让国际、国内无法了解到上访群体的真实状况,因而对这个群体缺乏应有的关注。统治者为了美化自身,掩盖罪恶,也极力丑化上访群体,对上访群体的任何真实信息严加封锁,从而达到妖魔化上访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国内正义力量对中国苦难深重的上访群体缺乏有效的了解、跟踪的途径,从而声援与救助的渠道也相对缺乏,这样势必为侵权主体进一步残害这些弱势的边缘群体提供了便利。可以说中国上访群体在中国强大极权严控的遮蔽下成为国际、国内正义监督、救助力量难以企及的死角。在这种缺乏起码的监督的情况下,权力主导下的侵害就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上访群体所遭受的是这个时代最深重的人权灾难之一。

六、改进途径与措施

中国的公共权力对上访群体的人权侵害涵盖面很广: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监视、窃听,到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软禁,再到剥夺人身自由——关押、拘留、劳教、判刑、关精神病医院,从公然侵犯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占地、强拆、转制、下岗,到公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殴打、凌辱,乃至公然剥夺公民的生命权——追杀。而对这些践踏人权的行径,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明文禁止,而中国现行《宪法》以及《刑法》等相关的法律也有明确禁规。如《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0条中规定,“(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3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7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9条)。

从上述分析介绍和各种案例所表现的,对访民的人权侵害显然不是某个人、某部门、某时的偶然行为,而是一个全局性、制度性的问题。当法律的禁止成为摆设,当公民的权利成为空文时,社会制度的革新就成为改变一个时代的课题。所以寻找摆脱人权灾难的路径就应该从社会基本制度改变上着手。具体应该落实如下几方面:

(一) 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长远与根本性上来说,要结束中国产生上访群体与上访群体权利被进一步侵害的历史,就必须将产生侵权的专制制度终结,让公共权力回到自身应有的位置,即实现“权力正位”。正如前面已经分析的,中国之所以产生如此庞大的上访群体,乃是因为公共权力不受约束,存在广泛而持久的对公民权利的行政与司法侵害。而要终止这种侵害,从源头遏止产生上访群体的现象,就需要将权力约束在应有的范围内,实现权力来自公民授权,权力接受公民监督,权力定期由公民选举轮替。只有如此,公民的权利才是权力的决定因素,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宪政民主,才是根本消除中国产生与侵害上访群体的社会基础。

从近期而言,敦促政府落实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障访民自由向社会陈诉冤情,建立相关网站,组织“上访者联谊会”,或成立“上访之家”,以促进访民自助、自救。

(二)废止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修改《信访条例》

从眼下来说,必须废止直接支持侵害上访群体的恶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修改内含违宪与侵犯公民权利的《信访条例》。其实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信访制度本身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最终必须废止,只是在中国宪政民主尚未建立时,信访必竟是条无路之路,是条尚能部分反映民情民意、汇聚社会冤屈群体的途径,也在某种程度是访民暂时逃离当地官僚迫害的途径。

前面已经列举劳动教养制度同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悖逆的方面。通过上访群体几乎一半遭受劳教迫害的事实中可以看到劳动教养的罪恶性,所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刻不容缓,是当前阻止对上访群体侵害的一条有效途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至少可以直接将许多无辜被关押的上访人解救出来。

同时,由于《信访条例》存在前面列举的缺陷,在眼前尚不具备废止条件的情况下,修改去除那些侵害公民权利的条款,使《信访条例》真正成为保护上访人的法规,而不是迫害上访人的工具。

(三)终止一切截访行动及相关的政策方针,清理“黑监狱”与“学习班”

立刻停止一切截访行动,废止一切地方政府制定的迫害上访群体的法规、政策,清理一切服务于镇压、迫害上访群体的“黑监狱”、“学习班”等,释放无辜被关押于其中、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上访人。为创造消除截访现象的条件,中国政府应立刻将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与上访人数脱钩,这是一件在现有条件下并不难做到的事情,关键在于中国政府是否有意愿去做这样一件有助于改善访民现况的事情。

(四)国际、国内一切正义力量应该加大对上访公民人权状况的关注。

要求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禁止酷刑特派专员前往中国大陆调查上访群体人权被侵害的状况,探访那些生活在随时被关押恐惧中的访民;国际国内各媒体积极跟踪、采访、报道上访群体实况;国际国内各民间团体与社会救助机构都应该加强对上访群体的生活救济,经常前去各上访口了解解救那些身陷绝境的人。

我们希望国际、国内各界人士关心上访群体。由于上访群体的特殊性,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权力控制着最仇视、最恐惧的群体之一,因而他们的基本人权很容易被强权更进一步侵害,所以他们最需要国际国内正义力量的关注与救助。

在本报告结束之际,本报告组工作人员恳请国际、国内一切良知正义人士对中国上访公民多一点关心。

2007年12月初稿,2008年1月修改

附件一:被暴力殴打、施酷刑的访民个案

1、陈正钟

陈正钟,男,1960年1月15日生,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塘村36号。因陈正钟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大田县公安局均溪派出所处理不公,陈正钟向上反映问题,被大田县公安局等政府机构殴打、拘禁。

1997年9月2日,陈正钟被大田县公安局均溪派出所所长邱道全指使该所警察林联樟和肖永梓电棍击打陈正钟腰部,并警告陈正钟说:“你要是再到处反映,就把你关押起来。”

1998年11月30日,大田县公安局警察范立江等人未出示任何证件闯入陈正钟家中搜查,把陈正钟押到均溪派出所。范立江用手铐把陈正钟双手吊在窗户的铁护栏上,对陈正钟拳打脚踢,电棍击打陈正钟嘴部和阴部,后掏出缝衣针刺击陈正钟全身各部(其中穿刺陈正钟龟头7针),陈正钟当场昏死。

2001年6月29日,陈正钟在大田县信访办公室询问时被大田县公安局警察严昌炽抓捕和强迫到街上拍照,当晚陈正钟被刑事拘留。6月30日,在大田县看守所审讯室,严昌炽用手铐击打陈正钟头部,陈正钟用手臂抵挡,致使陈正钟手臂流血不止。严昌炽用拳头击打陈正钟胸部和太阳穴,致使陈正钟眼角流血染红衣服。严昌炽用脚踩陈正钟咽喉致使陈正钟无法说话。严昌炽用脚踢打陈正钟胸、腰、背、椎、肛门等部位。后来陈正钟被长时间吊在栏杆上,奄奄一息。从此陈正钟双腿伤残,不能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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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南鹏    责任编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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