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 发布
2008年2月8日
今天是2月8日,大年初二,距奥运开幕整整6个月的日子。在这万家灯火、中国人最喜庆的节日里,维权网发布这样一份关于访民的报告,我们的心情是极其沉重的。我们不想冲淡人们欢度节日的愉悦,但却不能不想借此提醒世人和有关当局,因制度的不公和政治的黑暗,那些权利受到践踏的中国的访民们此时或许正艰难地跋涉在上访路中,栖身在寒风透骨的陋室里,或是正受到劳教监禁的惩罚,在黑监牢里遭受毒打。他们是我们的同胞,他们同样是中国的公民,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本应能够在家中与他人一样正常地欢度节日。这些被打入底层的公民的存在,是中国这片土地和这个时代的耻辱。我们呼吁各界关注他们悲惨的命运,也要求当局兑现申奥承诺,尊重这些人的人权。同时,我们也借此报告,向那些为自身的权益和尊严而踏上上访路的访民们表示支持和敬意。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见证着这个时代的不公,在用他们的血泪和生命铺垫着中国通往法治之路。我们在维护人权、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将与他们同行。为此发布此报告,希望它能在这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血泪上访路
行使宪法申诉权访民遭打压、为奥运清理京城当局无视人权
作者: 刘德波 (维权网协助编辑、发布)
2008年2月8日:离奥运开幕6个月
(网络版本带图文: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25132_7506.html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30035_7507.html)
目录
引言
一、中国上访公民近年来的总体状况
(一)信访权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据
(二)上访群体来源、结构及进京上访者概况
二、因上访受到侵犯的各种人权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关精神病院)的自由
(三)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劳教)的自由
三、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信访制度的发展
(二)信访机构
(三)信访范围与类型
四、截访机构、人员与形式
(一)截访机构
(二)截访人员
(三)截访、禁访形式
五、造成整体性上访群体人权灾难的原因分析
(一)整体性制度侵权设置是根本原因
(二)《信访条例》是直接推手
(三)权力操纵下的内部考核制度加剧官僚对上访群体的迫害
(四)信访部门堕落成利益集团加深了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
(五)上访群体的特殊性为权力进一步侵害提供着客观便利
(六)国际、国内缺乏对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关注与监督的途径
六、改进途径与措施
(一)宪政民主是消除侵权的治本之道
(二)废止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修改《信访条例》
(三)终止一切截访行动及相关的政策方针,清理“黑监狱”与“学习班”
(四)国际、国内一切正义力量应该加大对上访公民人权状况的关注
附件一:被暴力殴打、施酷刑的访民个案
附件二:被关精神病院的访民个案
附件三:被任意羁押的访民个案
附件四:被送劳教、判刑的访民个案
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访民遭打压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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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报告根据调查走访材料研究近年来上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的状况,分析体制根源,探索改革出路和措施。
2007年我们先后两次对部分在京上访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2007年3月对1010名上访人 调查统计显示:上访期最长51年,最短1年;被毒打关押人数467人,占46.2%;被拘留劳教人数428人,占42.4%;被送往精神病院关押人数31人,占3.1%. 2007年10月对全国进京上访的3328人调查显示:被非法关押毒打人数1244人,占37.4%;被拘留劳教人数1171人,占35.2%;被关进精神病院人数104人,占3.1%.后一次调查由于是在中共17大前,北京对上访群体开展了多次地毯式搜查,各地视为重点、多年来受过各种拘禁、殴打、处罚的上访人大多被抓回,在此情况下被毒打及被关押、拘留、劳教的比例仍然各占到近40%.
2007年间我们还在北京地区对一批上访人进行了直接访谈,了解到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酷刑(包括打死、打伤致残、刑讯逼供等)以及受到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待遇的情况;了解到他们因上访被任意羁押,包括非法关押到精神病院、劳教所,以及其他非法拘留场所如“小黑屋”、截访站等情况;了解到他们被羁押、非法判刑或劳教的情况。我们从中选出了几十个典型的案例,(见附件一至四) 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中国上访群体面临的人权现状。
自从2007年10月本报告个案调查访谈结束以来,北京政府以奥运清理城市、保障市容和安全为借口,全面加强了对进京上访者的打压。从各地调动进京的截访和公安人员全面动用了本报告辑录的各种打压方式和手段,有过之而无不及。 毫无疑问,访民的基本人权成了奥运的牺牲品、奥运为践踏访民权益提供了合法外衣。(见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访民遭打压纪实)
在这份报告里面,我们通过分析这些调查和访谈记录以及部分案例,追溯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源,并提出改善上访群体人权状况的建议。
一、中国上访公民近年来的总体状况
(一)信访权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简称《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本报告所研究的是以从事信访活动的信访人中采取进京走访形式的群体即通称的上访公民为主体的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98年10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旨在保证《世界人权宣言》具体实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中国政府认可表达自由的概念及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中国公民的信访权受中国《宪法》的保护。
《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可见中国公民的信访权既有《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依托,又有本国《宪法》的认定,还有《信访条例》的具体规定,因而是符合文明准则与法律制度的,是正当的,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
2003年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指出:“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可见,目前中国公民信访反映的绝大多数问题是应该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而本报告通过分析描述将要揭示的是,恰恰相当多数的上访公民的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的悲惨遭遇是有着深刻的制度成因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这些上访公民的权益,消除不断产生这些访民的社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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